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标技委,包括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级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省级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批准成立的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对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 第二条 省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对专业领域较宽的省标技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标技委。分标技委接受所属省标技委的业务指导。 |
第二章 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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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质监局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省级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规划省级标技委的建设; (二)协调和决定省级标技委的组建、调整、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三)监督省级标技委的工作; (四)组织对省级标技委进行考核,并作出奖励和惩处的决定; (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省级标技委; (六)组织开展对省级标技委委员的培训; (七)其它与省级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省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划省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 (二)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 (三)组织对省标技委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的决定; (四)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委员的培训; (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省标技委; (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
第六条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省级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省质监局提出本行业省级标技委规划、筹建、成立和管理建议; (二)指导和协调本行业省级标技委的组建、调整、换届等工作,并为相关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指导本行业省级标技委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申报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调本行业相关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 (四)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技术专家参加相关省级标技委; (五)督促本行业省级标技委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六)参与对本行业省级标技委的考核与监督; (七)其它与省级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 第四条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的省标技委,对省标技委开展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第七条 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质监局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相关省级标技委的筹建、成立和管理建议; (二)协助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省级标技委进行组建、调整、换届等工作; (三)协调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 (四)推荐本行政区域标准化技术专家参加相关省级标技委; (五)督促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省级标技委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六)参与对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省级标技委的考核与监督; (七)省质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五条 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标技委,为省标技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
第八条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标院)受省质监局的委托,协助管理省级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省级标技委筹建、成立、调整、换届等环节的技术审查; (二)定期汇总分析省级标技委工作开展情况并报告省质监局; (三)参与对省级标技委的考核; (四)省质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标准化院)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省标技委筹建、成立、换届、调整等环节的技术审查,并定期汇总分析全省标技委工作开展情况。 |
第二十二条 省级标技委应当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情况,了解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提出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立项和修订建议; (三)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参与对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审评,并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四)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五)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六)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专题研究,承担或参与相关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 (七)跟踪、研究本专业领域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 (八)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 (九)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十)省质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七条 省标技委应当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研究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情况,了解标准化工作需求; 建设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信息库,并实施动态维护; (三)主动参与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包括“浙江制造”标准)的预研、起草,提出立项和修订建议; (四)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研究分析,跟踪、研究本专业领域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 (七)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和标准化培训工作; (八)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九)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分标技委的工作职责参照省标技委的工作职责执行。 |
第三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要求 | 第二章 组织架构 |
第九条 省级标技委由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并设1名主任委员和1-3名副主任委员。 省级标技委的组成应当充分考虑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吸纳各相关方的代表参加。 | 第八条 省标技委委员由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名。 |
第十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和单位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并覆盖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在省级标技委担任任何职务。 | 第九条 省标技委委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来自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并覆盖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 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
第十一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相应的行政职务;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并愿意参加省级标技委的各项活动; (五)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专家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在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职务;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并积极参加本省标技委的各项活动; (五)所在省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二条 省级标技委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我省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相应的行政职务,能决定和处理省级标技委的重大事项,指导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 |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内专家;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职务; (三)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省标技委工作程序; (四)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
|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主持省标技委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复审等省标技委重要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等重要文件。 |
第十三条 省级标技委单位委员由标准化需求明显、标准化能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指派1名具有相应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人员为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级标技委的活动。 | 第十三条 单位委员由标准化需求明显、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指派1名具有相应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人员为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标技委活动。 |
第四条 省级标技委下设秘书处,负责省级标技委的日常工作。 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承担。 第二十五条 拟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三)有坚实的标准化工作基础,配备专职的标准化人员,曾经为主制(修)订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已参加全国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 (四)愿意为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设有会计机构和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五)能够将省级标技委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 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单位申请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工作。 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联合申请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工作。 | 第十四条 省标技委下设秘书处,负责省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三)有坚实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四)愿意为省标技委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 (五)能够将省标技委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 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单位申请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工作。 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联合申请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工作。 |
