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2-677179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2-07-25 |
文号: | 浙工商企〔2012〕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未编号 |
有效性: | 失效 |
关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可以经营汽车贷款担保业务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
11-
2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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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可以经营汽车贷款担保业务的请示》(舟工商注〔2012〕1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4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62号)等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汽车贷款担保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融资性担保的定义,属于贷款担保的范畴。因此,从事汽车贷款担保业务应当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经营汽车贷款担保业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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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可以经营汽车贷款担保业务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