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20-07-06 18:29字体:[       ]浏览次数:(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我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省局组织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供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参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2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第一条 目的

为强化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防范商业秘密合法权益被侵犯,促进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对象

本指引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类园区及特色小镇、行业协会、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及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时提供参考。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是指省内各县(市、区)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较好的园区以及特色小镇。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是指在本区域内的重点产业、集聚产业或创新产业中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示范企业自发组成的松散型联盟组织。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是指在本区域内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或区域重点集聚产业中,经营规模或技术实力具有领先地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企业。

第三条 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四条 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1.(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指出,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等商业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需要依靠商业秘密的创造者利用公知的知识、经验或技巧经过创造或探索,和/或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方能获得。

2.(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能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追求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

3.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或合法持有人采取的对内与对外,并与商业秘密信息相适合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主要依赖于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以弥补法律强制性保护的不足。采取保密措施不要求是绝对的、无缺陷的措施,只要是合理的、适当的即可。

第五条 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1.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程序、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含草图)、工业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试验方式和试验记录等。技术信息可以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一项完整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要点。

2.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管理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等方面的信息。经营信息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经营方案,也可以是经营方案中若干相对独立的信息要素个体或组合。所有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非技术类信息,都可以成为经营信息。

企事业单位管理中相关会议上的工作计划、某些管理决定、研究事项、员工薪酬等并不一定构成商业秘密。

第六条 权利人与义务人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从其享有的权利范围上包括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和被许可使用人。

商业秘密的义务人是指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 取得方式

商业秘密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主研发取得;

2.经过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转让而合法取得;

3.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手段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4.通过分析研究公开资料、信息、技术,整合改进后取得;

5.其他合法渠道取得。

第八条 证明方式

1.原始取得:适用于商业秘密由权利人自主研发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此类情形可通过研发立项、记录文件、试验数据、技术成果验收备案文件等证明商业秘密的形成及归属。

2.继受取得:适用于通过交易方式受让或取得使用授权的情形。此类情形可通过商业秘密交易转让合同或授权使用许可协议等材料证明商业秘密的归属或使用权利。

第九条 保护路径

一项技术在申请专利前或申请专利未公开之前应当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一项技术或者若干项关联技术可以将部分内容申请专利,部分内容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实践中对技术信息同时采用商业秘密和专利两种方式保护是最有效的。

1.对简单的、易被他人自行研究成功或者较容易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解析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考虑采用申请专利的手段加以保护。

2.企事业单位保密能力强的,可以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

3.技术信息先进性程度高的,可以先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技术信息可能丧失先进性或者可能被他人申请专利的,应当采用专利保护。

第十条  保护原则

企业自主。企业应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企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规划。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期限、区域、组织领导等应由企业自主决定。

预防为主。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在于防范,采取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利于控制泄密风险,降低泄密概率,提高维权成功率。

政府指导。政府职能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能依法履职,并根据企业的需求指导企业做好相关护密维权工作。

合理适当。商业秘密主要依赖于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以弥补法律强制性保护的不足。采取保密措施不要求是绝对的、无缺陷的措施,只要是合理的、适当的即可。

第十一条协同保护

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抓好商业秘密保护“两个平台”示范建设。即抓住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及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建设,提高保护受众面。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要突出抓好商业秘密保护多部门联合保护机制、商业秘密保护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商业秘密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建机制、抓示范、强维权,构建“点线面”立体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体系。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普及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推动企业自主自觉地开展保护工作,及时地将企业需求及建议反映给执法机关;利用专业知识配合执法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和违法查处。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要发挥示范效应,为片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交流学习机会,建立反馈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需求、收集侵权线索等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保护体系

相关单位和机构指导帮助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完善的保密组织构架、涉密人员管理机制、涉密文书材料管理机制、涉密载体管理机制、重点涉密区域管理机制、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监管检查机制、泄密预警和处置机制等。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管理主要包括:涉密人员管理、涉密区域管理、涉密信息管理、商务活动管理等,可参照《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管理的模式包括: 分项目管理、分阶段管理、分区域管理、分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范围识别

企业正确识别自身商业秘密范围是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基础,其关键在于做好商业秘密定密分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

企业通过采用相关商业秘密泄密风险评估标准与体系,测评自身商业秘密发生泄密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可能程度,能够使企业发现自身商业秘密泄密风险隐患,为企业制订和完善保密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风险监控

泄密风险监控对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汇集、技术研发、管理模式及保护措施至关重要,旨在全方位防范泄密风险,降低被破解的可能性。

泄密风险监控的主要方面:决策监控、人员监控、研发监控、履约监控、实施监控。

第十七条 制度公示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公开”和规章的“明示”制度。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向全体员工公开和明示其内容,公开或者明示过程应当以可以证明的方式予以记载和保存:

1.在指定位置张贴规章制度;

2.在集体会议上公布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法律性质;

3.员工书面确认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及法律性质,承诺遵守。

第十八条 人员管理

商业秘密保护重在对人的管控。 员工是创造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要素,对员工的管理直接决定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

针对涉密员工应做好岗前培训、岗位定职、工作交接,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必要的环节。

