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9-67770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9-12-31
《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试点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2- 31 10: 38 浏览次数:(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对于已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且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三省一市中其他任一省/市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只提供由已设企业受理地市场监管局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由该登记机关出具的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证明文件及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关于《试点办法》的几点说明

(一)关于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

《试点办法》中提出:对于已在三省一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且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这个有效期参照国际惯例及登记实际操作为一年。

(二)关于证明的适用情形

除新政外,《试点办法》也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及外资并购的相关情形,即不论新设、还是变更,只要登记材料中涉及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均参照《试点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