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9-67770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9-11-12
《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1- 12 12: 56 浏览次数:( )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规定,于2016年10月印发了《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浙食药监规〔2016〕18号)(ZJSP43-2016-0022)。该规定试行三年来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该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总局于2018年6月发布的新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二、适用对象

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登记卡》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盈利性单位、个人和非盈利性食堂)。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自查方式方法。

三、主要特点

(一)内容更全面,重点更突出

原自查方式为定期自查,自查内容有12个方面,44条。现将自查细分为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三种自查方式。明确了自查具体内容、检查频次和结果处理。

定期自查共有14个方面,45项检查内容,每项无问题的,该项检查结果为合格;有主要问题之一的,该项检查结果为整改;没有经营的项目视为合理缺项。

(二)要求更具体,措施更精准

在健康证明方面,明确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为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岗位人员。

在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方面,对从业人员佩戴清洁的口罩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从业人员应洗手消毒手部的情形,强化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在食品贮存方面,要求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在食品加工工用具方面,要求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

在加工行为方面,要求食品处理区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不得在辅助区(如卫生间、更衣区等)内加工制作食品、清洗消毒餐饮具;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动物等。

在用餐服务管理方面,要求垫纸、垫布、餐具托、口布等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物品应一客一换。

在餐饮外卖行为管理方面,对送餐人员、外卖箱包、外卖食品的食用时限、食品封签、食品盛装容器和餐饮具材质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操作更便捷,管理更精细

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掌上检查。主页显示检查项目,若检查结果为整改,再显示主要问题。主要问题可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不仅有利于餐饮单位管理,也便于监管实施精准监管。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