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20-10-28 18:25字体:[       ]浏览次数:(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和技术标准宣贯力度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1日起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19415日起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所有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经信等部门,依托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加大对电动车新国标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标准法规宣贯力度,通过制定《政策告诫书》的形式,明确法律规定和违法责任追究情形,以生产企业、经销商为重点实施约谈告诫并签署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承诺书,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自觉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和强制性认证监管

《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落细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一是按照《产品质量法》全面落实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增加监督抽查批次,通过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在售商超等场所开展专项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严格依照相关法规实施处理。二是全面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监管工作,通过“互联网+监管”手段,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电动自行车监督抽查力度,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对发现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通报认证机构按规定撤证;对在认证活动监管中发现认证机构责任的,依法对认证机构实施处理。

三、强化部门协作联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等部门沟通协作,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监管信息共享,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经信部门和行业协会,形成违法行为查处联动机制,促进省内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告规范化管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对媒体曝光违法企业和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认证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组织精干力量查处若干件具有影响力的大要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案件查办震慑力,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秩序。

电动自行车质量事关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监管意义重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加强电动自行车整治作为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一项实际行动,进一步增配力量,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全力做好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工作。各地在整治中有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将汇总整理予以推广,以更好地推进我省电动自行车治理的科学化。

附件:政策告诫书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2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政策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一系列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电动自行车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各类违法行为发生,现对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及经销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提出如下政策告诫:

一、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各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或伪造认证证书,篡改车速、蓄电池、车辆结构等关键零部件,切实维护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一致性。

三、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溯源查处,检查情况通报至认证机构、省公安厅交管局和省电动车协会,情节严重暂停或撤销不合格车型的CCC证书及省内上牌备案公告资质。对性质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查处外,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其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 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2、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3、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4、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5、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三)《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最大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将销售的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3、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4、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依法将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经营单位要按照《政策告诫书》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坚持以有效的工作举措严格自律。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且经告诫仍未整改的,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投诉举报。

20201026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102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