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清晔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杭32号建议《关于制定<浙江省保健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对美好生活、健康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保健品市场需求不断扩大。保健品市场监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保健品市场乱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整治打击。
一、目前对保健品市场的监管情况
(一)积极开展“保健”市场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保健”市场虚假宣传、传销等违法行为。去年,根据总局统一部署,我局联合13个部门开展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百日行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0万余人次,立案查处保健市场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和传销案件共2847件,涉案金额1.97亿元,罚没款5908.7万元,有力地打击了“保健”市场违法乱象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在省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进一步加强了行刑衔接,加大司法介入和打击力度,全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从快从严从重审办保健品刑事犯罪案件。省药监局开展医疗器械“清网”行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体验式销售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省广电系统在浙江卫视黄金时段播放防范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公益广告,提高群众辨别能力。通过全面整治,有力震慑了保健品欺诈违法行为,形成了高压态势,遏制了保健品市场乱象蔓延势头。
(二)高度重视对保健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整治保健品违法乱象现象。一是在省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建立了保健市场整治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及时对“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统筹谋划指导,把专项整治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变“专项整治”为“常态化监管”;二是联合省委政法委,建立考核督导机制,将保健品整治工作纳入平安浙江过程性考核指标,出台《保健品市场乱象整治排名赋分办法》;三是将各地保健品整治情况纳入省平安暗访内容,组织工作组多次进行暗访,动态发现各地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促进整改。针对不法分子以产品推广、讲座授课、人员培训、现场体验等非政府会议(活动)为幌子,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等违法活动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制定了《非政府会议(活动)报备及监管制度》、《会议营销登记制度》等规定,不断加大对会销行为的监管力度。
(三)不断加强对直销企业的教育引导和行政指导。
组织召开浙江省直销企业约谈会,对省内注册直销企业及外省直销企业省内分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要求在浙直销企业严格守法、加强自律,在销售产品时不得宣称保健品具有治疗功能,不得夸大保健品的功效,不得通过任何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我局严厉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的经营秩序。一是建立机制加强规范,运用各种途径,约谈、指导直销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对我省直销企业和直销企业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抽查,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
突出“线上+线下”,风险治理精准化,强化线上抓净网,排查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600多家,督促3000多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企业提交自查报告,推动互联网交易平台主动清理问题产品18万多个;强化线下抓清源,开展省级飞行检查251家次,收回药品GMP、GSP证书98张;完成监督抽查21055批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7.9%、98.03%、97.2%;核查处置不合格样品500多批次,消除风险点6000多个;聚焦老百姓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打击执业药师“虚挂”、医疗器械“清网”、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网”等专项整治,查处违法案件2300多件,老百姓满意度突破85%。
二、目前“保健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相关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治体系建设。为加大对保健品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局大力推进《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工作,先后向省人大提供了《关于修订〈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前期调研论证,省人大已将省条例修订列为今年的调研项目。同时,我局多次向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征求省条例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多次组织专家和执法骨干赴基层进行调研,听取各地的意见和建议,并已初步形成修订草案。
(三)明确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严厉打击保健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我局将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法律适用问题向总局请示。总局答复的《关于食品虚假宣传案件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及时转发到全省各市、县区场监管部门,明确了食品虚假宣传案件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以外,还可以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单位违法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处罚。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大对保健品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推动相关立法和标准制定
积极推动我省保健品行业管理相关规则的制定。向立法机关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对保健品的相关定义和范围,重点对“会销”、非法添加违禁物品、虚假宣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在保健品许可、生产经营、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提供监管依据,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同时积极呼吁,推动“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保健品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立法工作,为刑事打击提供直接法律依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达到正本清源目的。通过地方立法构建我省保健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规范我省保健品市场秩序,促进我省保健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保健品国家标准缺失的情况,我局支持我省相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公民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健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二)继续加强对保健品的监管
一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监管整治力度。重点是:继续深入开展保健品市场乱象整治和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严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关、经营许可关、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发布关这三个关口,同时对宾馆、酒店等会议营销场地提供者实行核查备案制,从源头防控风险。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平台、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典型案件,加强老年人保健食品市场风险隐患排查,并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保健品市场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并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履责意识。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通过示范引导作用,增强保健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充分落实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保健品经营企业“先行赔付金”和“7天无理由退货承诺”等诚信制度,教育引导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以信为本,从源头有效遏制乱象发生。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的曝光,形成高压态势,在行动上造势、树立执法权威,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同时,通过加强消费警示、宣传引导,提高广大消费者辨假、识假、防假的能力,鼓励引导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健全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健全联动执法、通报协查、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形成整治合力。通过长效工作机制,变“整治行动”为“天天行动”。
五是持续推进综合施策,进一步优化社会共治格局。充分发挥各级保健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维权组织在推动企业自律和规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规范诚信经营。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15、平安浙江App投诉举报功能,延伸监管触角,加强监管力量,实现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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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楼瑾华
联系电话:0571-89762198
通信地址:浙江省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北大门
邮政编码:310005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0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选任工委,省药监局,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索引号: | 002482410/2020-0228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公开日期: | 2020-07-02 |
