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20-67798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0-07-29
关于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范围扩大到长三角地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7- 29 17: 42 浏览次数:(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长三角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告知承诺制许可一体化,经研究决定,拟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范围扩大到长三角地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长三角区域范围内具有同一总部、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已具有1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浙江省内至少2家及以上直营门店),且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

二、职责分工

企业总部在浙江的,由企业总部住所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企业总部不在浙江的,由省局指定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对企业总部在长三角区域但不在浙江的企业,组织评审的设区市局应在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总部评审结果报送省局,由省局将评审结果抄告长三角相关省(市)局。

三、事后管理要求

(一)监管评价。各地应加强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门店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总部评审的设区市局,每两年应组织一次对通过总部评审的企业的事后跟踪评价,事后跟踪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

(二)综合评估。负责组织评审的设区市局应根据企业事后跟踪评价,以及门店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对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企业进行事后综合评估。综合评估认为该直营连锁企业严重失信,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原总部评审结果失效。

(三)信息交流。各地应将辖区内事中事后检查发现以告知承诺制取得许可的门店严重违反承诺,予以撤销许可的信息及时抄告负责总部评审的设区市局。

负责总部评审的设区市局应及时将事后综合评估结果报送省局,由省局将相关信息抄告长三角相关省(市)局,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各地应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扩大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范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排查掌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鼓励其申请企业总部评审。同时,加强地区间的交流合作和信息互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印发


附件:关于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范围扩大到长三角地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