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1期)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 08- 07 13: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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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1期)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盐、食用农产品等27类食品47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69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见附件),检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宁波杭州湾新区艳琦水产摊销售的标称瑞安市星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梁弄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海曙榮昌記食品厂生产的桂花味云片糕(熟粉类糕点),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龙游易买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开平市民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味生抽,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平湖市新仓镇城市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郑州市麦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郑州市麦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假冒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予以认可。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龙游县飞云路农贸市场50号摊位销售的大黄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温州市瓯海郭溪林胜者生肉摊销售的羊腿肉,五氯酚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星希旺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温州市绿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豆,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温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宁波、温州、嘉兴、衢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0805

3.食品抽检合格-20200805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0805.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200805.xls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1期)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 08- 07 13: 19 字体:[ ] 浏览次数:(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1期)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盐、食用农产品等27类食品47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69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见附件),检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宁波杭州湾新区艳琦水产摊销售的标称瑞安市星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梁弄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海曙榮昌記食品厂生产的桂花味云片糕(熟粉类糕点),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龙游易买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开平市民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味生抽,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平湖市新仓镇城市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郑州市麦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郑州市麦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假冒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予以认可。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龙游县飞云路农贸市场50号摊位销售的大黄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温州市瓯海郭溪林胜者生肉摊销售的羊腿肉,五氯酚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星希旺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温州市绿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豆,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温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宁波、温州、嘉兴、衢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0805

3.食品抽检合格-20200805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0805.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200805.xls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