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20-67727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0-05-12
《浙江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5- 12 10: 25 浏览次数:(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三强一制造”战略,健全并完善消费品召回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浙江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消费品召回是产品安全监管守底线的基础性工作,该制度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由美国创立,后来扩展到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不断改变,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的产品缺陷风险正在加大,由消费品安全引发的事故逐渐增多,建立健全召回制度对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具有重大意义。消费品召回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在保障质量安全、促进质量提升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定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构建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体系。制定《浙江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是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落地落实的需要。

我省消费品生产规模较大、产业集中,五金、家电、玩具等消费品生产及批发量大面广,与北京、上海等省市相比生产企业多,又有淘宝和义乌两个全国最大的线上、线下市场,召回监管任务非常艰巨。2013年以来,全省已对儿童床护栏、学生文具、平衡车等近40种涉及民生的热点消费品重点开展召回监管,对可能产生伤害、容易引发火灾、触电等危险的我省304家企业生产的394批次4611504件(套)缺陷消费品实施了召回,取得良好成效。

2020年1月1日《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后,原《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废止。在新《规定》内容调整大,我省召回监管职能及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全面贯彻落实新《规定》,健全完善我省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提高我省消费品召回工作规范化水平,迫切需要制定具体操作层面的工作规范。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2、《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根据需要,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负责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提高产品安全、环保、可靠性等要求和标准。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扩大召回范围,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及各市缺陷产品召回技术工作机构的各项职责,尤其明确了缺陷信息收集、缺陷调查、召回监督等方面工作内容。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能进一步下沉,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更具体、清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依法参照执行了部分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工作衔接。(二)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规定了三种需要直接报送省局的情形,对全面掌握重点信息至关重要。信息收集渠道则根据各部门、机构、监测点的不同职能做了相应列举。(三)规定了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程序和需要填报的书面材料,并明确了生产者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置方式。(四)规定了三种应当进行缺陷调查的情形,明确了现场程序及需要填报的书面材料,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设置了生产者收到召回通知后提出异议及相关局的异议处理程序。(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暂行规范还对材料审核、责令召回、信息发布、召回实施情况抽查等相关内容做出了规定。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20/5/12/art_1229565162_24047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