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8-67722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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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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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总体思路是坚持改革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以改革创新举措进一步完善强制检定工作,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新举措:一是推进“互联网+计量”,依托网上平台实现全省强制检定登记造册、备案、业务受理等全流程在线办理,并明确行政部门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备案。二是明确强制检定职责清单,提出了省、市两级检定项目职责清单,并要求各市局结合实际确定县级职责清单,理顺各级分工,把责任落到实处。三是建立强制检定风险监测制度,确定一批重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主导实验室承担风险监测工作,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探索多种形式授权承担强制检定任务,鼓励向社会机构授权,支持行业部门开展内部检定,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能力不平衡的问题。五是落实政府责任,明确要求各地将强制检定工作绩效纳入政府质量考核,形成责任传导,压实各级责任。 具体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一)规范工作程序。提出了登记造册备案、申请强制检定、实施检定、报告结果等4个方面的内容,明确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市、区)局报备,进一步明确了向指定的机构申请检定、规范检定工作、严控检定时限、检定证书出具、检定结果导入和检定问题报告等具体要求。 主要依据:1.登记造册备案。一是使用单位登记造册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依法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使用者负责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备案工作委托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第一,在实际工作中,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工作一直由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第二,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将备案、检定业务受理合并办理,避免行政相对人多次申报;第三,我省正在试用总局e-CQS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系统,目前已在宁波试点应用,下一步将在全省推广,依托网上平台实现全省强制检定登记造册、备案、业务受理等全流程在线办理,进一步方便企业。 2.申请强制检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实施检定。一是检定时间。《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应当方便生产、及时高效。对具备现场检定条件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检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定。对不具备现场检定条件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计量器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确需延长检定时间的,由计量检定机构和送检单位协商确定。”二是到期提醒。《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组织现场核查;对临近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及时提醒使用者按期申请检定”。对于规定“提前30日提醒”,主要是考虑法定机构检定工作计划安排及使用单位送检、取件所需时间,避免使用单位因计量器具未及时检定而影响正常使用。 4.报告结果。一是证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二是年度报告。《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强制检定,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授权单位报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对于规定每年11月30日报送 年度强制检定工作,主要是为了与国家总局、省政府、省局年度统计工作节点保持一致。 (二)明确执行强制检定职责分工。提出了坚持就地就近原则、保持检定关系稳定、统筹安排特殊项目等三个方面的要求,明确了省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任务清单、设区市级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并要求各市局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辖区内强制检定任务清单,各级按照分工逐步调整到位,并保证检定工作平稳有序。 主要依据:1.省级规划。《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省计量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完善全省量值传递体系规划”。 2.检定原则。一是就地就近。《计量法》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二是保持检定关系稳定。《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浙质财发〔2017〕29号)明确“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已建档(即已承检)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变更检定关系”,送审稿中延续了这一做法,以防止有关机构擅自变更检定关系、推诿不检,确保检定工作平稳开展。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推进检情公开、加强检情分析、提高监管实效等3条措施,要求各级在网上公开重点计量器具强检结果及执法检查结果、推广设置强制检定信息二维码标识,确定一批省级重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主导实验室,建立强制检定风险监测制度,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政策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18/6/4/art_1229565162_240466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