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9-67771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9-10-12
《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0- 12 13: 03 浏览次数:(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减少企业登记环节,提高企业登记效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复同意,我省于2018年8月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出台了《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除了前置审批和企业登记机关与核准机关不一致的企业名称外,均实行自主申报登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下文《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其中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实行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被取消,改为由企业自主申报名称。2019年4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70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为了切实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后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浙江省企业名称登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我省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提拱依据。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计三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申报原则及禁止、限制性规则;第三章为放宽登记限制;第四章为申报管理;第五章为争议处理;第六章为监督管理;第七章为附则。

(一)总则共六条,明确《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名称登记机关等内容。

(二)申报原则及禁止、限制性规则共七条,明确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原则、禁止申报、限制申报的名称规则,名称相同和近似规则,不予申报通过的情形。

名称相同和近似规则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文件中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对规则》制定。列出了名称中不得含有的文字和内容六条,认定为相同的情形三条,认定为近似的情形五条,不予通过的情形九条。

(三)放宽登记限制共五条,明确了提供投资关系证明、授权证明、企业承诺的,有条件放宽申报。

以第十六条为例,名称认定为近似的,可以提交投资关系证明或者经过授权或者由全体投资人出具名称使用承诺文件的,允许申报。例如,申请人申报浙江友好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友好网络”)的企业名称,系统显示已有浙江友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友好信息”)。如果“友好网络”是“友好信息”投资的,可以申报通过;虽然不是“友好信息”司投资,但“友好信息”授权“友好网络”使用的,也可以申报;即不是“友好信息”投资,也不是“友好信息”授权,但如果“友好网络”提交了名称承诺书,承诺如果有企业提出异议,将无条件变更名称,也允许申报。

(四)申报管理共三条,明确了自主申报名称的有效期、企业登记机关发现自主申报通过的名称违反登记规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更改名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保留期1个月,逾期未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保留期内未完成登记注册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保留期1个月。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保留期六个月,保留期内未完成登记注册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保留期六个月。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通过的企业名称,依法进行管理,发现有明显违反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不适宜企业名称,及时告知申请人更改名称。申请人拒不更改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五)争议处理共四条,明确了企业名称纠纷的处理途径以及救济途径等。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有争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裁决企业对登记机关作出的名称争议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监督管理共四条,明确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权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以及对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并公示。

(七)附则共三条,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的解释权以及《办法》的实施时间。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注册登记处,电话:0571-89766079。

2019年10月 8 日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