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9-67770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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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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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原《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8月施行以来,在规范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和不适宜名称纠正程序上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年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文件)决定全面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赋予了企业更大的选择名称自主权,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但同时,名称争议纠纷也将随之增多。因此,探索高效、便捷的名称争议解决途径,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推进名称的事中事后监管,已迫在眉睫。 二、与原《暂行办法》相比,本次制定的《办法》主要有哪些不同? 主要不同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名称争议的范围;二是明确名称争议管辖原则;三是规范了名称处理的程序;四是建立名称争议快速处理机制;五是完善不适宜名称纠正程序。 三、《办法》调整的名称争议主要有哪些? 《办法》将名称争议限定在企业名称与他人相同近似的争议,即因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构成混淆,侵犯其在先名称权利而发生的争议由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明确企业名称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进行处理,不受本《办法》调整。 举例: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中的传化系驰名商标,某地核准了浙江传化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化工产品。传化集团认为该传化日用品使用了“传化”商标作为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解该公司与传化集团有联系,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两企业之间引发的名称纠纷,登记机关不受理该名称纠纷,但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作出处理。 四、名称争议管辖原则是如何进一步明确的? 按照“谁登记,谁处理”的原则,由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本机关已登记注册或者预先登记、自主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的争议。即“企业登记机关是谁,名称争议即由谁负责”。 举例:在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前,由省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的,应当由该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企业注册登记后,因住所迁移调整过登记机关的,名称争议应当由该企业的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五、名称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规定了名称争议的申请、受理、补正、核查、调解、处理、纠正变更的条件、时限,规范了登记机关处理名称争议的行为。名称争议依申请受理,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允许申请人补正。争议双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和提交答辩,登记机关对名称争议应当进行核查,可以组织双方先行调解,对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申辩材料,或企业名称争议双方不愿意调解或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成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小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小组依据调查核实情况、争议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合议,并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对企业名称争议作出处理。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经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对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申请人应当停止使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变更企业名称。 五、名称争议快速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与一般程序的区别在哪里? 为探索高效解决名称纠纷新途径,本次《办法》制定引入了“名称争议快速处理程序”,并对快速处理程序的适用类型和适用程序进行统一规范。针对被争议企业申报名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名称承诺书,自愿作出无条件变更名称承诺的情形,以及争议事实清楚、明显造成公众混淆的情形等,可直接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适用快速处理程序的名称争议,由企业注册部门负责处理,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而一般程序,则需要组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小组对名称争议进行处理,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这就是一般程序和快速处理程序主要的区别。 六、名称争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中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 (一)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双方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该调查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名称争议处理; (二)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双方涉及民事权利纠纷,该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名称争议处理; (三)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登记机关中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理由,并向争议双方送达《名称争议中止处理决定书》。 上述情形灭失的,当事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恢复处理程序的申请。恢复处理程序的,处理时间重新计算。 七、争议处理程序终止情形有哪些?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终止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人撤回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二)争议双方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三)企业登记机关已经受理的企业名称争议,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四)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变更企业名称、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八、不适宜名称纠正程序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的? 根据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应停止使用的被争议企业名称,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逾期不办理名称变更的,按照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处理。 九、《办法》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在原《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的,《办法》出台的同时,原《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因文件不立即实施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名称争议的及时处理,避免政策脱节,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 26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