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坚红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浙江省月子中心规范化的建议》(第316号提案)收悉。经会商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持续提高,现代都市女性更加注重高品质的健康消费,居住环境舒适、倡导科学康复、解决家庭人手不足问题的月子中心成为不少女性产后康复的选择。特别是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放宽,月子中心进入蓬勃发展期。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有关月子中心在护理照料、餐饮服务、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问题也逐步显现,相应的消费投诉举报也在日益增加。您建议中提到的月子中心的各种问题源于生活,是时下不少产妇切身的体会,非常有针对性。
一、月子中心现状和问题
月子中心作为一种新的产后康复模式,能有效方便广大产妇日常生活,但由于涉及到卫生、康复、餐饮、住宿、生活料理等多个方面,处于多个监管部门职能交叉地带,近年来相关消费纠纷也不断上升。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情况来看:一是投诉数量快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14-2017年四年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月子中心相关消费投诉222件,而仅2018年就受理280件;二是投诉主要问题包括护理服务质量、卫生情况、餐饮安全、人员资质问题、价格收费等等,涉及多个领域;三是涉及金额较大,几万到十几万不等。
从月子中心消费投诉的现状看,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正如您提案中所提到的,月子中心目前资质要求不高,进入门槛低,对其监管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可适用,也没有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可以说缺乏约束管理机制,导致目前月子中心服务行业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出现纠纷问题也难以建立有效长期的监管机制。
(二)缺少人员专业资质统一标准。目前,月子中心聘请的保健专家、护理人员、月嫂等无须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国家层面对人员资质也并无硬性统一要求,月子中心为节约成本,往往找兼职或者退休医护人员为产妇提供服务,人员配置不合理且流动性较大,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三)普遍存在以非医疗服务代替医疗服务。月子中心是为广大产妇家庭提供非医疗性服务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其经营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月子中心不应涉及医疗服务,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宣传治疗作用。但现实中特别是在小成本的月子中心,通过广告夸大医学功效,以非医疗服务代替医疗服务情况时有发生,不规范不诚信行为大量存在。
(四)价格收费标准混乱。目前,月子中心并未作为公共产品列入国家统一管理的收费对象,也未出台行业指导价格目录,而是纯粹的市场行为。月子中心提供的项目往往包含各种五花八门的服务类别,服务内容约定并不明确,不同程度地存在噱头营销、虚假宣传、捆绑销售、隐性消费等问题,导致有关消费价格和收费的争议较多。
二、工作成效
(一)制定发布《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制定并于2017年9月1日发布了《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 33855-2017)。标准针对母婴保健服务行业的特点,从安全、卫生、专业和舒适角度出发,对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环境及设施设备、服务内容、专业技术、文件和记录、检查与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服务的处置和服务改进、争议和投诉等方面提出要求。
(二)开展母婴护理服务职业培训鉴定工作。2016年,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24号),将母婴护理、家政服务等家庭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在组织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技能扶贫专项行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行动等面向各类就业群体的职业培训计划中,都把母婴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作为重点来引导和实施,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提升母婴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据统计,2018年全省取得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43680人,保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5466人。
(三)培养母婴护理服务专业人才。指导我省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母婴护理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为母婴护理服务行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据统计,2018年我省湖州市技师学院、衢州市技师学院等10所技工院校开设了母婴护理服务相关专业,招收新生900多人。
(四)开展月子中心餐饮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结合《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宣贯,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印发各类宣传培训资料、播放食品安全知识动漫宣传片、发布消费警示等形式多角度开展月子中心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教育。2018年省局共计印发各类餐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手册、资料汇编、课题研究成果汇编等宣传教育资料12000余册,制作播放食品安全动漫宣传片5部。组织开展“跟我学检查”“跟我学规范”食品安全视频教学片拍摄,切实提高月子中心等餐饮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督责任落实的对标性和可操作性。
三、下一步加强月子中心消费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推动明确行业准入和运营标准。我局将积极推动月子中心这一行业规范化建设,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规范运营标准,明确月子中心建设与规范化运营的行业标准,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如法律法规明确将月子中心提供膳食(主营业态的配套服务,未单独收费)也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我局还将督查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做好许可准入把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管理责任。我局将积极配合卫生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月子中心企业责任落实机制,建立消费安全管理组织,特别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厨师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等相关要求,切实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降低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强化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同联动,发挥食品安全业务指导作用,配合其落实行业主管责任。
(三)加强母婴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母婴护理服务相关职业纳入重点培训范围,并将其纳入急需紧缺的职业培训目录和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目录中,按照规定落实好有关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母婴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努力提高母婴护理服务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围绕母婴护理服务发展的需要,动态调整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增设婴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开展母婴护理、早期教育等相关课程,深化学历文凭+职业证书的“双证制”,推进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模式改革,加大技工院校培养母婴护理服务相关专业人才的力度。同时,认真落实培训鉴定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确保技能人才评定质量,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四)加大消费教育引导力度。通过妇幼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儿童早起发展促进等项目,进一步普及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提升妇女儿童健康素养。加大月子中心相关食品及服务消费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月子中心加强的饮食安全的自我管理,提高企业自律意识,提升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知识水平和消费维权意识,强化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推动形成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和社会氛围。
月子中心这一新兴产业目前出现的问题具有系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既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现象、新的问题,因此,关于月子中心的引导发展和规范监管工作我们还将进一步跟进和完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5日
