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寿龙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商事制度改革后废除营业执照推行登记证的建议》(金2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听取了有关方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执照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明确:“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节企业法人第四十一条关于“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四十二条关于“经营范围”明确:“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了修订,但上述条款并未改动。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关于“个体工商户”明确:“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节营利法人章节中第七十六条关于“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明确:“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七十七条关于“营利法人登记”明确:“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第七十八条关于“营利法人营业执照”明确:“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明确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第三十九条明确:“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修订) 第三条明确“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第二十二条明确“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4修订)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对准予登记核发营业执照都作了类似规定。此外,1987年9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作了具体规定,虽然此文件已废止,但后续的新版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也基本为相应内容。
从上述列举的法律法规规定看,营业执照的使用和规范是法律赋予的,营业执照核发是对依法登记市场主体确认、许可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具体载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只有在通过依法登记后才能取得营业执照,才具备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资质,经营活动的具体范围体现在营业执照标明的经营范围中,但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修订内容变化来看,营业执照的使用和主体资格确认功能不断强化,对经营范围表述等涉及营业资格的内容逐渐淡化。
二、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加快实现“准入即准营”的改革方向
前几年,在商事制度改革前争论过,即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的分离问题,是改成商事登记证还是保留现在的营业执照,最后国家层面研究决定仍将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的唯一合法身份证明。针对保留营业执照后如何加快实现“准入即准营”,国务院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着重通过“证照分离”“多证合一”等改革举措的实施来着力解决“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当前推进的“证照分离”改革并不是单纯从字面上理解的把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分离,其实质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通过直接取消一批、审批改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优化准入一批四种方式,进一步减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同时,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将备案备查类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中,实现领“照”即可经营。
从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实践来看,2018年1月10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我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对98个许可事项推行“证照分离”改革。2018年10月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在试点基础上“证照分离”改革实施范围扩面至全省,11月10日起,第一批106个“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在全省落地,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办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16万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根据国务院部署“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我省还将在自贸试验区实施“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全面梳理我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和相关配套管理措施,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实现“一张清单”透明管理。对清单之外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严格落实“非禁即入”要求,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和领域。同时,进一步加大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推动审批事项能减则减、实行告知承诺制范围能扩则是扩、准入服务优化能优则优。
针对部门间职责不清,存监管争议问题,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过程中,坚持“放”“管”结合,双轮驱动,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落实“双告知”制度,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依托“推送告知”、“接收反馈”、“社会公示”等全程信息化的业务协同工作流程,实现登记与审批的有效对接,形成工作流程闭环,有效堵住管理漏洞。同时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打造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依托统一监管平台的主体执法监管共享、部门协同执法、风险监测预警、信用分类监管、失信联合惩戒等功能,实现监管执法全程留痕、责任可溯,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三、近年来营业执照应用便利化方面的实践与探索
近年来,个别地区在营业执照承载功能上参照香港等地做法进行了大胆探索,据悉,今年3月份,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经批准,出台《商事登记确认制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对商事主体设立登记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实行许可审批,改为行政确认,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根据该办法,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商事主体登记事项中取消了经营范围事项,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实行自主申报备案。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的改革创新虽然仍保留营业执照,但对营业执照体现营业资质功能的经营范围事项实行了报备制度。
综上所述,受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废除营业执照制度,改而实施登记证制度,彻底取消营业执照“营业资格”确认功能,暂时还不具备条件。但从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条件的不断成熟,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的分离,营业执照改商事登记证将有可能逐步实现。您们所提的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为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代表们的建议,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积极争取我省开展相关试点探索,并多渠道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建议加强顶层设计,推动改革朝这一目标努力。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5日
索引号: | 002482410/2019-00439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19-12-03 |
唐寿龙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商事制度改革后废除营业执照推行登记证的建议》(金2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听取了有关方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执照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明确:“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节企业法人第四十一条关于“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四十二条关于“经营范围”明确:“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了修订,但上述条款并未改动。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关于“个体工商户”明确:“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节营利法人章节中第七十六条关于“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明确:“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七十七条关于“营利法人登记”明确:“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第七十八条关于“营利法人营业执照”明确:“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明确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第三十九条明确:“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修订) 第三条明确“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第二十二条明确“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4修订)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对准予登记核发营业执照都作了类似规定。此外,1987年9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作了具体规定,虽然此文件已废止,但后续的新版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也基本为相应内容。
从上述列举的法律法规规定看,营业执照的使用和规范是法律赋予的,营业执照核发是对依法登记市场主体确认、许可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具体载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只有在通过依法登记后才能取得营业执照,才具备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资质,经营活动的具体范围体现在营业执照标明的经营范围中,但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修订内容变化来看,营业执照的使用和主体资格确认功能不断强化,对经营范围表述等涉及营业资格的内容逐渐淡化。
二、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加快实现“准入即准营”的改革方向
前几年,在商事制度改革前争论过,即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的分离问题,是改成商事登记证还是保留现在的营业执照,最后国家层面研究决定仍将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的唯一合法身份证明。针对保留营业执照后如何加快实现“准入即准营”,国务院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着重通过“证照分离”“多证合一”等改革举措的实施来着力解决“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当前推进的“证照分离”改革并不是单纯从字面上理解的把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分离,其实质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通过直接取消一批、审批改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优化准入一批四种方式,进一步减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同时,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将备案备查类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中,实现领“照”即可经营。
从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实践来看,2018年1月10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我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对98个许可事项推行“证照分离”改革。2018年10月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在试点基础上“证照分离”改革实施范围扩面至全省,11月10日起,第一批106个“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在全省落地,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办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16万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根据国务院部署“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我省还将在自贸试验区实施“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全面梳理我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和相关配套管理措施,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实现“一张清单”透明管理。对清单之外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严格落实“非禁即入”要求,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和领域。同时,进一步加大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推动审批事项能减则减、实行告知承诺制范围能扩则是扩、准入服务优化能优则优。
针对部门间职责不清,存监管争议问题,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过程中,坚持“放”“管”结合,双轮驱动,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落实“双告知”制度,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依托“推送告知”、“接收反馈”、“社会公示”等全程信息化的业务协同工作流程,实现登记与审批的有效对接,形成工作流程闭环,有效堵住管理漏洞。同时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打造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依托统一监管平台的主体执法监管共享、部门协同执法、风险监测预警、信用分类监管、失信联合惩戒等功能,实现监管执法全程留痕、责任可溯,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三、近年来营业执照应用便利化方面的实践与探索
近年来,个别地区在营业执照承载功能上参照香港等地做法进行了大胆探索,据悉,今年3月份,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经批准,出台《商事登记确认制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对商事主体设立登记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实行许可审批,改为行政确认,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根据该办法,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商事主体登记事项中取消了经营范围事项,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实行自主申报备案。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的改革创新虽然仍保留营业执照,但对营业执照体现营业资质功能的经营范围事项实行了报备制度。
综上所述,受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废除营业执照制度,改而实施登记证制度,彻底取消营业执照“营业资格”确认功能,暂时还不具备条件。但从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条件的不断成熟,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的分离,营业执照改商事登记证将有可能逐步实现。您们所提的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为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代表们的建议,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积极争取我省开展相关试点探索,并多渠道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建议加强顶层设计,推动改革朝这一目标努力。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