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20-67726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0-11-20
【答问】《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11- 20 17: 23 浏览次数:(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0116日)

 

为强化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监管,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管机制,我局制定《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1、《管理办法》制定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答:专利代理是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权、保障专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润滑剂。高质量的专利代理服务既能促进技术方案的拓展和提升,又能帮助创新者获得与其技术贡献相适应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强化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监管,规范专利代理行业,让更多优质、规范的专利代理服务对接更多的优秀创新主体,催生更多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对于提升我省专利创造质量和运用效益、提高知识产权对实体经济的技术供给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专利代理行业“黑代理”“代理非正常申请”“挂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申请人发明人切身利益,需要深化改革创新,引进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治理水平,促使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省实施知识产权强省战略。

2、《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去年以来,专利代理领域先后实施了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是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二是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三是202010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与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专利代理行为,促进了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也为建立健全专利代理行业信用制度提供法治保障,为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提供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

3、《管理办法》适用对象是谁?

答: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在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4、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由谁管理,如何分工?

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法负责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等建立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统筹使用专业的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通用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局依法支持、引导省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5、管理办法》信用信息的主要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由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6、哪些行为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

 答:(一)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二)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三)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四)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五)故意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专利代理违法行为。

7、《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是如何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

答:《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应当充分应用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的相关信用信息,从信用品质、信用能力两个主要方面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级评价采取百分制,相应的分数分别对应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个等级。

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其信用等级分别对应DE级。

8、《管理办法》如何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活动衔接的?

答: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活动时,应当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企业信用风险水平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优秀良好的、信用风险水平低,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一般、信用风险水平中等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的、信用风险水平高,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9、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是如何开展惩戒措施的?

答: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意见,督促及时整改;(二)依法停止对代理机构和代理的直接资助;(三)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专利优先审查资格(四)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六)依法限制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七)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10、如何开展信用修复以及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

答:失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依法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被依法移出经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应作出相应处理。

 

 政策原文http://zjamr.zj.gov.cn/art/2020/11/20/art_1229565162_24047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