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2-677179 主题分类: 工商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2-07-25
文号: 浙工商企〔2012〕1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未编号
有效性: 失效
关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可以经营汽车贷款担保业务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 11- 24 16: 09 浏览次数:( )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可以经营汽车贷款担保业务的请示》(舟工商注〔2012〕1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4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62号)等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汽车贷款担保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融资性担保的定义,属于贷款担保的范畴。因此,从事汽车贷款担保业务应当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经营汽车贷款担保业务。

此复。

 

 

 


   抄送: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7月31日印发

 

浙江省工商局

2012年7月31日

 






附件:关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可以经营汽车贷款担保业务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