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华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和清理法律咨询公司(法律咨询中心)的建议》(嘉7号)收悉。经会商省司法厅,现答复如下:
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司法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曾联合下发过《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89司发办字第117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查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0〕095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等三部规范性文件,明确申请人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2004年8月,司法部经商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取消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行政审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不再需司法部门审批。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从主体资格、行业门槛、业务范围等都有着本质区别。一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严把注册登记关,凡涉及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一律不予登记,经营范围仅限解答法律咨询、代理非诉讼事务等一些不涉及律师事务所业务的范围。截至2019年5月30日,我省共登记名称中含有“法律咨询”或“法律咨询服务”的市场主体381家。
目前我省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仍存在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服务内容超越权限等现象,一些个人或咨询机构打着“法律咨询”“代办鉴定”等旗号,利用当事人对司法流程、标准不熟悉、信息不对称,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影响司法公信力。近年来,我局加强与部门间联合共管,共同强化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2016年,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原省工商局、原浙江保监局、原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司〔2016〕145号),2018年12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相关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浙司〔2018〕163号),对打着“法律咨询”“代办鉴定”的旗号,利用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流程、标准不熟悉,凭靠信息不对称,通过买断、代理伤者索赔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了联合整治。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优化法律服务环境,促进法律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我局将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把好企业登记准入关。严格把好注册登记关,明确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司法鉴定、法医鉴定、诉讼代理”字样。建立与部门间的黑名单制度,对列入法律咨询服务黑名单的机构或人员,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二是完善部门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协作等机制,合力抓好对非法法律服务机构的打击工作。建立定期协商机制,指定专人定期进行交流,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会商,做好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形成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三是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热线、走访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坚决打击“黑律师”、“黑法律中介”,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支持合法的律师事务所开展正常有序的经营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
索引号: | 002482410/2025-67905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公开日期: | 2019-12-03 |
王爱华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和清理法律咨询公司(法律咨询中心)的建议》(嘉7号)收悉。经会商省司法厅,现答复如下:
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司法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曾联合下发过《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89司发办字第117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查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0〕095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等三部规范性文件,明确申请人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2004年8月,司法部经商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取消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行政审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不再需司法部门审批。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从主体资格、行业门槛、业务范围等都有着本质区别。一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严把注册登记关,凡涉及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一律不予登记,经营范围仅限解答法律咨询、代理非诉讼事务等一些不涉及律师事务所业务的范围。截至2019年5月30日,我省共登记名称中含有“法律咨询”或“法律咨询服务”的市场主体381家。
目前我省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仍存在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服务内容超越权限等现象,一些个人或咨询机构打着“法律咨询”“代办鉴定”等旗号,利用当事人对司法流程、标准不熟悉、信息不对称,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影响司法公信力。近年来,我局加强与部门间联合共管,共同强化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2016年,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原省工商局、原浙江保监局、原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司〔2016〕145号),2018年12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相关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浙司〔2018〕163号),对打着“法律咨询”“代办鉴定”的旗号,利用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流程、标准不熟悉,凭靠信息不对称,通过买断、代理伤者索赔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了联合整治。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优化法律服务环境,促进法律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我局将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把好企业登记准入关。严格把好注册登记关,明确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司法鉴定、法医鉴定、诉讼代理”字样。建立与部门间的黑名单制度,对列入法律咨询服务黑名单的机构或人员,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二是完善部门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协作等机制,合力抓好对非法法律服务机构的打击工作。建立定期协商机制,指定专人定期进行交流,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会商,做好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形成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三是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热线、走访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坚决打击“黑律师”、“黑法律中介”,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支持合法的律师事务所开展正常有序的经营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