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1-676761 主题分类: 工商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1-03-17
文号: 浙工商企〔2011〕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未编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 11- 24 16: 06 浏览次数:( )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全面部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促进代表机构健康发展。

《条例》是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颁布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是营造良好外商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是维护代表机构正常活动的重要保障,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完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制度,推动代表机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宣传培训,组织登记管理人员全面学习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努力提高登记管理水平;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为《条例》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代表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依法履行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职责,确保职能到位。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和经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机构的登记管辖,对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完善了登记管理体制。依据国家总局的《通知》精神,对我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作如下明确:经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由省工商局负责,如上述代表机构所在地属杭州、宁波的,分别由杭州市工商局和宁波市工商局负责。对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确需调整的,省局将视情作适当调整。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严格规范代表机构登记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登记行为,统一登记标准,切实做好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一)严格把好登记准入关。《条例》对代表机构的登记制度、登记管辖、登记范围、登记事项、材料规范、监管方式等方面均作出了新的规定。特别是在登记制度上,确立了直接登记制原则,赋予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

1.代表机构的设立申请人应严格限定为外国企业,不得登记在中国境外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的代表机构;一般一个外国企业在一个城市只允许设立一个的代表机构。

2.业务范围要依照总局规定,统一核定为“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须经批准的,业务范围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内容核定。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可以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3.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按照外国企业在其存续期限内自行选择的期限核定,如外国企业经营期限不明确或者没有经营期限的,根据外国企业的申请核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驻在期限须经批准的,驻在期限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核定。香港企业无存续期限的,其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可以由香港企业自行选择。

4.在登记外国企业中文名称时,对外国企业提交的合法营业证明上的英文名称,应当予以登记,并打印在登记证上。

5.外国企业的住所按照地域名称由大到小排列,一般由外国国名、省名、城市名称、路名、门牌等序列组成。住所核定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但对路名、建筑物名称等无法翻译的,可以适当使用英文。

6.代表证的有效期,可以根据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或者该代表的任职证明文件上规定的期限核定。

(二)认真做好年度报告接收和后续处理工作。各登记机关要切实加强行政指导,及时公告与告知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在门户网站上刊登年度报告的相关要求和须知,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格式,便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下载和填写。

1.年度报告时提交的材料: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证明文件原件(该存续证明可以是营业证明、银行证明或税务证明等。如提交复印件的,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费用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原件。

2.年度报告的办理程序:代表机构在6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随同换证资料一并提交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机关在登记证和代表证上加贴年度报告标识(由省局统一印制)后发还。

3.延期年度报告和未按规定年度报告代表机构的后续处理。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6月30日前办理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经各登记机关同意,可延长至8月31日前办理年度报告。各地要依照法定程序做好未年度报告代表机构的后续管理工作,对于超过6月30日未报告或同意延期至8月31日但仍未报告的代表机构,登记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年度报告手续,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办理年度报告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吊销登记证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拒不接受年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案办理。

(三)加强对代表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地要尽快落实和安排代表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纳入基层工商部门日常监管范畴,落实新设立代表机构在三个月内回访检查的工作要求。考虑到今年换证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各地在2012年2月底之前对于所有换证的代表机构进行一次实地回访检查。实施回访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并归入该代表机构的注册登记档案。

日常监管中发现代表机构逾期未办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以及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其中,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和缴销代表证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登记机关作出。

三、扎实做好代表机构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为配合新《条例》实施,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和《关于启用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的通知》,调整了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式样。根据总局要求,由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代表机构换证工作。

(一)换证时间。换证工作从2011年3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前结束,如确需要延期的,最迟不得超过8月31日。

(二)换证对象。凡在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代表机构,由登记部门直接办理换证手续。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代表机构,先办理年度报告,凭监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办理换证手续。换证后的常驻代表机构启用15位注册号,结合登记证的打印,同步升位。

(三)手续办理。对没有变更事项的代表机构,凭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人员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由登记机关收回原登记证和代表证,换发新证,并由受托人签收。如证件遗失的,需要办理遗失补证的手续。对有变更事项的代表机构,换证和变更工作应当一并进行。对原登记证有效期届满而驻在期限未满的代表机构,登记机关在其提交年度报告后,可以予以换证。对于驻在期限届满的代表机构,在6月30日前未办理驻在期限变更的,不得予以换证,应当要求其接受监管部门处理后,视情作出是否给予换证决定。在换证过程中,除代表机构主动申请外,登记机关一般不主动对登记事项进行调整,以确保代表机构换证工作平稳过渡。

四、抓紧落实换发证相关工作,确保新规顺利实施。

各级登记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工作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要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对大多数市局来说,常代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任务,各地一定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精神和全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贯彻落实方案,明确外资登记管理和信息等部门的责任分工,落实好人员、设备,加强工作检查,保证登记管理和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细致做好换证准备工作,通过挂号信或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代表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年度报告并进行换证。在换证过程中,代表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的,在其提交年度报告时一并办理。对代表人数已超过4人的代表机构,原则上只办理注销代表手续,不办理变更代表手续。登记证、代表证由国家局统一印制下发,由各登记机关向省局申报,省局统一向总局申领。各地换发证时,不得搭车收取其它费用。

(二)要完善机制,规范服务。常驻代表机构虽是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也不具有法人地位,但由于其直接隶属于外国企业,使得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行为直接涉外。外事工作无小事,事关国家形象和国际影响。各地登记机关一定要建立健全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统一服务标准,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紧,代表机构数据标准调整大,目前的登记软件仅能满足代表机构的换证、新设和大部分变更登记,省局将抓紧进行完善,分批下放升级包,请各地登记机关会同信息部门及时进行下载安装。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三)要强化协作,形成合力。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地一定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与商务、公安、国安、税务、海关、人力社保、外办、出入境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指导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借力做好各项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

 

 

 

主题词:企业注册  外国企业  代表机构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3月25日印发

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