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7-67724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7-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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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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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的目的 随着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网络交易、广告宣传活动日益活跃。互联网已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投放广告的重要渠道,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加强互联网广告日常监管工作,是规范互联网广告发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肃互联网广告市场,促进互联网广告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6〕123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文件起草的过程 2017年1月开始,我局广告处在总结前几年探索积累的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着手开展文件的起草工作。形成初稿之后,于3月1日结合全省广告工作会议,3月22日召开网络平台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两次对文件进行了研究讨论。综合系统各单位及网络平台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又作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于2017年3月22日开始,在省工商局政务网和门户网站同时向系统内外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17年4月5日征求意见结束(征求意见时间15天),没有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和依据 一是建立健全网络平台治理自律机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区分网络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使之切实履行好平台自律和治理的责任。对于网络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督促其强化主体自律,加强对所发布广告的审查把关。对于网络平台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督促其加强平台治理,严格审查通过其信息服务而发布的广告,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广告,并推动利用平台发布广告的网络经营主体自律。对于网络平台同时作为广告发布者和信息服务提供者,督促其履行好自律和治理的双重责任。此外,要督促指导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将自身广告位置交由需求方平台发布广告的媒介方平台成员,承担法定义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广告。 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第十五条规定:“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第十七条规定:“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二是建立健全政企协作机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主动加强与重点网络平台的合作,完善政企协作机制。加强日常沟通交流,重视对网络平台的法制宣传、政策宣讲和日常指导,督促指导网络平台定期梳理报告本平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情况。建立违法广告的投诉入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处理工商部门移送的违法广告投诉举报。发挥网络平台优势,在固定电子证据、核查涉嫌广告违法行为的主体信息、督促违法者配合执法调查、履行整改要求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工商执法工作提供支持。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三是建立健全行政监管机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从五个方面入手,切实加强行政监管。坚持专项排查与信息互通相结合,定期开展专项摸底调查,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掌握基础数据。坚持随机监测与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及时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坚持分工负责与协同作战相结合,明晰互联网广告执法权限,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强化系统协同作战。其中,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利用自设网站、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或其他网络平台提供信息服务等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媒介方平台及其成员、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的查处由其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确定全省100家大型网络平台和网站开展信用评价,加强日常监管,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持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相结合,根据广告违法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分类查处广告违法案件,强化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提升监管实效。 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互联网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