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19〕10号)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9- 09- 24 17: 17
字体:[
]

当事人:浙江老年报报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78号,法定代表人:丁晓琴,系公司制法人,广告发布登记证号:浙市监广发B-006号;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媒介:《浙江老年报》;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当事人因涉嫌发布“黄氏益寿强身膏”违法广告行为,本局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浙江老年报》于2019年5月3日第七版发布了一期“老年人‘没有力气’这个难题怎么破”的广告。内容为:“老年人普遍的感受是‘没有力气’,他也不知道黄氏益寿强身膏老年人服用之后,普遍感到‘有力气了’” “黄氏益寿强身膏,是22味中药组成的膏方,主要是健脾胃补气血的” “黄氏益寿强身膏对本报读者优惠如下:6瓶一疗程。服用3个月左右,市场价2388元,优惠价2000元。杭州胡庆余堂,方回春堂,北京同仁堂杭州平海路分号,绍兴市区震元堂总店,嘉兴老百姓大药房总店(勤俭路991号)有售”等。黄氏益寿强身膏为非处方药,广告费用为2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2019年5月16日收到省广告监测中心违法广告监测报告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广告内容监测情况;

2.当事人被委托人谢**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广告发布登记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和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2019年6月14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谢**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发布的时间、内容、数量及广告内容涉嫌违法事实;

4.1张广告发布发票复印件(编号No36368572)及1份广告排期表(合同),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事实和广告费情况;

5.其它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浙江老年报》发布的“老年人‘没有力气’这个难题怎么破”广告,广告费2000元。所推销的商品为非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罚款25000元。

综合以上情况,对当事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

2.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

本局于2019年9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账户名称: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17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19〕10号)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9- 09- 24 17: 17 字体:[ ] 浏览次数:( )

当事人:浙江老年报报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78号,法定代表人:丁晓琴,系公司制法人,广告发布登记证号:浙市监广发B-006号;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媒介:《浙江老年报》;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当事人因涉嫌发布“黄氏益寿强身膏”违法广告行为,本局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浙江老年报》于2019年5月3日第七版发布了一期“老年人‘没有力气’这个难题怎么破”的广告。内容为:“老年人普遍的感受是‘没有力气’,他也不知道黄氏益寿强身膏老年人服用之后,普遍感到‘有力气了’” “黄氏益寿强身膏,是22味中药组成的膏方,主要是健脾胃补气血的” “黄氏益寿强身膏对本报读者优惠如下:6瓶一疗程。服用3个月左右,市场价2388元,优惠价2000元。杭州胡庆余堂,方回春堂,北京同仁堂杭州平海路分号,绍兴市区震元堂总店,嘉兴老百姓大药房总店(勤俭路991号)有售”等。黄氏益寿强身膏为非处方药,广告费用为2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2019年5月16日收到省广告监测中心违法广告监测报告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广告内容监测情况;

2.当事人被委托人谢**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广告发布登记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和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2019年6月14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谢**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发布的时间、内容、数量及广告内容涉嫌违法事实;

4.1张广告发布发票复印件(编号No36368572)及1份广告排期表(合同),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事实和广告费情况;

5.其它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浙江老年报》发布的“老年人‘没有力气’这个难题怎么破”广告,广告费2000元。所推销的商品为非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罚款25000元。

综合以上情况,对当事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

2.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

本局于2019年9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账户名称: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