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47期)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 11- 20 12: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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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等6类食品59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84批次、不合格8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宁波市江北陈春乖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温州现代农贸城陈建寅猪肉店销售的羊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温州现代农产品鱼港水产店销售的小黄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温州现代农贸城黄肖燕水产店销售的小溪虾(淡水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杭州萧山闽福水产商行销售的花蛤,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六)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洑家新村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温州香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鸭腿,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温州香仔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重金属污染

(一)宁波市江北徐平水产行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宁波市江北陈春乖水产经营部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1120

3.食品抽检合格-20201120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1120.xls

合格信息.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47期)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 11- 20 12: 40 字体:[ ] 浏览次数:( )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等6类食品59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84批次、不合格8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宁波市江北陈春乖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温州现代农贸城陈建寅猪肉店销售的羊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温州现代农产品鱼港水产店销售的小黄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温州现代农贸城黄肖燕水产店销售的小溪虾(淡水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杭州萧山闽福水产商行销售的花蛤,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六)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洑家新村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温州香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鸭腿,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温州香仔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重金属污染

(一)宁波市江北徐平水产行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宁波市江北陈春乖水产经营部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1120

3.食品抽检合格-20201120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1120.xls

合格信息.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