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05-00072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05-07-14 |
文号: | 浙工商企〔2005〕1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未编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关于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不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
1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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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73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是否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理解不一。现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请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书面答复:“特种设备相关企业取消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企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予以登记,并注明按取得的许可证范围经营。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相关许可证”。 今后,涉及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项目的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可作如下核定:“X X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三日 |
附件:关于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不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