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8-677201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8-02-28 |
文号: | 浙食药监规〔2018〕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43-2018-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浙食药监规〔2018〕3号:关于贯彻实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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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1月6日公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订餐越来越普及,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社会大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基础上专门颁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餐饮服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设置的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各地要提高认识、密切关注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将网络订餐监管工作与传统业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紧密结合,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思路,做到统一筹划、科学决策、积极推进,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消除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隐患,净化网络订餐消费环境,让消费者吃得放心。 二、调查摸底,督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网站)依法备案 各地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办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摸清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情况,督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网站)按照《办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进行备案,并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整改问题。 (一)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网站)备案要求。本省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内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各地要加大信息化建设,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尽早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备案,助力企业、群众办事不跑腿,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分支机构)备案资料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浙江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网站备案信息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通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只需提交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构架信息; 6、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 (三)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资料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浙江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网站备案信息申请表(见附件1); 2、通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由监管部门进行核查。 (四)备案结果公示和信息公开。备案部门对备案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于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公示参考模板见附件2,备案号编码规则说明见附件3)。同时,备案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要求,将备案指南、流程、申请表等在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供社会查询和下载。 三、认真履职,扎实做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全面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交易日常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情况、食品安全制度建立及其公开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网络订餐订单信息保存;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协议签订、经营行为抽查和监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等情况。同时,要做到线上线下联动监管,组织开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专项检查时,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有网络供餐的资质,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和送餐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核对网络平台公示的信息以及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是否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等情况。通过专项行动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 (二)严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网站)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要坚持问题导向,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通过查处一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并向社会进行曝光,有力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倒逼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网站)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确保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三)推进“以网管网”信息化建设。各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适应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要求,推进“以网管网”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信息化技术水平。各地要加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工作力度,做好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基础信息和网络订餐信息的采集,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大数据分析,提升监管效率。同时,要加强与通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络,建立高效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宣传,大力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办法》,让《办法》为广大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者、社会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所熟知,提高社会知晓率,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自觉按要求开展网络订餐服务和提供交易服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督促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投诉方式,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及时发布网络订餐监管工作动态信息,积极回应消费者关注,大力营造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浙江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网站备案信息申请表 2、浙江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网站备案信息 公示(参考模板) 3、备案号编码规则说明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7日
附件1 浙江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网站备案信息申请表
附件2 浙江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网站备案信息公示 (参考模板)
企业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如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域名: IP地址: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网站备案号: 备案号: 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停止经营,请于变更或停止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备案。
年 月 日
备案号编码规则说明
浙江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网站备案号规则为: 省里备案的:由“浙网餐备+年份+1位大写英文字母+省代码+3位顺序码组成”。 省以下备案的:由“浙网餐备+年份+1位大写英文字母+省代码+2位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3位顺序码组成”。 1、大写英文字母为交易主体类型码:A代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B代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分支机构;C代表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 2、省代码:浙江为33。 3、市代码:按照浙江省行政序列号,杭州为01、宁波为02、温州为03、湖州为04、嘉兴为05、绍兴为06、金华为07、衢州为08、舟山为09、台州为10、丽水为11。 4、县(市、区)代码:按照市辖县(市、区)序列号排列,具体由各市局定。 (例如:“浙网餐备C330101001”,代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行政区域内备案序列为第1号的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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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食药监规〔2018〕3号:关于贯彻实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