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商务局、供销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治理,强化农村食品重点问题整治,维护群众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121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浙江实际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治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各地要从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新格局高度,充分认识激发农村市场活力和消费潜力,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治理力度,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应有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建立联合专项工作组。省本级将建立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商务和供销部门组成的联合专项工作组;省市场监管局建立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协调机制并明确职责分工。
三、围绕问题隐患,强化打击规范。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具有点多面广、分散隐蔽等特点,而日常监管和执法力量又相对薄弱,这是农村假冒伪劣问题难治理的主要原因。各市、县(市、区)局要结合近三年全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从摸清底数着手,分别建立本辖区重点区域、重点主体、重点问题清单,并按照行动方案“1+3”总体目标和各年度重点行动安排,细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和责任人,加强执法检查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强化引导规范,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特点,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化建设,修订完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或指南,并加强对重点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等主体责任。整治期间,要督促列入清单的重点主体每年至少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一份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出具书面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依法立案查处,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整改责任人制度和闭环管理。
五、着眼提升发展,完善制度机制。着眼于提升和发展农村食品产业,推动完善农村现代食品流通体系和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建立防范和处置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制度机制,探索实施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辖区重点区域、乡镇(村)协管员对重点主体包干责任制度,切实把假冒伪劣问题整治到位,不留盲区和死角。同时,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与其他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统一管理,统筹推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并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提升综合治理成效,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请各市级专项工作组于2020年12月30日前、2021年11月15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含市监食经〔2020〕121号文件附件1“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浙江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三重清单”统计表),2022年11月1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及情况统计表。
1.省市场监管局专项工作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食品流通处:万轶瑛,电话:0571-89761518
2.省农业农村厅专项工作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有宁,电话:0571-86757269
3.省公安厅专项工作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竞凯,电话:0571-87286973
4.省商务厅专项工作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敦玉,电话:0571-87050827
5.省供销社专项工作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毛群希,电话:0571-87078782
附件:浙江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三重清单”统计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印发
【附件】附件:浙江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三重清单”统计表.xls【附件】【正文】关于印发《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