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9-67771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9-07-12
关于《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7- 12 14: 14 浏览次数:( )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有关部署,我省自2017年始,组织开展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的实施,截至目前,已下达2批共计21项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立项计划。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实施两年以来,试点工作进展有序,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加强对我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使对项目的实施评估有据可依,以及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督导,迫切需要出台涵盖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的相关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满足我省开展实施各类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需要,提升我省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对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申请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总则,共4条。主要包括:

1.对《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等方面做了规定。





2.明确了标准化试点项目类型为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和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3.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原则开展标准化试点项目。

4.各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为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主管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的督导工作等。

(二)项目申请与立项,共6条。主要包括:

1.规定了标准化试点项目申请的主体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体(联合单位一般不超过3家)形式,自愿进行申报。

2.规定了申请标准化试点项目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序号

基本条件

1

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2

能够向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争取试点政策、资金或其他支持。

3

未发生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近三年内承担的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无不诚信行为或验收不合格。

4

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发展潜力良好;单位规模和条件与所申报的标准化试点项目相匹配。

5

承诺并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3.对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的竞争性磋商申报形式、《服务合同》的签订以及《任务书》的递交等内容做了规定。

4.明确了省级项目的申报要求、相关申报材料的受理以及立项计划下达等内容。

(三)项目实施与验收,共10条。主要包括:

1.要求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建立试点项目建设领导组织机构,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实施方案,按时完成试点项目。

2.明确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试点单位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分析和总结,并按要求将项目进展情况形成报告后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要求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重大项目还需进行项目中期汇报。

3.标准化试点项目应分别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内容和《任务书》进度要求开展验收工作,省级重大项目还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项目的中期汇报材料和相应的财务审计材料。

4.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不合格或初审未通过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时间可最多延长一年。

5.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省级项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验收不合格省级项目,应当按《评估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试点。

(四)项目管理与监督,共5条。主要包括:

1.明确了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承担、推荐(主管)单位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项目试点的开展、实施及保障工作。

2.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标准化试点项目推荐(主管)单位的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试点工作的日常督导。

3.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宏观指导,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省级项目试点期间,出现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或受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撤销项目试点资格。





5.对不按《服务合同》履约,不按《任务书》开展工作,无故逾期不开展中期汇报、自我评估或验收申请以及验收不合格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可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严重中止项目、终止项目或撤销试点资格,并记入标准化试点项目信用系统,被撤销试点资格的标准化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标准化试点项目。

(五)附则,共2条。主要规定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0日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