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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2410/2016-67727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6-04-20 |
关于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评价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6〕28号)
发布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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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工商标〔2015〕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2016年度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评价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浙江省内依法成立,其注册使用的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浙江省著名商标,在商标品牌创立、运用和保护上有典型性、示范性,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有卓越贡献的企业;商标品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政策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商标注册、培育、运用和保护工作在全省同类县或乡镇中处于领先地位,商标品牌经济在当地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均可申报。 二、组织实施 (一)申报工作依据《通知》的规定,采取自下而上,自愿申报,逐级推荐上报的方式进行。属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表格,于7月30日前将申报表纸质版及证明材料附件装订成册(1份)连同申报单位简介(电子版)一并报送当地市场监管局。申报表填写说明及材料要求参见附件5。 (三)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由市局汇总后于8月30日前将推荐函和申报单位相关材料及《示范单位评价申报信息汇总表》(EXCEL格式,附件6)电子版报送省工商局商标处。 (四)省工商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价并出具推荐意见,提交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工作评价委员会票决确认候选名单。 三、工作要求 2016年各示范项目申报及确定数,仍按去年的数量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各地对列入省政府“三名”培育试点的民营企业应重点予以推荐。一要通过政策宣传、上门走访、服务指导等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确保“示范单位”评价申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二要确定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与申报单位沟通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及时完成相关申报工作。三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材料完整,保质按时上报。在申报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局联系。 省工商局联系人:商标处张南群,电话0571-89767061。
附件:1.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申请表 2.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指标及申报表 3.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县(市、区)评价指标及申报表 4.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乡镇(街道)评价指标及申报表 5.附件1-4填写说明 6.示范单位申报信息汇总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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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评价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6〕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