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20-677278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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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浙江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答问
发布日期: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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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 答:消费品召回是产品安全监管守底线的基础性工作,该制度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由美国创立,后来扩展到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该制度在消费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不断改变,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的消费品缺陷风险正在加大,由消费品安全引发的事故逐渐增多,建立健全召回制度对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具有重大意义。 2020年1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体系。 问:制定实施《浙江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消费品召回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三强一制造”战略,健全并完善消费品召回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助力我省产品高质量发展。 二是由于我省消费品生产规模较大、产业集中,五金、家电、玩具等消费品生产及批发量大面广。与其他省市相比,生产企业多,又有淘宝和义乌两个全国最大的线上、线下市场,召回监管任务非常艰巨。多年来在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方面的实践表明,缺陷消费品召回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在保障质量安全、促进质量提升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问:《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2、《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根据需要,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负责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提高产品安全、环保、可靠性等要求和标准。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扩大召回范围,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 问:《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各市缺陷产品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开展的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问:《暂行办法》对各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了吗? 答:《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省市两级缺陷产品召回技术工作机构的各项职责,尤其明确了缺陷信息收集、缺陷调查、召回监督等方面工作内容。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能进一步下沉,市局的职责更具体、清晰,县局也依法参照执行了部分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工作衔接。 问:消费品缺陷信息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收集、上报? 答:根据各部门、机构、监测点的不同职能,信息收集方式各有不同,普通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或相关热线电话积极提供信息。暂行办法也规定了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发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省行政区域、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影响社会安定等三种需要直接报送省局的情形。 问: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答: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应当履行以下程序并填报有关书面材料: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 2、在1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书要求提交书面《消费品召回计划》《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同时,通过国家缺陷消费品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召回计划及相关材料; 3、自召回计划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消费品召回计划》、召回信息,其他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开相关召回信息; 4、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消费品召回总结》,并提供停止生产、销售和公布召回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 问:生产者收到《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后,进行调查分析认为相关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市场监管部门该如何处理? 答: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相关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在书面调查分析结果中列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承检机构或者相关技术机构对生产者调查分析结果进行分析研究,也可以组织生产者、承检机构或者相关技术机构、有关专家进行技术会谈,或者以其他方式审核相关材料,最终确定是否启动缺陷调查。 问:哪些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开展缺陷调查? 答:1、生产者未按照《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要求开展调查分析; 2、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 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 问:缺陷调查一般会以哪些方式开展? 答:1、进入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 2、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3、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和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和风险评估; 4、必要时可以约谈生产者。 问:对生产者开展缺陷调查时,调查人员将会履行哪些职责? 答:1、告知调查事由,送达《消费品缺陷调查通知书》及被调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相关证据; 2、根据调查需要,可以要求生产者提供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 3、要求生产者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专用设备等; 4、与生产者开展消费品缺陷的技术交流及确认; 5、与缺陷调查有关的其他相关工作。 问: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该如何处理? 答: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消费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接到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审核相关材料,必要时会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对生产者提供的相关材料以书面审查或检验、检测、鉴定、论证的方式,或者组织专家、承检机构或者相关技术机构、生产者召开缺陷技术论证会等有效方式进行缺陷认定。 问:生产者既不主动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将会如何处理? 答: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实施召回的,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责令召回。 问: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在消费品召回中的违法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答: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在消费品召回中的违法行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链接地址:http://zjamr.zj.gov.cn/art/2020/5/12/art_1229565162_240471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