第十九条 脱密和竞业限制

1.脱密期的使用

1)适用脱密期的员工为接触商业秘密,并掌握商业秘密核心信息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2)适用脱密期的时间一般在员工要求离职、退休或者单位认为需要调离原岗位的前几个月;

3)适用脱密期的期限应当根据保密事项的性质、接触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4适用脱密期的员工转岗、离职或退休后对已经知悉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

2.竞业限制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

企业内设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组织应定期开展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监管与检查,监管检查的重点包括: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计算机网络、涉密商务活动、重点涉密区域、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筛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泄密处置

企业发生泄密事件后,应作的必要处置内容包括:核实泄密内容、调查泄密原因与责任人、搜集泄密证据、追究相关责任、制订补救措施方案、开展保密整改。

第二十二条 证据收集

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迹象、线索时,可及时与管辖地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联系,在其指导下搜集下列证据,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1.泄密信息为一般公众不知悉或者无法轻易获得的信息;

2.泄密信息的具体内容、载体、已采取的保护措施

3.可能的泄密途径;

4.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人员(如在职员工、离职员工、退休员工)的信息;

  (1)有关人员在本企业的工作经历、工作内容、接触到的涉密信息;

2)有关人员在本企业接受保密培训的记录;

3)有关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协议);

5.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第三方;

6.侵犯涉密信息的具体行为表现;

7.对方使用泄密信息可能导致的后果。

第二十三条 救济方式

根据证据收集情况,权利人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维权:

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被侵权行为符合本指引第四条情形的,权利人可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2.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侵权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权利人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当事人违反约定保密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就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保密性提供初步证据,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5.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商业秘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6.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报告。

维权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同一性”和“损失数额”鉴定。

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

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时,鉴定机构可以在以下两个信息平台自主查询选择。

1.浙江法院网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

2.诉讼资产网专业机构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及其相关附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仅供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附件:1.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2.员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3.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

4.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附件1

商业秘密保密范围

1.技术信息

涉密技术信息

项  目

表现形式

设计信息

设计图及其草案、模型、样板、设计方案、测试记录及数据等。

采购技术信息

型号、牌号、定制品技术参数及价格、特别要求等。

生产信息

产品的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电子数据、作业指导书等。

设备设施信息

涉密生产设备、仪器、夹具、模具等中的技术信息。

软件程序

设计计划、设计方案、源代码、应用程序、电子数据等。

其他

企业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其他技术信息,如未公开的专利申报信息等。

2.经营信息

涉密经营信息

项  目

表现形式

管理文件

文件、规章制度等。       

决策信息

战略决策、管理方法等。

研发信息

研发策略、研发经费预算等

采购经营信息

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计划、采购记录等。

营销信息

营销策划、营销方案、营销政策、营销手册、物流信息、快递信息等。

招投标信息

标书、标底等。

财务信息

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统计报表、预决算报告、各类帐册、工资信息等。

供应商和

客户信息

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习惯、合同内容、交提货方式、款项结算等。

销售信息

销售记录、销售协议等。    

人力资源信息

员工名册、职位、联系方式等。

其他

企业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其他经营信息。

附件2

员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XXXX秘合[   ]     号  

商业秘密权利人(用人单位)                   (下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劳动者或聘用人员:    性别:      年龄:     (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手机:

   位:                                职务:

家庭住址:

现在住所:

乙方知悉甲方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自愿为其因工作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对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共同恪守。

一、入职告知:

1.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单位之前,对曾经工作过的任何单位或合作单位,均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诸如不泄露、不使用前单位(指与乙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甲方之前的单位)商业秘密等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2.乙方如因曾经签订相关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而承担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则应保证:(1)严守对其前工作单位或合作单位的保密义务,在甲方工作期间不泄露、不使用其在前单位掌握、知悉的商业秘密;(2)如实向甲方告知与其前工作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内容;(3)在甲方工作期间不违反与其前工作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不从事与其前工作单位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工作。

二、商业秘密范围:

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是指甲方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甲方发文公布实施)列出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或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图形、三维、模型、文档、文件、数据、资料等商业信息。

三、乙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

乙方已充分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乙方应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自愿承担保密义务,除因工作需要而经甲方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向应该知道前条所列之商业秘密内容的甲方客户或第三人进行必要的保密性交流外:

1、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参见合同附件);

2、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

4、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外部的单位或人员泄露;

5、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6、不得擅自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7、不得擅自拷贝甲方计算机软件的任何数据、文件资料,或信息;

8、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信息;

9、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甲方客户提交的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10发现第三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或计划谋取甲方商业秘密时,即向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保护的必要措施;

11其它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四、成果归属和报告义务:

1、乙方因工作、职务而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和经营的商业秘密或信息归甲方所有;为甲方公司利益而作出职务成果时,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资金、技术、商业秘密及工作时间等资源条件,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⑴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

⑵实际上或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系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

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系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3、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一年之内的非职务发明,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非职务发明的材料,经甲方确认的非职务发明,其所有权、使用权与甲方无关。

