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8-677190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8-02-09 |
文号: | 浙食药监规〔2018〕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43-2018-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浙食药监规〔2018〕2号: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
2018-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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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互联网交易平台已成为食品流通业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食品销售存在量大面广、经营主体信息不明、虚假宣传、质量安全难以追溯、消费投诉举报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监管势在必行。为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保障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以网管网”的监管工作思路,现就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网络平台及时备案。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有关要求,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开展网络食品销售服务的网络平台,须按要求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通知、督促辖区网络平台,参照《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备案指南》(附件),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取得备案号的网络平台应在网站主页公示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办法,由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实施。 二、督促网络平台严格审查入网经营者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平台依法认真审查入网经营者身份证件、工商登记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加强对线上线下的核对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实名登记。网络平台发现入网经营者有借用他人名义,证照合用租用,生产、经营、发货等地址与登记不一致,超出经营范围等情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严重的应暂停交易服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不具备食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不得允许其在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网络平台要落实经营主体信息公示制度,督促入网经营者规范经营网页设置,将工商登记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电子标识在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便于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督促入网经营者将经营网页与省、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产品注册信息查询、广告审批信息等网页链接,方便消费者查询核对;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的应按有关规定在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以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等。 三、督促网络平台建立入网经营者档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平台建立入网经营者档案和台账,审查并记录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服务提供者、仓储地址、信用信息、消费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信息等内容,并定期核实更新。网络平台应保存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数据,并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互联网食品经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相关数据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四、督促网络平台加强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平台设置食品安全专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日常自查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入网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对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督促网络平台与入网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求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账等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问题可溯。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消费警示的食品,网络平台应通过各种途径,及时通告入网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必要时采取召回等措施。鼓励网络平台建立食品质量抽检制度,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检,切实保障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安全。 五、督促指导网络平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平台加强对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督促网络平台建立健全网络食品销售安全“黑名单”制度,将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卖家信息列入黑名单库,视情对其实行一定时限的市场禁入,并积极推动将入网经营者信用情况与社会信用平台对接。网络平台可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诚信经营者评比活动,引导促进入网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督促指导网络平台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科普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工作,积极参与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提高入网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不断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引导网络平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更多更好地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服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加大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有效整合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理顺网络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等职责分工,强化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实现对网络食品安全有效的监管。每年开展对网络平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抽查,对各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开展责任约谈,并视情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要通过网络智能搜索分析平台等工具,开展食品安全网上巡查和违法行为搜索,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严厉查处网络违法销售食品行为。要加强行刑衔接工作,确保对网络食品销售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到位。要将日常消费投诉及举报比较集中的网络问题食品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认真组织抽检工作,并及时做好问题食品的后处理事项。 七、推动网络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加快推动形成网络食品安全共治共管新格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网络平台的信息对接,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定期通报和联络员制度;重要网络平台(备案后由省局另行明确)相关信息和联络员应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贯彻落实本文件情况于2018年6月30日前、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备案指南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浙江省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信息备案指南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工作实际,制订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备案指南如下: 一、备案主体要求 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开展网络食品销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已获得省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网站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事项的,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初次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变更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2、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备案工作实施 (一)备案办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受理全省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申请,并进行备案信息管理。 (二)备案办理流程 1、备案材料完整性检查。接收网络食品销售主体的备案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审核。 2、备案材料合规性核查。备案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按照全省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 3、备案信息公开。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三)备案办理地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联系电话:0571-81393597、81393570。
备注:备案后入网经营者数量及分布情况每年11月30日前报一次。报送邮箱:zjfdaltc@126.com 网络平台数据报送联系人: 手机:
备案主体名称: 备 案 号:
浙江省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号由“浙网食”、大写英文字母A、8位阿拉伯数字,共三部分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浙江为33)、2位市(地)代码、4位顺序码。 即:浙网食A33 XX XXXX 例如:“浙网食A33010001”,代表浙江省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备案序列为第1号的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号)。 大写英文字母A:代表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各市(地)代码: 杭州01 宁波02 温州03 嘉兴04 湖州05 绍兴06 金华07 衢州08 舟山09 台州10 丽水11
各市对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定为B类,备案号设置规则可参照A类备案号设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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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食药监规〔2018〕2号: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