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7-677213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7-09-04 |
文号: | 浙食药监规〔2017〕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43-2017-0017 |
有效性: | 有效 |
浙食药监规(2017)12号:关于明确“三小一摊” 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
09-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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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一摊”)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三小一摊”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管理要求 (一)登记主体资格要求 1、不限申报的主体性质。符合“三小一摊”认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管其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后均可申请办理登记证,连锁企业的总部除外。连锁企业的总部不得申请“三小一摊”登记。 2、许可登记可自主选择。符合“三小一摊”认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办理登记证或许可证。选择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许可机关还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其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 (二)申请登记的认定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求。登记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及书面承诺来判断其是否符合“三小一摊”申请登记要求,申请人对申报内容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已登记“三小一摊”的监督检查,核实其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2、混合经营主体业态的认定。存在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之中2项以上混合经营业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申报所有经营项目,并按主营业态性质申报登记一种业态。许可机关应根据其主营业态性质,结合食品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综合确定主体业态。如主营业态性质可明显确定为餐饮服务类的,主体业态按小餐饮店归类;生产加工、销售或餐饮服务使用面积较为均等难以确定主营业态性质的,主体业态按经营项目风险类别高的类别归类。按许可管理的混合经营主体业态分类可参考上述原则应用。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认定。食品小作坊的使用面积包括洗手更衣及缓冲间、人流物流通道、生产加工车间及化验室的使用面积总和;小食杂店的使用面积包括实体门店和贮存场所的使用面积总和;公共场所兼营食品的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包括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食品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以及食品销售场所等使用面积的总和;混合经营业态的使用面积,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制售场所使用面积的总和。 (三)禁止目录有关品种的认定 1、食品经营禁止自制生鲜乳饮品与食品摊贩禁止自制乳制品的区别。自制乳制品包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和其他自制乳制品。生鲜乳及乳制品定义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执行。自制生鲜乳饮品系指食品经营者直接以生鲜乳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乳制品及饮料。 2、自制生鲜乳饮品与乳制品再加工的区别。食品经营者以预包装的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等)为原料再加工乳制品、含乳饮料销售的,不属于自制生鲜乳饮品。小餐饮店拆零销售预包装乳制品的,不属于自制生鲜乳饮品。 3、自酿酒的范围。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禁止目录中的自酿酒包括自制配置酒、自制发酵酒和自制蒸馏酒。 (四)特殊情形的登记认定 1、小餐饮店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的认定。 (1)小餐饮店销售预包装食品仅为餐饮服务配套提供堂食或打包服务的,经营者可不申报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登记机关无须另外登记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 (2)小餐饮店以单纯销售形式将预包装食品销售出店堂外的经营行为(非餐饮服务配套项目),经营者应按实际情况申报所有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应根据审查情况登记所有食品经营项目。 按许可管理的餐饮单位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参考上述原则应用。 2、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认定。小餐饮店存在采购大包装预包装食品在门店拆零散装销售的经营行为,应按照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进行登记。 二、登记动态管理要求 (一)生产经营状态异常的情形。“三小一摊”登记管理生产经营状态异常可分为“经营异常”和“失效”两类。 1、“经营异常”:食品生产经营者终止食品生产经营,但主体资格未终止;食品摊贩终止食品经营,但政府未取消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 2、“失效”: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被吊销或者注销;政府取消已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登记信息发生变化重新办理登记;经核查不符合“三小一摊”具体认定条件。 (二)生产经营状态异常的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状态异常办理程序分为申请人声明状态异常和登记机关依职权确认状态异常。食品生产经营状况异常的,申请人应向原登记机关声明经营状态异常,并提及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经营状态异常声明表(见附件1); (2)声明“失效”的,应提交登记证(卡)原件。 申请人未主动声明经营状态异常的,登记机关可依职权确认经营状态异常,并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掌握情况信息并填写食品生产经营状态异常确认表(详见附件1)。 经登记机关审核确认“经营异常”或“失效”的,登记机关将系统中原登记信息标注为“失效”或“经营异常”。确认为“失效”的,登记机关应收回原登记证(卡),并定期公告已“失效”的登记信息。 (三)登记证(卡)遗失或损坏的处理。登记证(卡)遗失、损坏的,申请人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证(卡)补领申请表(见附件2); (2)登记证(卡)损坏的,提交损坏的登记证(卡)原件; (3)食品摊贩申请登记卡补领的,提交一寸免冠照一张。 材料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予以补领。补领的登记证(卡)信息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一)登记后的监督管理 1、实施登记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监督管理,不再适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管理办法》等许可类管理规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自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参照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附件3)对“三小一摊”进行全项目检查。 对“三小一摊”的日常检查或自查自评的抽查,可参照日常监督检查表选取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3、各地可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监管能力以及食品安全风险情况,确定“三小一摊”风险等级,具体管理实施办法由各市局自行制定。食品小作坊分类管理也可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浙食药监规〔2017〕3号)执行。 4、对小餐饮店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应要求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基础上,拆封后尽快完成食品销售,并在存放的容器或设备上标注具体的拆封时间、限期使用期限等信息,并能追溯到原包装上标注的品名、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二)法律适用问题 1、2017年5月1日前已取得许可且符合“三小一摊”具体认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发生在2017年5月1日前仍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小一摊”食品违法案件,可以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理;对于发生在2017年5月1日后的“三小一摊”食品违法案件,依据《管理规定》执行。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2017年5月1日前已取得许可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以按许可范围经营包括“禁止目录”的食品品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选择换领登记证或延续许可证,换发证后的法律适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原则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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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食药监规(2017)12号:关于明确“三小一摊” 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