五、职务成果的奖励

甲方制定职务成果奖励规定可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遵照执行。

六、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1、将自己使用的电脑用户名、密码告诉第三人;对电脑页面或内容进行拍摄、摄像;非法获取电子数据商业秘密;以电子侵入或非法侵入方式使用电脑、获取存储的商业秘密或信息;

2、与甲方有交易关系、或竞争关系、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任何企业进行交易、或由亲戚朋友名义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3、组建、参与组建或投资、变相投资与本合同第二条甲方经营相关、相同、或相似的企业;

4、直接或间接或帮助第三人劝诱甲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或职员离开甲方;

5、直接、间接、试图影响或者侵犯甲方拥有的客户名单及其客户关系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称、、联系人习惯、联系方式、聊天工具、电子邮箱、交易习惯、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佣金或折扣、交提货方式、款项结算等等;

6、利用非工作时间为与甲方同行业的企业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等;

7、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乙方无论以任何原因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无条件地对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

七、保密材料的交还:

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均应当自觉办理离职手续、接受甲方组织的离职前保密谈话,并交还甲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所列之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的所有文档、数据、三维、文件、资料(包括电脑、硬盘、U盘、光盘、软盘等存储载体中的信息)、物品等。

乙方个人工作日记中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同时交还或由商业秘密保护部门监督销毁。

甲方应当列出乙方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清单,双方确认、签字,并办理交还的交接手续。经过三次以上书面通知(包括不限于法务函、短信、律师函等),仍然不移交商业秘密的,进行失信公示。

若乙方擅自带走或不予交还的,视为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

八、合同有效期限:

1、上述保密义务对乙方长期有效,无论其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除非甲方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或完全公开。

2如果甲方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是因乙方的过错,除追究法律责任外,乙方或知悉方仍无权使用该商业秘密。

九、法律责任:

鉴于甲方商业秘密被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将会削弱甲方竞争优势、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为了有效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双方约定: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万元。甲方遭受到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乙方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所有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工资收入、分红收入或其他一切现实经济收入或可得收入,还包括甲方为获取本合同项下且为乙方违约泄露、使用的商业秘密而付出的开发成本等实际费用。

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人工费等,以及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一、本《员工保密合同》(即《保密协议》)成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以前签订的合同或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指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附件3

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身份证地址:

现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员工竞业禁止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受聘于任何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且有竞争关系的组织,以及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无论在该组织中任何职,无论全职或兼职;

2.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甲方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甲方竞争的业务中享有任何财务或其他形式的权益。不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

3.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将自己以前的客户介绍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或将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介绍给自己以前的客户;

4.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劝诱甲方员工离职,介绍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

5.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所确定的竞业限制期为乙方在甲方的任期内及离职后二年内。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辞职,本协议之效力均不受影响。

6.双方确认,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地域为。为补偿乙方离职后二年内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支付乙方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任职期间月均工资30%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月,在乙方离职后按月打入乙方账户,如乙方账户有变动的,则应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7.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元,并承担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失无法计算时,最低按赔偿甲方人民币元计算,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如乙方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在甲方任职期间,则甲方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附件4

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加工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因委托加工合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为保证甲方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以下条款做好保密工作。

第一条  委托加工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

1.产品(含不合格产品)、样品、包装;

2.工艺资料、图纸、色版/样、原材料配方;

3.委托加工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产品和工艺创造技术、产品价格、供货商、客户等相关信息;

4.委托加工过程中根据甲方产品和工艺创造的新的技术信息、技术资料、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

5.经甲乙双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二条  甲方对委托乙方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标的物享用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乙方加工需要的技术图纸和加工要求;

2.甲方在以书面、电子(包括:邮件、传真、U 盘等)或其他形式向乙方提供图纸时,需进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注明保密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甲方在乙方返还属于甲方的标的物时,确认数量并登记或备案。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仅用于甲方的产品;

2.乙方不论委托加工工作完成与否,都应对本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所有标的物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故意或疏忽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等任何方式将甲方商业秘密透露给第三方知悉,或自行使用;

3.乙方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得对其复制、仿造等; 在委托加工合同到期后,亦不得复制、仿造甲方产品;

4.乙方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进行有效管理。建立甲方商业秘密使用台账,确认经手人员、使用时间、产品制作(销毁)数据等情况;

5.乙方应当建立甲方产品废弃物销毁登记制度。乙方销毁甲方的报废品、不合格产品等物品时,需甲方的工作人员或委托人员在场确认;

6.乙方应当于委托加工合同结束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后,返还属于甲方的财物标的物。甲方的标的物包括相关图纸资料、加工的报废品、样品、半成品、成品等资料和产品以及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7.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甲方商业秘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若商业秘密泄露由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甲方产品及提供的资料做宣传。

第六条  乙方在委托加工合同结束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的商业秘密已完全公开公知之日止。

第七条  甲方有权利随时了解乙方对其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将一次性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元,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若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保密内容对外泄露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

若协商、调解未成,双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法院为甲方企业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对此条款甲方已特别提醒乙方尽到注意义务。

第十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合同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十一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72印发


政策解读:http://zjamr.zj.gov.cn/art/2020/7/13/art_1229683585_2432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