第十四条 省级标技委秘书处设1名秘书长和1-3名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来自秘书处承担单位,副秘书长可以来自其他单位。 省级标技委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省级标技委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的,省级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共建单位配合。 | 第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由专家委员兼任。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省标技委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的,省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共建单位配合。 |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由21名以上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由15名以上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委员和单位委员的总数应当为单数。 同一单位在同一省级标技委任职的人员不得超过3名,其中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委员或单位委员各不超过1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分技术委员会应当有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省级标技委可以聘请省内外享有威望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 第十六条 省标技委会应当由21名以上委员组成,省分标技委应当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总数应为单数。 同一单位在同一省标技委任职的人员不得超过3名,其中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专家委员或单位委员各不超过1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省分标技委应当有所属省标技委会的专家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省标技委可以聘请省内外享有威望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顾问不参与省标技委的表决,但可提出意见建议。 |
第十六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单位委员和顾问人选应当在省质监局政务网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上公开征集,征集时间为一个月。 | 第十七条 省标技委委员人选应在省市场监管局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上公开征集,征集期不少于30日。 |
第十七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和单位委员在本省级标技委具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省级标技委的资料和文件;顾问不参与省级标技委的表决,但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十八条 省标技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省标技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参加本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复审等工作; (三)按时出席省标技委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意见; (五)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 (六)参加省市场监管局及省标技委组织的培训; (七)省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省标技委的资料和文件。 |
第十八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省级标技委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省级标技委的活动,但无表决权。 | 第十九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省标技委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省标技委的活动,但无表决权。 |
第十九条 省级标技委涉及重大事项需要表决的,应当获得全体委员(包括单位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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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和单位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的规定,依法、依章行使权利,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其他委员和单位委员的利益。 秘书处承担单位不得滥用权利,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限制其他委员和单位委员行使权利。 | 第二十条 省标技委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省标技委章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 秘书处承担单位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限制委员行使权利。 |
第二十一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或单位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省级标技委应当予以解聘,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一)未履行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职责或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所在省级标技委活动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或单位委员的; (三)利用委员或单位委员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导致所在省级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第二十一条 省标技委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省标技委应当予以解聘,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一)未履行所在省标技委章程规定的职责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所在省标技委活动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导致所在省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第四章 组建要求和程序 |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
第二十三条 省级标技委的组建程序为:申请筹建、公示、批复筹建、组建、申请成立、批复成立。 | 第二十二条 省标技委的组建程序为:申请筹建、公示、同意筹建、申请成立、公告成立。 |
第三条 省级标技委的设立和组建应当遵循适应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筹建省级标技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领域,且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三)专业领域清晰,与现有省级标技委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 (四)有持续的标准化工作需求和明确的标准制(修)订目标。 | 第二十三条 申请筹建省标技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领域,且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三)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省标技委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 (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标准制(修)订需求;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
第二十六条 筹建省级标技委的申请由拟承担秘书处的单位(以下简称筹建单位)提出,并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附件1)。 省级单位筹建省级标技委的申请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无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可以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省级以下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 第二十四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省标技委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表1),内容包括省标技委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需经过5名以上来自本专业领域和标准化专业领域不同单位的专家论证)、国内外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省标技委由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筹建单位。申请筹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的省标技委,应当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征得其同意。 |
第二十七条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建单位的筹建申请进行审查。对同意筹建的,向省质监局提出筹建建议。 对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筹建建议,省质监局应当征求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标准化院对申请筹建的省标技委的必要性、可行性,拟承担秘书处单位的条件等进行技术评审。 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经协调达成一致的,省市场监管局予以同意筹建。 |
第二十八条 省标院对申请筹建省级标技委的必要性、拟承担秘书处单位的条件等进行技术审查,并将结果报省质监局审核。 省质监局对通过审核、拟筹建的省级标技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对经公示存在异议的,省质监局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协调达成一致的,省质监局予以批复筹建。 | 第二十六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省标技委委员征集和组建方案拟订等工作,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成立省标技委的文件; (二)省标技委筹建情况说明; (三)省标技委章程草案及其编制说明;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信息库和标准化工作规划(未来3至5年);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表2); (七)省标技委登记表、专家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表3、表4、表5、表6)。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标技委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延期届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省市场监管局撤销该省标技委的筹建。 |
第二十九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省级标技委委员的征集和组建方案的拟订等工作,并向省质监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无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筹建单位建议成立省级标技委的文件; (二)省级标技委筹建情况说明; (三)省级标技委章程草案及其编制说明; (四)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标准化工作规划(未来三至五年);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附件2); (七)省级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由牵头单位征求共建单位的意见建议后负责报送以上材料;共建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级标技委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向省质监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省质监局撤销筹建该省级标技委的批复。 |
第三十条 省标院对筹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质监局审核。 省质监局对经审核通过的省级标技委予以批复成立;对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筹建单位进行调整,符合要求后再批复成立;对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筹建该省级标技委。 | 第二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标准化院对筹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省标技委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成立;评审未通过的,告知筹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该省标技委筹建。 |
第三十一条 省级标技委由省质监局统一进行编号,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代号分别为ZJQS/TC×××、ZJQS/TC×××/SC××。 | 第二十八条 省标技委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进行编号,标技委和分标技委的代号分别为ZJQS/TC×××、ZJQS/TC×××/SC××。 |