索引号: | 002482410/2019-00466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19-12-11 |
周坚红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浙江省月子中心规范化的建议》(第316号提案)收悉。经会商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持续提高,现代都市女性更加注重高品质的健康消费,居住环境舒适、倡导科学康复、解决家庭人手不足问题的月子中心成为不少女性产后康复的选择。特别是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放宽,月子中心进入蓬勃发展期。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有关月子中心在护理照料、餐饮服务、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问题也逐步显现,相应的消费投诉举报也在日益增加。您建议中提到的月子中心的各种问题源于生活,是时下不少产妇切身的体会,非常有针对性。
一、月子中心现状和问题
月子中心作为一种新的产后康复模式,能有效方便广大产妇日常生活,但由于涉及到卫生、康复、餐饮、住宿、生活料理等多个方面,处于多个监管部门职能交叉地带,近年来相关消费纠纷也不断上升。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情况来看:一是投诉数量快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14-2017年四年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月子中心相关消费投诉222件,而仅2018年就受理280件;二是投诉主要问题包括护理服务质量、卫生情况、餐饮安全、人员资质问题、价格收费等等,涉及多个领域;三是涉及金额较大,几万到十几万不等。
从月子中心消费投诉的现状看,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正如您提案中所提到的,月子中心目前资质要求不高,进入门槛低,对其监管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可适用,也没有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可以说缺乏约束管理机制,导致目前月子中心服务行业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出现纠纷问题也难以建立有效长期的监管机制。
(二)缺少人员专业资质统一标准。目前,月子中心聘请的保健专家、护理人员、月嫂等无须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国家层面对人员资质也并无硬性统一要求,月子中心为节约成本,往往找兼职或者退休医护人员为产妇提供服务,人员配置不合理且流动性较大,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三)普遍存在以非医疗服务代替医疗服务。月子中心是为广大产妇家庭提供非医疗性服务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其经营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月子中心不应涉及医疗服务,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宣传治疗作用。但现实中特别是在小成本的月子中心,通过广告夸大医学功效,以非医疗服务代替医疗服务情况时有发生,不规范不诚信行为大量存在。
(四)价格收费标准混乱。目前,月子中心并未作为公共产品列入国家统一管理的收费对象,也未出台行业指导价格目录,而是纯粹的市场行为。月子中心提供的项目往往包含各种五花八门的服务类别,服务内容约定并不明确,不同程度地存在噱头营销、虚假宣传、捆绑销售、隐性消费等问题,导致有关消费价格和收费的争议较多。
二、工作成效
(一)制定发布《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制定并于2017年9月1日发布了《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 33855-2017)。标准针对母婴保健服务行业的特点,从安全、卫生、专业和舒适角度出发,对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环境及设施设备、服务内容、专业技术、文件和记录、检查与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服务的处置和服务改进、争议和投诉等方面提出要求。
(二)开展母婴护理服务职业培训鉴定工作。2016年,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24号),将母婴护理、家政服务等家庭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在组织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技能扶贫专项行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行动等面向各类就业群体的职业培训计划中,都把母婴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作为重点来引导和实施,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提升母婴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据统计,2018年全省取得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43680人,保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5466人。
(三)培养母婴护理服务专业人才。指导我省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母婴护理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为母婴护理服务行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据统计,2018年我省湖州市技师学院、衢州市技师学院等10所技工院校开设了母婴护理服务相关专业,招收新生900多人。
(四)开展月子中心餐饮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结合《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宣贯,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印发各类宣传培训资料、播放食品安全知识动漫宣传片、发布消费警示等形式多角度开展月子中心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教育。2018年省局共计印发各类餐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手册、资料汇编、课题研究成果汇编等宣传教育资料12000余册,制作播放食品安全动漫宣传片5部。组织开展“跟我学检查”“跟我学规范”食品安全视频教学片拍摄,切实提高月子中心等餐饮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督责任落实的对标性和可操作性。
三、下一步加强月子中心消费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推动明确行业准入和运营标准。我局将积极推动月子中心这一行业规范化建设,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规范运营标准,明确月子中心建设与规范化运营的行业标准,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如法律法规明确将月子中心提供膳食(主营业态的配套服务,未单独收费)也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我局还将督查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做好许可准入把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管理责任。我局将积极配合卫生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月子中心企业责任落实机制,建立消费安全管理组织,特别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厨师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等相关要求,切实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降低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强化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同联动,发挥食品安全业务指导作用,配合其落实行业主管责任。
(三)加强母婴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母婴护理服务相关职业纳入重点培训范围,并将其纳入急需紧缺的职业培训目录和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目录中,按照规定落实好有关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母婴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努力提高母婴护理服务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围绕母婴护理服务发展的需要,动态调整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增设婴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开展母婴护理、早期教育等相关课程,深化学历文凭+职业证书的“双证制”,推进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模式改革,加大技工院校培养母婴护理服务相关专业人才的力度。同时,认真落实培训鉴定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确保技能人才评定质量,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四)加大消费教育引导力度。通过妇幼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儿童早起发展促进等项目,进一步普及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提升妇女儿童健康素养。加大月子中心相关食品及服务消费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月子中心加强的饮食安全的自我管理,提高企业自律意识,提升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知识水平和消费维权意识,强化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推动形成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和社会氛围。
月子中心这一新兴产业目前出现的问题具有系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既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现象、新的问题,因此,关于月子中心的引导发展和规范监管工作我们还将进一步跟进和完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