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8-67723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8-02-26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2- 26 10: 24 浏览次数:( )

(一)经过这次全面清理,需要修改文件有3件,具体说明如下:

1、《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依法监管实施意见》修改情况说明:计量校准是国际通行的量值溯源的有效方法。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并于2014年起正式实施,我省成为继上海、广东之后,第三个将计量校准市场管理纳入法治轨道的省份。为贯彻省条例,省局于2014年及时出台了配套的实施意见,对计量校准机构建立计量标准、备案、监管等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实施3年多来,对培育发展我省计量校准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我省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已达到139家。从机构性质来看,企业达84家,占总数的60%;从地域分布来看,除省内机构遍地开花外,在浙江备案的省外校准机构也达到47家,占总数的34%,计量校准服务供给显著增强。但该实施意见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很好适应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新形势要求,甚至阻碍了市场发展。如申请材料过于繁琐:原申请备案除了填写《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外,还需提交计量校准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固定工作场所证明等一系列证明材料,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不小的负担,影响办事效率。如“准许可”色彩浓重: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每次到期前6个月要按照新备案的程序申请复审续证。如原规定每个校准项目应有2名取证的计量校准人员,校准机构要至少具备1名注册计量师,技术负责人或报告签字人要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等,事实上将一些机构排除在外,阻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目前随着多项改革的推进,有必要通过修改实施意见将改革要求固定下来,并根据我省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本次共对原文进行了12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计量标准考核受理机关。按照就地就近管理的原则,明确计量校准机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建立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向其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同级的质监部门申请考核。二是精简备案申请材料和程序。除了增加网上备案的途径、大幅精简备案申请材料,将原来的8项材料改为3项,其中:省内的法人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2项材料能获取的均不需申请机构提交外,将审核性备案变为告知性备案,明确负责接收备案的质监部门仅对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以备案。同时取消了备案复审,一次备案即可长期开展校准工作。三是修改了管理要求。增加了鼓励校准机构发展、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的内容;修改了自查报告提交日期。四是减少了附件。删除了申请书、证书格式、变更申请表;对自查报告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小幅修改。

2、《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情况说明:该办法自实施以来已建立完善制度体系和专家库管理系统,目前各专业入库专家约2500余人,每年参与许可评审5000余次。但因事企分离改革,原承担许可评审专家日常管理工作的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已撤销合并,需要对责任主体进行变更。原文件规定许可评审专家日常管理工作由原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承担,而原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与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整合,已组建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根据省质安院主要职责细化方案(浙质人发[2016]155号),许可评审专家管理等职能由省质安院承担。经专家论证,原文件只需对责任主体进行变更修改,并将原试行文件改为长期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3、《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修改情况说明:根据深化改革的需要,原文件的制定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浙质法发〔2013〕251号)修改为《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4号)。由于该事项已取消,删除原文件关于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的事中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充分认识设备监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意义方面的内容。同时将附表中有审核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部分删除。

(二)拟废止的14件规范性文件主要情况说明:

1、已被新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代替

有些规范性文件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其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如《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 4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应予废止的情况。

2、改革探索性文件所涉及的上位规定出现新的内容规制

有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主要是为了配合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当时尚未明确的上位法规定,但随着改革的深入,这些文件的上位法已经有了相关的新规定,因此试点工作已无必要,直接执行上位规定即可。如2014年、2015年为了探索审批制度改革而制定的《关于在绍兴开展部分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场许可”试点的批复》《关于在湖州开展部分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场许可”试点的批复》《关于增加湖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场许可”产品单元及产品目录的批复》。有3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应予废止的情况。

3、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

有些规范性文件属于适应当时形势需要而制定,或者是执行阶段性工作的文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如2007年制定的《关于做好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制定的《关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布<在线浊度计>等十五项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关于公布<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放检测系统>等四项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及2013年以后制定的《转发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有7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应予废止的情况。

政策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18/2/26/art_1229565162_24046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