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20-10-19 18:26字体:[       ]浏览次数:(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

近期,嘉兴市发生了一起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事故,山东、新疆等地也连续发生同类设备相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进一步防控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风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9号)要求,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10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专项隐患

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教训,进一步防控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风险,针对复工复产后部分企业降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违规操作和无证上岗等情况,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发挥检验技术把关作用,全面掌握全省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等,实施风险防范预警重点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从根本上消除问题隐患,举一反三,做好高风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范系统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

(一)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自发文之日起至1030日)

负责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本辖区内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梳理本单位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开展安全自查和隐患治理。

1.使用单位开展安全自查

使用单位自查内容至少包括:

1)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是否完好,安全联锁功能是否满足《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设计专项要求。

3)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是否符合要求,铅封是否完好,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安全阀的排放能力是否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4)本单位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日常安全检查职责是否落实,月度检查、年度检查是否对安全联锁装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无自检能力的使用单位是否约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安全联锁装置有效性进行检查。

5)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特种设备特点,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并能够熟练操作设备。

6)本单位是否制定了有效的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2.使用单位进行隐患治理

使用单位要对排查到的隐患立行立改,确保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使用单位汇总上述自查内容和消除隐患的情况,填写使用单位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报送属地市场监管局。

(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检验技术把关(自发文之日起至1231日)

1.组织开展全面摸排。各检验机构要对负责实施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在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数量、分布、存在的安全隐患、隐患治理情况和是否办理使用登记等,认真填写在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由各设区市局汇总上报省局。各检验机构要配合各设区市局在特种设备信息化监管平台中实施重点动态监管,实现按行业、领域、检验情况、在(停)用状态等分类统计和管理,并于1110日前将信息数据上传至浙江省特种设备信息服务平台。

2.及时做好法定检验。一是要加强对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于安全联锁装置未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不予出具监检证书;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置安全附件和安全联锁装置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二是要根据摸排情况制定详细的定期检验计划,合理安排检验日期和检验人员,落实“报检必检”“应检必检”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检查安全阀和安全联锁装置的校验、检验情况,及时做好相关设备的安全隐患整改确认;对于最近一次检验后使用超过1年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原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回访,对安全联锁装置有效性进行检查。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整改建议,需要时发出《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并按要求通知属地市场监管局。

(三)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111日至1130日)

各设区市局要结合辖区内产业特点,组织开展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检查。重点抽查建材行业用蒸压釜、印染行业用反应釜、橡胶行业用硫化罐、医疗行业用消毒锅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重点检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实施、应急预案及其救援演练情况,检查设备档案资料、月度和年度检查记录、定期检验等情况,检查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等。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使用单位整改,对未装配安全联锁装置或安全联锁功能不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一律停止使用,发现其他重大隐患要及时依法处理。对检查发现检验工作质量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没有实现全覆盖和整改确认不到位等问题,要督促检验机构做好整改并加大力度组织复查。

(四)做好总结提升工作(121日至1218日)

一要督促使用单位对自查自纠、检验和专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确实不能马上整改完成的,要倒排时间、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并尽快落实整改,同时对暴露出的短板、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加大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安全投入,切实提升自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二要对使用单位自查信息、检验机构摸排情况和检验、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综合分析和研判,在逐项对表进行督促整改和问题核销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摆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管、检验工作中存在的盲区、漏洞,总结提炼好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制度。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及时分析和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阶段任务。

(二)切实消除问题隐患。各地要采取使用现场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检验报告和专项核对隐患整改情况等多种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各阶段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持续跟踪,严格实施闭环管理。

(三)加强安全宣传和人员培训。各地要结合具体典型事故案例,采取召开事故警示分析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对使用单位开展安全宣传,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和人员培训,主动强化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日常检查工作。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使用单位要于1030日前将自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属地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局要分别于115日和1218日前,通过钉钉报送在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信息统计表(115日前)、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总结(1218日前)。

联系人:特种设备处 蔡刚毅,电话:0571-89761308

附件:1.使用单位自查情况统计表

2.在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信息统计表

      3.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专项督查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使用单位自查情况统计

使用单位名称: 填表日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1

是否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

是否制定设备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3

是否制定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4

月度检查、年度检查是否对安全联锁装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5

无自检能力的使用单位是否约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安全联锁装置有效性进行月度、年度检查


6

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


7

是否进行了应急救援演练


8

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


9

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作业人员证书


10

其他检查内容


11

1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名称


使用登记证号


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快开门安全联锁装置功能是否完好


安全阀是否正常


12

2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名称


使用登记证号


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快开门安全联锁装置功能是否完好


安全阀是否正常


13




附件 2

在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县(市、区)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家)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总数(台)

停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数(台)

按检验状态分

按使用行业分

检验有效期内(台)

超期未检

(台)

建材行业用

蒸压釜(台)

印染行业用

反应釜(台)

橡胶行业用

硫化罐(台)

医疗行业用

消毒锅(台)

其他快开门式

压力容器(台)













































总计











注:停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是指办理了暂时停用手续的设备。

附件3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专项督查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写日期:

县(市、区)

检查单位数(家)

检查设备数(台)

企业自查隐患

监察、检验机构发现隐患

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份)

立案

(起)

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起)

结案(起)

罚没款 (万元)

查封设备(台)

排查隐患(项)

已整改(项)

整改率(%

排查隐患(项)

已整改(项)

整改率(%












































































总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1012印发

          

政策解读:http://zjamr.zj.gov.cn/art/2020/10/19/art_1229683585_2431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