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6-67727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6-04-20
关于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评价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6〕28号)
发布日期: 2016- 04- 20 17: 43 浏览次数:(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工商标〔2015〕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2016年度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评价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浙江省内依法成立,其注册使用的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浙江省著名商标,在商标品牌创立、运用和保护上有典型性、示范性,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有卓越贡献的企业;商标品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政策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商标注册、培育、运用和保护工作在全省同类县或乡镇中处于领先地位,商标品牌经济在当地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均可申报。

二、组织实施

(一)申报工作依据《通知》的规定,采取自下而上,自愿申报,逐级推荐上报的方式进行。属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表格,于7月30日前将申报表纸质版及证明材料附件装订成册(1份)连同申报单位简介(电子版)一并报送当地市场监管局。申报表填写说明及材料要求参见附件5。

(三)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由市局汇总后于8月30日前将推荐函和申报单位相关材料及《示范单位评价申报信息汇总表》(EXCEL格式,附件6)电子版报送省工商局商标处。

(四)省工商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价并出具推荐意见,提交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工作评价委员会票决确认候选名单。

三、工作要求

2016年各示范项目申报及确定数,仍按去年的数量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各地对列入省政府“三名”培育试点的民营企业应重点予以推荐。一要通过政策宣传、上门走访、服务指导等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确保“示范单位”评价申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二要确定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与申报单位沟通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及时完成相关申报工作。三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材料完整,保质按时上报。在申报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局联系。

省工商局联系人:商标处张南群,电话0571-89767061。

 

附件:1.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申请表

2.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指标及申报表

3.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县(市、区)评价指标及申报表

4.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乡镇(街道)评价指标及申报表

5.附件1-4填写说明

6.示范单位申报信息汇总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15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印发

 

 

 


附件:关于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评价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