郭清晔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杭32号建议《关于制定<浙江省保健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对美好生活、健康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保健品市场需求不断扩大。保健品市场监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保健品市场乱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整治打击。
一、目前对保健品市场的监管情况
(一)积极开展“保健”市场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保健”市场虚假宣传、传销等违法行为。去年,根据总局统一部署,我局联合13个部门开展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百日行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0万余人次,立案查处保健市场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和传销案件共2847件,涉案金额1.97亿元,罚没款5908.7万元,有力地打击了“保健”市场违法乱象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在省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进一步加强了行刑衔接,加大司法介入和打击力度,全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从快从严从重审办保健品刑事犯罪案件。省药监局开展医疗器械“清网”行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体验式销售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省广电系统在浙江卫视黄金时段播放防范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公益广告,提高群众辨别能力。通过全面整治,有力震慑了保健品欺诈违法行为,形成了高压态势,遏制了保健品市场乱象蔓延势头。
(二)高度重视对保健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整治保健品违法乱象现象。一是在省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建立了保健市场整治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及时对“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统筹谋划指导,把专项整治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变“专项整治”为“常态化监管”;二是联合省委政法委,建立考核督导机制,将保健品整治工作纳入平安浙江过程性考核指标,出台《保健品市场乱象整治排名赋分办法》;三是将各地保健品整治情况纳入省平安暗访内容,组织工作组多次进行暗访,动态发现各地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促进整改。针对不法分子以产品推广、讲座授课、人员培训、现场体验等非政府会议(活动)为幌子,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等违法活动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制定了《非政府会议(活动)报备及监管制度》、《会议营销登记制度》等规定,不断加大对会销行为的监管力度。
(三)不断加强对直销企业的教育引导和行政指导。
组织召开浙江省直销企业约谈会,对省内注册直销企业及外省直销企业省内分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要求在浙直销企业严格守法、加强自律,在销售产品时不得宣称保健品具有治疗功能,不得夸大保健品的功效,不得通过任何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我局严厉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的经营秩序。一是建立机制加强规范,运用各种途径,约谈、指导直销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对我省直销企业和直销企业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抽查,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
突出“线上+线下”,风险治理精准化,强化线上抓净网,排查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600多家,督促3000多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企业提交自查报告,推动互联网交易平台主动清理问题产品18万多个;强化线下抓清源,开展省级飞行检查251家次,收回药品GMP、GSP证书98张;完成监督抽查21055批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7.9%、98.03%、97.2%;核查处置不合格样品500多批次,消除风险点6000多个;聚焦老百姓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打击执业药师“虚挂”、医疗器械“清网”、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网”等专项整治,查处违法案件2300多件,老百姓满意度突破85%。
二、目前“保健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相关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治体系建设。为加大对保健品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局大力推进《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工作,先后向省人大提供了《关于修订〈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前期调研论证,省人大已将省条例修订列为今年的调研项目。同时,我局多次向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征求省条例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多次组织专家和执法骨干赴基层进行调研,听取各地的意见和建议,并已初步形成修订草案。
(三)明确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严厉打击保健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我局将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法律适用问题向总局请示。总局答复的《关于食品虚假宣传案件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及时转发到全省各市、县区场监管部门,明确了食品虚假宣传案件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以外,还可以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单位违法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处罚。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大对保健品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推动相关立法和标准制定
积极推动我省保健品行业管理相关规则的制定。向立法机关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对保健品的相关定义和范围,重点对“会销”、非法添加违禁物品、虚假宣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在保健品许可、生产经营、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提供监管依据,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同时积极呼吁,推动“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保健品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立法工作,为刑事打击提供直接法律依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达到正本清源目的。通过地方立法构建我省保健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规范我省保健品市场秩序,促进我省保健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保健品国家标准缺失的情况,我局支持我省相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公民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健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二)继续加强对保健品的监管
一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监管整治力度。重点是:继续深入开展保健品市场乱象整治和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严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关、经营许可关、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发布关这三个关口,同时对宾馆、酒店等会议营销场地提供者实行核查备案制,从源头防控风险。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平台、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典型案件,加强老年人保健食品市场风险隐患排查,并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保健品市场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并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履责意识。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通过示范引导作用,增强保健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充分落实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保健品经营企业“先行赔付金”和“7天无理由退货承诺”等诚信制度,教育引导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以信为本,从源头有效遏制乱象发生。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的曝光,形成高压态势,在行动上造势、树立执法权威,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同时,通过加强消费警示、宣传引导,提高广大消费者辨假、识假、防假的能力,鼓励引导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健全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健全联动执法、通报协查、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形成整治合力。通过长效工作机制,变“整治行动”为“天天行动”。
五是持续推进综合施策,进一步优化社会共治格局。充分发挥各级保健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维权组织在推动企业自律和规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规范诚信经营。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15、平安浙江App投诉举报功能,延伸监管触角,加强监管力量,实现社会共治。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楼瑾华
联系电话:0571-89762198
通信地址:浙江省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北大门
邮政编码:310005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0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选任工委,省药监局,杭州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