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9-67772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9-03-27
《浙江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3- 27 14: 51 浏览次数:( )

《浙江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一方面通过立法强化法律要求,制订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4年10月1施行。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导向强调管理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提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条例》和国务院相关文件出台后,国家工商总局(现更名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制订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系部门规章,国家工商总局第83号令, 2015年12月30日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并多次发文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83号令)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防止出现程序错误、工作脱节、执行不力等问题,充分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在信用体制建设中的作用,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法依规落实。
  二、出台目的
  出台《规程》主要目的有:一是明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情形、规范名单管理列入移出程序,增强名单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推动名单管理工作执行到位;二是加强严重违法失信的协同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完善市场监管领域“黑名单“制度,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信用激励奖惩体制机制的有效落地;三是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建设,推动纳入制度化轨道,为2018年启动修订《条例》立法调研提供经验和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严重违法失信情形。《规程》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活动。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共有10类: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0、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二)情形起算日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时间界限,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起算。其它违法情形的时间界限,自2016年4月1日开始起算。
  (三)名单管理机关。按两类情况区分名单管理机关:一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的各级登记机关协助完成相关工作事务。二是其它违法情形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按照“谁发照、谁负责”的原则,由核发营业执照的各级登记机关负责。
  (四)名单管理程序。企业出现相关应当列入(移出)的情形时,负责管理的各单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列入(移出)。具体流程按照以下几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名单列入程序。名单管理机关发现辖区内企业存在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形进行核实确认,作出列入决定并予以公示。其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按照“谁核发执照,谁负责核实”的原则,由各登记机关负责核实确认后报省工商局作出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是名单移出程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后,名单管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公示系统中公示移出信息,取消信用约束措施。但出现以下二种情形的,不予移出:一是因经营异常类事由被列入5年信用约束期限届满,但企业仍未纠正该违法行为,或虽已纠正但未申请移出的;二是在5年信用约束期限内,又出现新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其信用约束期限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重新起算。
  三是名单异议程序。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名单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名单管理机关在收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核实,发现列入有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撤销原列入决定移出名单。未发现错误的维持原决定,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是名单更正(撤销)程序。出现二种特殊情况时,名单管理机关应当在确认相关事实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撤销原列入决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是发现列入名单存在错误的;二发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事由的相关依据被撤销的。因上述二种情况经更正并移出名单的,企业的信用状况恢复到列入之前状态,该次列入视为自始不存在,公示系统不再显示该次列入、移出的相关信息。
  (五)信用约束惩戒。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四项信用约束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二是因经营异常类情形被列入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 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 “知名商号”、“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等与工商(市场监管)职能相关活动的申报资格审核,依照规定应当撤销已取得相关资格的予以撤销处理;四是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依照规定应当撤销已授予荣誉的予以撤销处理。
  四、适用范围
  《规程》适用范围为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开展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