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9-67771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9-09-09
《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9- 09 13: 27 浏览次数:( )

2019年8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条件》),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理解政策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干事创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我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调整后归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评审条件主要依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当年下发通知为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需要,原以通知文件作为当年评审依据,已不适应于当前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的发展,既不便于参评人员对标找差距,也不便于专家规范评价。同时,也暴露出通知要求条件笼统宽泛、评价标准与人才使用脱节、能力业绩评价指标体现不足、质量技术基础专业自身特点难以凸显等一些不能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突出“行业特色、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造就和培养我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完善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共同印发该《评价条件》。

二、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评价条件》共计四章18条,主要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坚持务实管用原则。改革原本文件通知要求中条件笼统宽泛、评价标准与人才使用脱节等弊端,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评价尽量契合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二)建立量化考核评价体系。副高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量化考核指标设计,加大评价刚性比重,减少主观人为因素。

(三)坚持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四)倡导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技术创新、专利、科研项目、标准制定、获奖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取得标志性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为真才实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开通了绿色通道。

(五)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条件。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将此类条件作为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三、 政策文件主要措施

(一)界定我省质量技术基础领域。质量技术基础领域主要包含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该《评价条件》主要面向这些专业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建立副高赋分式量化评价体系。根据质量、计量、标准化三大专业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适用于这三个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量化赋分标准,总分为150分。

(三)不断拓宽职称申报渠道。《评价条件》保留了《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申报条件外,新增取得“标志性业绩”可直接提交评审及量化赋分达到规定分值可直接申报的渠道。

(四)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在副高量化赋分标准中,工作业绩、科研项目、标准制定等体现业绩和能力的指标分数,在150分总分中占了100分,坚持了重业绩、重能力和重贡献的人才评价导向;在正高的评价标准设置上,遵循了行业领军人才的要求,有利于引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发展。

(五)清晰界定有关词语或特定概念。对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专业分类、政府项目、科研获奖级别等内容,都清晰解释,方便申报人员对照评价标准,自行评估,引导后来者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促进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能力建设。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