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财产管理,增强财产份额的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产份额仅指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份额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
本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
第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的名称;
(三)出质财产份额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应当符合合伙协议约定,且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第六条 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出资额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的财产份额证明(由合伙事务执行人签名,加盖有限合伙企业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加盖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印章,下同);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出质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姓名)变更以及出质财产份额所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有限合伙人申请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财产份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财产份额所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申请财产份额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申请财产份额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因登记机关自身原因导致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表格
附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 □财产份额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 签 字: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登 记 事 项 | 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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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 | 名称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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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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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 | 名称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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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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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财产份额 | 万元 |
申 报 事 项 | 被担保债权数额 | 万元 |
财产权类型 | □有限合伙人出资额 |
出质人类型 | □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 □ 其他 |
质权人类型 | □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他 |
申 请 人 声 明 | 质权人已对上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 3.出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依法可以转让,且权能完整。 4.出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已将合伙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出质的财产份额符合《合伙企业法》和《 合伙协议》的约定,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登 记 事 项 | 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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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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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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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财产份额 | 万元 | 万元 |
被担保债权数额 | 万元 | 万元 |
申请人声明 | 质权人已对上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 3.出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依法可以转让,且权能完整。 4.出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已将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出质的财产份额符合《合伙企业法》和《 合伙协议》的约定,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
出质人签字(盖章) 出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注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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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 | 名称(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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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 | 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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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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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财产份额 | 万元 |
注销原因 |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实现; □3、质权人放弃质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注:注销原因在备选项前□上划“√” |
申请人声明 | 申请人自愿提出出质注销登记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撤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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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 | 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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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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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 | 姓名或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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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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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财产份额 | 万元 |
申 请 人 声 明 | 申请人依法申请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
附: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表格或签字。
2、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