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20-67728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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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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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目前经修改完善的《试行办法》共10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改革举措等。主要内容包括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可获得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即外籍人士可凭其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身份证明,与中国籍公民持中国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创办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关于《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一)试点范围 试点区域为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试点范围内。 试点对象为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 试点企业经营范围为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经营,但行业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点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二)改革举措 《试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可凭其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身份证明,并与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人员设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出资方式 外籍人士可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 (四)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同时适用于股东新增的情形,如果试点企业住所迁出试点区域范围的,或者经营范围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