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7-677225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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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助推剿灭劣V类水大行动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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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出若干意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决不把污泥浊水带入全面小康”是我省的庄严承诺,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鲜活样本,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浙江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近期,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剿灭劣V类水誓师大会精神,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扛起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的新使命、新要求,全省动员、全民参与,以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坚决干净彻底地剿灭劣Ⅴ类水,坚决打赢劣Ⅴ类水剿灭战。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全力助推剿灭劣V类水大行动,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若干意见”,目的就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明确抓手,指导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干部迅速行动起来,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剿灭劣V劣水的工作中去,为打造美丽中国的浙江样板履职尽责。 二、起草过程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工商局迅速启动“若干意见”的起草工作。期间,专门组成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的起草小组,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听取系统内部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助推剿灭劣V类水大行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省工商局党委高度重视,冯水华局长主持召开局党委会,听取起草情况汇报,提出明确的要求。省工商局有关业务处室反复研究,多次修改补充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3月28日至4月5日,通过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没有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助推剿灭劣V类水大行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有9个方面的内容: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打赢劣V类水剿灭战的重大意义。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在大行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夺取劣V类水剿灭战的彻底胜利。 (二)强化准入管理,落实水源防控工作要求。严格把好限制类、禁止类、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准入关。根据地方政府提供的住所负面清单,对位于水道两岸的企业,要从严审查其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对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依照前置审批文件予以登记;无前置审批文件或无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依法不予登记。强化简易注销工作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达不到节能环保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决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合力查处无照经营,清除剿劣主体隐患。各地要结合全省“四无”企业整治等相关整治行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大力整治“脏乱差”“低小散”企业(作坊),坚决消除无照经营引发的污染风险隐患,基本实现市场出清。 (四)加强监管执法,确保治水工程质量。深入开展“亮剑破潜”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治水工程领域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治水工程相关材料(设备)的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违法行为。 (五)强化信用监管,联合惩戒违法排污企业。对环保部门查处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失信企业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违法企业在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评审及“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中依法实行一票否决。 (六)深入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促进企业“小而美”。坚持生产生态生活相融合,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小微创业园建设,引导传统行业小微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清洁生产,降低能耗和污染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小微企业走资源集约、环境友好发展道路,不断把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 (七)积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营造治水良好氛围。协同广告协会,积极推动剿灭劣V类水公益广告宣传。创新公益广告发布形式,充分发挥“红盾矩阵”自媒体作用,扩大公益广告的发布载体、内容和次数,不断提高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形成浓厚的全民治水氛围。 (八)筑牢战斗堡垒,发挥非公经济组织党员治水先锋模范作用。要着力发挥党建引领转型升级积极作用,切实增强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中党组织、党员在剿灭劣V类水工作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带动作用,凝聚和带领广大非公有制劳动者,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实现夺取剿灭劣Ⅴ类水大行动决定性胜利。 (九)持续开展“万名工商(市场监管)干部连万企”活动,推动落实企业治水护水责任。各地要把助推剿灭劣V类水行动做为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定期走访、分片联系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治水影响较大的纺织、印染、造纸、电镀、洗车、石材切割等传统行业企业的宣传和指导,引导企业强化环保自律意识,加快环保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开发应用,自觉履行治水护水社会责任。 四、涉法内容的说明 “若干意见”中,除第2-5项外,其余为总体要求和抓好政策落地落细推出的服务性举措。需要做涉法说明的内容如下: (一)关于前置审批。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企业法人包括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等材料,涉及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未提供上述文件的,即为不符合设立条件,登记机关依法不予登记。 (二)关于简易注销。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和《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等规定,我省在试点基础上,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并开展对吊销长期未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试点等工作。 (三)关于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达不到节能环保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决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关于“四无”企业整治。根据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全省“四无”企业(作坊)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四无”企业是指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的“四无”企业。“四无”企业整治的目标是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一手抓依法关停和整治,一手抓加快改造提升发展,全面整治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的“四无”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绝不把“脏乱差”“低小散”问题带入全面小康社会。 (五)关于“亮剑破潜”执法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部门负有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职责。省工商局将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教育、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今年执法工作重点,开展“亮剑破潜”执法行动。 (六)关于失信联合惩戒。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规定,对生态环境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通过信息共享、信息公示、市场禁入、记入黑名单等方式,由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等联合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七)关于对违法企业在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评审及“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中依法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及配套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申报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属于不予认定的情形。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及配套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近四年内因违反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商号即不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条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规定,企业申报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应符合“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条件,已公示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应当撤销公示。以上均为依法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形。 五、生效日期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劣V类水剿灭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5号)和全省剿灭劣V类水工作会议、全省剿灭劣V类水誓师大会精神,迅速形成剿灭劣V类水的工作合力,做到能快则快、能好则好,提前完成全面剿灭劣V类水的目标任务,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