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7-67722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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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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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以“既要跑得早,更要跑得久、跑得好”为目标,对标“事项比面上更宽一些,标准比面上更高一些,速度比面上更快一些”的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狠抓改革各项举措落地。 改革实施以来,省工商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助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若干举措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工商登记窗口服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废止工商部门擅自设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并与省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擅自设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通过开展办事事项、流程和指南比对规范、全省上线应用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开展“八个一”窗口标准化建设、推行自助登记、代办登记服务、废止擅设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等举措,全方位简化、优化工商注册登记服务,大幅提升了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 在改革推进实施过程中,通过11个地市走访调研和专项检查发现,全省系统在登记时限、住所登记便利化、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章程合伙协议审查便利化、便利化服务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突破,为此,我们结合试点单位的便利化登记经验做法,特制定《浙江省工商局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而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向前。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范围的工商注册登记业务。 (一)进一步提高工商办事效能 以问题为导向,向改革要效能。各地要围绕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章程和合伙协议审查等关键环节推进改革,以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为载体,通过内部再造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加强培训指导等措施深挖潜力,进一步提高办事效能。全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要再提速,1个工作日内办结。冠省市名的企业名称,受理机关受理后,0.5个工作日内要从网上报出,审核机关收到后,0.5个工作日内要从网上反馈意见。同时,第一时间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解读: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八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根据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省工商局结合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全面应用,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核准时间10日内调整为1个工作日内,实现办事效率大幅度提速。 (二)推进住所登记便利化 通过建立产业负面清单和地域负面清单,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由各地政府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信用监管。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凡通过“住所申报承诺制” 登记的企业,应在企业住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对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的,辖区市场监管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予以查处。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并将该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五项为“有公司住所”,第七十六条股份工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中,第六项为“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登记事项中,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其中第二项为“住所”,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其中第四项经营场所。上述法律规章中对住所(经营场所)材料证明提交形式、样式都未明确规定,对登记机关是否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未作出明确。 同时,《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该文件也明确了要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本条款明确了不列入政府发布的产业负面清单和地域负面清单范围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业务提交住所证明材料时,可采取申报承诺制形式上报,通过填写住所申报承诺表格即可,无需再提交相关住所证明材料。 (三)推进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 按照“法无禁止皆可登记”原则,进一步推进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凡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允许企业申请使用新的行业表述。 登记机关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核定经营范围,也可参照全国性行业组织或地方性行业组织认可的行业习惯或者有统一刊号的专业媒体发布的专业文献核定经营范围。 解读:《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本条款的制定让申请人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选择更为自由,解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更新缓慢带来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无法选择行业类别问题。 (四)推行章程、合伙协议审查便利化 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章程和合伙协议参考格式文本,供企业参考。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允许股东、合伙人根据需要在章程和合伙协议中约定特色化、个性化的任意性条款。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80余处条款体现了公司章程的内容自由,公司股东通过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与经营活动的基本事项,如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解散事由以及清算办法等,也体现了公司的经营自由权和股东自治权主要通过公司章程来实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理标准化要求,登记机关提供参考格式文本。 本条款旨在体现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审查的便利化、自治性,大部分对公司章程制定无特殊要求的企业可以通过格式化参考文本制定章程,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制定个性化条款。 (五)推广应用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 加强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实体窗口、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公开登录网址、办理程序和条件等事项,广泛发布相关教学视频。 在行政服务中心、纳入政银合作的银行网点、基层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全程电子化登记终端,积极指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网络办理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置一定数量的注册登记和执照打印一体机,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的登记服务渠道。 针对材料多、专业性强、流程和环节多、群众较难理解和掌握等问题,鼓励各地以服务外包等方式建立在线客服队伍,及时进行远程指导和服务。 解读:《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对全程电子化登记作出明确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更多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继续深化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全面推广“在线咨询、网上申请、快递送达”办理模式,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基本实现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覆盖,大幅提高网上办事比例。加快各地、各有关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系统功能升级、联通整合,完善网上实名身份认证体系,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做好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建立“最多跑一次”网上评价、电子监察体系,不断扩大全流程网上办事事项范围。加快“浙江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建设,深化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应用,推动更多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通过移动互联网办理。 本条款对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的推广应用以及配套服务做了规定。 (六)加强登记业务培训和指导 省局将组织师资力量培训,重点培训咨询电话答复规范、经营范围行业类别判定、公司章程审查注意事项、各地先进经验做法交流等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要建立工商登记疑难问题快速研究决策机制,对登记过程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响应、及时研究、及时反馈。对无法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要落实痕迹化管理和首问责任制,对于初次接待审查但无法予以容缺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被退回时,须发放登记咨询指导意见表,告知需修改和补正的材料并签名。 加强咨询指导服务,前移服务端口,加快“电话导办”“网上导办”建设,努力实现咨询电话“一打就通、一口说清”。电话咨询要与现场咨询分开,现场设立导办台,配备业务骨干,承担业务咨询、材料把关和业务分流,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咨询环节、导办环节,避免因为咨询解答不到位让群众往返跑、多次跑。 解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要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大幅提高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办事事项即办件的比例,通过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实现立等可取。推进各地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探索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投资项目”“不动产登记”“商事登记”“社会事务”等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避免群众在不同部门之间来回奔波。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事项,建立部门联办机制,探索推行全程代办制。建立行政服务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服务中心第三方监管职责,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工作回访机制,强化监督,提高群众满意度。加强乡镇(街道)、功能区便民服务网点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实现行政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注册登记“最多跑一次”窗口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工商局党委《关于加强工商登记窗口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此做了相关规定。 本条款对工商登记优化服务做了相关规定,群众和企业办事更为方便快捷。 (七)提升宣传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企业活动,广泛宣传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认真解读“最多跑一次”改革内涵。要通过“问诊于企、问计于企”,全面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系统倾听企业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难题,从而推动改革不断向前。窗口工作人员要人人争当“最多跑一次”的宣传员,加强与办事企业和群众的交流沟通,最大程度地争取企业和群众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解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最多跑一次”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浙江省工商局《关于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充分运用微信等手段,编发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宣传好怎样用工商网上端口办事,申请办理的事项怎样才算材料齐全,怎样才算符合法定形式,让社会各界了解、支持工商“最多跑一次”改革。 政策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17/12/7/art_1229565162_240465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