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9-67770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9-12-31
《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2- 31 11: 32 浏览次数:(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允许境内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同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遵循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二、关于《管理办法》的几点说明

(一)关于试点范围

经与三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部门协商确认,达成的一致意见是:为了扩大政策的受惠面,此项试点的范围覆盖整个沪苏浙皖行政区划。

(二)关于境内自然人成为股东的条件

有关境内自然人成为股东的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成立是基于中外双方签订的合资、合作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律效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合资、合作合同的效力待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本次试点境内自然人成为股东的条件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居民。

(三)关于试点涉及的投资领域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准入事项。本次试点涉及的投资领域应遵循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登记,负面清单内企业则需取得商务部门的审批后再登记。

(四)关于境内自然人的出资方式

由于本次试点的重点在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范围,使境内自然人具有和其他投资主体相同的权利,因此,不对境内自然人的出资方式进行特别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内容在《管理办法》中予以表述。

(五)关于审批登记的办理部门

由于境内自然人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试点工作仅在三省一市行政区划内开展,为了方便企业办理,由各省市登记机关在各自的登记权限内分别负责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