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监管市场开办单位、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指导全省各类市场的培育发展工作;制订有关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名称登记及统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开展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活动;指导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和市场协会工作。
(二)市场名称登记
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1、申请人的条件:
①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住所在省会城市、所办市场在省会城市的企业法人;
②省属经济组织在省会城市举办的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
2、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符合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
①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②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③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新建市场营业用房的,应当提交规划、质量、消防等分项验收合格证明;
④划行归市及配套设施布局图;
⑤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投资经营资格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
⑥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按照《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
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住所在省会城市的企业法人;
②省属经济组织在省会城市举办商品展销会;
③地市和省级人民政府举办商品展销会;
④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省局登记的单位。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商品展销会申请登记表;
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展销会负责人名单,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③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④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权证明;
⑤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⑥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展销会负责人身份证明;
⑦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⑧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需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3、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省会城市以外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省局核转,申请人持《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通知书》再向举办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三)行政处罚职能
依照《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联系电话:0571-88385248
(一)主要职责
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监管市场开办单位、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指导全省各类市场的培育发展工作;制订有关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名称登记及统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开展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活动;指导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和市场协会工作。
(二)市场名称登记
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1、申请人的条件:
①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住所在省会城市、所办市场在省会城市的企业法人;
②省属经济组织在省会城市举办的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
2、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符合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
①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②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③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新建市场营业用房的,应当提交规划、质量、消防等分项验收合格证明;
④划行归市及配套设施布局图;
⑤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投资经营资格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
⑥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按照《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
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住所在省会城市的企业法人;
②省属经济组织在省会城市举办商品展销会;
③地市和省级人民政府举办商品展销会;
④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省局登记的单位。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商品展销会申请登记表;
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展销会负责人名单,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③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④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权证明;
⑤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⑥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展销会负责人身份证明;
⑦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⑧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需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3、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省会城市以外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省局核转,申请人持《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通知书》再向举办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三)行政处罚职能
依照《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联系电话:0571-8838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