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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2410/2017-67739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7-01-09 |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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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 经省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6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响应标准 3.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3.1 组织机构 3.2 职责分工 3.3 应急联动机制 4.监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 4.2 信息报告 4.3 信息预警 5.应急响应措施 5.1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5.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5.3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5.4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5.5 先期处置 5.6 应急等级的转换 5.7 响应终结 6.应急保障 6.1 应急管理机制保障 6.2 通信和人员保障 6.3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4 宣传引导 7.后期处置 7.1 应急结束 7.2 善后处置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应急宣传教育 8.2 演练 9.监督管理 9.1 监督检查 9.2 责任与奖惩 10.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将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保障市场稳定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依据《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范围: (1)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稳定、性质恶劣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传销及变相传销等重大、恶性案件; (2)涉及工商职能范围处置的群体性上访等事件; (3)节假日期间以及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可能引发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及涉众性消费投诉等事件; (4)其他具有群体性、苗头性、倾向性的严重危及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安全的事件。 1.3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先、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依法行政、统一指挥、属地监管、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加强协作的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避险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粗暴执法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3)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切实防范市场秩序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防范风险水平,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4)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按职权管辖统一组织和安排,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应对和解决突发事件。 (5)快速反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6)加强协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内部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迅速阻止事态恶化;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2.响应标准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标准如下: Ⅰ级响应:适用于因全省范围内大面积暴发的疫情、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的与工商职能有关的重大市场异常波动和扰乱市场秩序的紧急情况。 Ⅱ级响应:适用于因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以及暴发地区性疫情和一般性灾害,在本省内跨区域的与工商职能相关的市场异常波动和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 Ⅲ级响应:适用于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以及涉及工商职能群体性上访等事件。 Ⅳ级响应:适用于个别地区出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稳定、性质恶劣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传销及变相传销等重大案件,以及在节假日期间以及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市场波动、投诉高峰等。 3.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3.1组织机构 3.1.1 省局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省局设立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局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全系统应对市场突发事件进行领导和指挥; (2)研究确定全系统应对市场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宣布启动应急程序,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4)协调与省内相关机关和部门的关系。 3.1.2 省局专项应急指挥部 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相应等级据情指定相关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相关情况制定应急措施,指挥市以下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和省局有关处室及时、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 3.1.3 省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 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由相关处室牵头设立。主要职责是: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执行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落实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 (2)收集、分析研究应急响应期间系统内报送的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 (3)针对应急预案规定的情形,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4)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3.1.4非应急状态下的响应机构 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在没有启动应急预案期间,设置非应急状态下的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省局办公室在系统内调度。主要职责如下: (1)接受各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及省局机关处室关于突发情况的报告,转呈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程序; (2)对省局机关各处室的专项应急预案及市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 在非应急状态下,省局相关职能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信息监测与报告、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培训工作。 3.2职责分工 3.2.1省局内设职能机构职责 (1)办公室 负责接收、传递各方面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呈报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促相关处室及时派员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市场合同处 负责部署相关市场专项整顿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做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 (3)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负责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及时发布消费警示;组织指导重大群体消费投诉处理;部署应急响应期间的专项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防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风险;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4)经济检查处 负责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垄断行为、商业贿赂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等重大经济违法案件;健全完善传销违法活动的预警机制,完善传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加强对新型传销方式的研判和风险防范。 (5)企业监管处 负责组织处理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登记事项监管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加强风险防范。 (6)企业注册处 负责处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中出现的重特大问题和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期间登记注册工作;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程序和机制,防范市场主体退出环节产生的风险。 (7)广告监督管理处 负责组织处理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对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含有民族、宗教歧视内容,有损民族尊严、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等违法广告,以及其他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加强广告监测,防范虚假违法广告引发恶性事件的风险。 (8)商标监督管理处 负责组织查处社会反响大、涉及范围广的严重商标侵权案件,国内外高度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件,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涉外商标案件。 (9)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负责协调处理民营经济发展和管理中出现的重特大问题和突发的区域性和系统性事件。 (10)法规处 负责做好重大案件或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强化依法行政,防范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履职不到位而引发的市场秩序风险。 (11)信息办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为突发事件处理提供畅通、快捷的信息通道;强化市场主体数据安全,严防泄密、窃密事件。 (12)网监分局 负责协调处置网络交易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特大问题和突发的区域性和系统性事件。 (13)直属分局 负责组织对省属市场出现的涉及工商职能范围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4)计划财务处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的经费及物资保障工作。 (15)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避免引起消费恐慌;受理重大群体消费投诉,调查、调解消费纠纷。 (16)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秘书处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严重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的突发事件。 3.2.2 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职责 负责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确定各业务机构工作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3 应急联动机制 处置突发事件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地方政府关于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下级机关在当地政府的指挥、部署和上级机关的指导下,实行上下联动,快速反应。 4.监测预警 4.1信息监测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要逐步建立反应灵敏、动态高效的市场秩序异常波动监测体系,负责对市场秩序异常波动的信息收集、风险分析、动态监测和风险的预研、预判,形成与工商(市场监管)廉政风险相匹配的全方位、多层次、科学化的风险防范体系。一旦出现突发事件,省、市、县三级局根据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确定的程序,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4.2信息报告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对本辖区发生的涉及工商职能的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依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报送时限和方式,逐级上报省局,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上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省局有关处室接到下级局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核实,并迅速呈报应急领导小组。 4.2.1事件发生时,根据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市级局须分别在4小时、10小时、12小时、24小时内上报省局;突发事件所在县(市、区)局可直接上报省局。 4.2.2应急处理阶段,Ⅰ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一日一报,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报送;Ⅱ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三日一报;Ⅲ级、Ⅳ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一周一报。 4.2.3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市级局应将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处置情况于五日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局,Ⅳ级响应应于十日内上报省局。 4.3信息预警 省局对于市场监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要及时预警。 (1)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以及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相关处室至少提前一周发布预警通知,部署做好节日市场监管等风险防范工作。 (2)对市场上经确认存在有毒有害、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及时警示,防止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事件的发生。 (3)对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抢购商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等情况,要及时预警,防止出现严重市场波动。 (4)省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突发事件处理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形成预警信息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应急状态解除后,应及时总结,形成应急处理报告,以书面形式呈报应急领导小组。对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重要预警信息,经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在社会上发布。 5.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相关突发事件报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程序,针对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成立由分管局长任总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Ⅳ级响应可不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时,按照不同响应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5.1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省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12小时内,召开由各有关处室参加的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并下发各市局,指导全系统做好紧急应对工作。对灾情疫情严重引起及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省局分批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相关市局积极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2)以保障应急事件处置为重点,积极做好重点市场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救灾、抗灾物资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虚假广告等极易引发市场秩序波动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大要案件,并及时向社会曝光。 (3)以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重点,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加大对市场经营活动尤其是与突发事件密切相关商品经营秩序的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密切监控市场动态。 (4)积极开展市场检查,确保市场流通繁荣有序。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市场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市场安全隐患;督促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户守法经营,切实保证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积极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在必要情况下,依法采取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5)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坚持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对可能发生人群交叉感染的疫病,认真做好本机关卫生消毒和人员的防疫防病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规模市场波动的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要在安全防护和保证干部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市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 (6)人员、装备迅速进入应急状态。Ⅰ级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的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各级要设立专用值班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出现紧急情况,须做到在2小时内集结完毕,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计算机设备等设施、装备、应急物资应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5.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省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制定应对措施,并下发各相关市局,督促、指导其做好紧急应对工作。 (2)对涉及工商职能的,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伤亡的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省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取证,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控制事态蔓延。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下发全系统,全面开展市场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3)对局部地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省局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指导市级局制定维护灾区市场稳定工作方案,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倒买倒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灾区市级局及所属县级局相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物资随时处于应急备用状态。 5.3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对恶性案件的查处 对发生在全省范围内、涉及工商职能、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省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督促事发地市级局进行实地调查;事发地市级局应限期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做出处理,消除影响,并迅速将查处情况报告省局。 (2)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对出现涉及工商职能的罢工罢市、群体上访等情况,实行分级负责制,力求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省局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视情况紧急程度,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并指导、督促相关市局执行。 事发地市、县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上下联动,领导靠前指挥,务求及时稳定情绪、控制事态、缓解矛盾。同时,认真调查原因,合法合理解决诉求,防止事态扩大。 5.4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大要案件查处。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相关处(室)派出专案小组前往事发地点实地调查,并会同市、县局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专案小组需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节日市场应对。针对重要节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市场抢购、违法促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投诉高峰、安全事故等问题,省局以明传电报、紧急通知等形式,下发预警通知,部署工作,防范风险;各市、县局应按照省局的节日市场应急预警和市场整顿部署,积极履职,排查风险隐患,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全系统都要坚持节日值班制度,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5.5 先期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1)迅速到场。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达到现场,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并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 (2)正确疏导。在事件现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了解事件涉及人员的数量、结构、诉求等情况,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3)控制事态。事件发生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和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配合,认真做好现场的维护和保护工作,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控制,稳定群众情绪,努力控制事态扩大。 5.6 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相应状态后,省、市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等级调整,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5.7 响应终结 重大突发消费事件及相关危害因素或隐患消除后,事发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提出响应终止的请示,在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 应急管理机制保障 各级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各级应加强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应用力度,将应急预案相关工作流程、技术措施、资源保障等进行结构化、数据化处理,建立健全风险隐患、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场所等应急资源数据库及数据维护更新机制。 6.2 通信和人员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省局24小时开通值班电话、传真,各市县局应在第一时间将工作进展情况向省局汇报。省局信息办要确定专人,确保网络顺畅、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各市、县(市、区)局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充实一线值班人员,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健全值守应急机制,实行应急响应期间的领导干部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提高处理紧急情况和复杂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12315的网络作用,保证有专人值班,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全力做好应急期间市场监管工作。 6.3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各级应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快速反应,迅速调动物资、人员,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应急经费、执法用车等相关经费、物资要随时处于备用待命状态,确保应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 (2)各级应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及其他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4 宣传引导 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发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公布。重要信息的发布要报经上一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要切实发挥正面舆论导向作用,促进突发事件的妥善解决。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7.后期处置 7.1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各相关职能机构和应急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按照事件等级上报省局应急领导小组,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省局应急指挥部或分管局长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由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7.2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事件发生地的市级局要适时成立事故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后期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并根据事件等级,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或省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据此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完善相应的专项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件的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省局汇总各方面情况后,形成专项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应急宣传教育 省局通过编发培训教材、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各级责任人员组织应急预案业务培训,可以信息化方式开展定期培训。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8.2 演练 省局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演练计划,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也可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演练评估。 9.监督管理 9.1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违反本预案规定,不履行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或有监察权的机关责令改正;由于应急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2责任与奖惩 (1)严格追究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信息责任。对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的,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对未按照省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严格追究工作不力干部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省局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0.附则 省局相关处室以及市、县级局要根据本预案的内容和框架安排,制定相关的操作应急预案,纳入全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各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也可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