第三十九条 省级标技委每届任期4年。届满3个月前,建议成立该省级标技委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省级标技委换届工作。届满45天前,省级标技委应当向省质监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单位委员调整情况、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情况等。 (二)本届省级标技委工作总结及下届省级标技委工作计划; (三)本届省级标技委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 (四)下届省级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下届省级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 (六)下届省级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省标院对省级标技委换届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质监局审核。 | 第二十九条 省标技委每届任期5年。届满3个月前,筹建单位应当指导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换届工作。届满45天前,省标技委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调整情况、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情况等。 (二)本届省标技委工作总结及下届工作计划; (三)本届省标技委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 (四)下届省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下届省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 (六)下届省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
第四十条 省质监局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届材料,经抄送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包括重新组建)。 省级标技委换届和重新组建工作按照省级标技委组建相关要求执行。对重新组建的省级标技委,省质监局向社会公开征集重组方案。 | 第三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标准化院对省标技委换届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省标技委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同意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
第四十一条 省级标技委在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向建议成立该省级标技委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后报省质监局。 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省级标技委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 第三十一条 省标技委在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 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省标技委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
第四十二条 省级标技委在任期内,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省级标技委向建议成立该省级标技委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质监局批准。 委员和单位委员的调整由省级标技委自行决定,报省质监局备案。 | 第三十二条 省标技委在任期内,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省标技委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 其他委员调整由省标技委会议决定,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
第三十三条 省质监局对批复成立的省级标技委在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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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 | 第四章 管理监督 |
第三十四条 省级标技委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三十三条 省标技委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省标技委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
第三十五条 省级标技委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有效地开展相关标准化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 | 第三十四条 省标技委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有效地开展相关标准化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 |
第三十六条 省级标技委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研究讨论相关重大事项,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附件7),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质监局,并抄送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五条 省标技委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研究讨论相关重大事项,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表7),于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并抄送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秘书处承担单位所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省标技委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审议结果由秘书处存档。 (一)省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五年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及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委员调整建议; (四)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五)省分标技委的组建、调整、撤销等事项; (六)省标技委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七条 省级标技委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和单位委员开展相关标准化知识培训和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本省级标技委的标准化工作能力。 | 第三十七条 省标技委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开展相关标准化知识培训和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标准化工作能力。 |
第三十八条 省级标技委的经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支出。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应当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 省级标技委应当形成年度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向各委员和单位委员通报,并上报省质监局。 | 第三十八条 省标技委的经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支出。秘书处应当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 |
第三十二条 省级标技委的印章和组成人员聘书由省质监局统一制作和发放。 | 第三十九条 省标技委的印章和委员证书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省标技委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省市场监管局。 省标技委的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主任委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 第六章 考评与监督 |
第四十三条 省质监局每两年一次组织对省级标技委进行考核,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院参与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考核年度内省级标技委活动开展情况; (二)考核年度内省级标技委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标准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宣贯咨询、标准化合作交流、省质监局交办的工作等); (三)考核年度内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省级标技委工作支持情况; (四)省质监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批准成立不满一年的省级标技委不参加考核。考核细则由省质监局另行制定。 | 第四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对省标技委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一)省标技委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省标技委工作支持情况; (三)省标技委内部管理情况; (四)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成立不满一年的省标技委不参加考评。 考评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
第四十四条 参与对省级标技委考核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考核工作,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考核评价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参与对省标技委考评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考评情况。 |
第四十五条 省级标技委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档次。 第四十七条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标技委,省质监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二条 省标技委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标技委和标准化工作成绩显著的专家委员,省市场监管局予以表扬。 |
第四十六条 省级标技委的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考核对象随机抽取,抽查比例不低于受考核省级标技委总数的10%。 | 第四十三条 省标技委的考评采取书面考评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考评对象随机抽取,抽查比例不低于受考评省标技委总数的10%。 |
第四十八条 省级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质监局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省级标技委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 第四十四条 省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整改: (一)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省标技委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违规使用省标技委印章的; (五)连续两年没有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复审或者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四十九条 省级标技委的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整改措施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一)调整主任委员人选; (二)调整秘书长人选; (三)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 (四)重新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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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省级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质监局予以撤销,收缴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一)整改期满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二)限期重新组建期满后仍未完成组建工作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任期届满未提出换届申请的。 | 第四十五条 省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一)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连续两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三)连续两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对省级标技委及其秘书处、委员(包括单位委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省质监局反映。省质监局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调查。 对经调查反映问题属实的,省质监局应当对该省级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或委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作出重新组建该省级标技委、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解聘委员等决定。 |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省标技委直接责任人由省市场监管局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七章 附 则 |
| 第四十七条 省标技委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2012年11月1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2017年10月9日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修订)》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