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21-67748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1-01-05
文号: 浙市监计〔2020〕2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68-2020-0032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1- 05 14: 18 浏览次数:(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

为持续深化计量“放管服”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我省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中监督管理

(一)严把许可受理关。受委托以省局名义实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工作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受委托的市、县局)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管理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和省局制定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作业指导书等的要求实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受理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受理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对企业主动申请、但未列入《强制管理目录》内实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的事项,不得违规受理。

(二)严把许可审批关。受委托的市、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制度,加大保障力度,提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承办能力。各级行政审批人员要切实担负起履职责任,严格把关,单位负责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人行使省局下放事项的审批权,确保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发证等环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严把许可时限关。受委托的市、县局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优化内部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省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受理或告知补正内容、审查、审批等行政程序,不得任意延长或延误行政许可时限。

二、加强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管理

(一)强化型式评价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型式评价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5)的要求完成型式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流程公开、样品流转、企业整改、结果核验、报告签发、样机保存(电子计价秤)、档案管理等关键环节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过程内部质量监督,确保记录和被评价产品关键特征的可追溯性。

(二)明确型式评价大纲变化后有关要求。型式评价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型式评价大纲变化情况,及时将型式评价大纲最新文本、变化以及处置建议等报省局,省局在浙江省计量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公布,必要时及时组织宣贯。严禁型式评价实验室借助型式评价试验开展任何形式的附加有偿服务,增加企业负担。

(三)简化型式评价试验流程。对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仅在原有产品的结构、材质等方面进行改进,不改变原产品性能、技术特征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以便利化为原则,简化型式评价试验流程,缩短型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管理

(一)落实事后监管职责。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督工作。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受省局委托,负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组织批量生产,提高质量保证能力水平,确保批量制造的计量器具符合要求。对注册地与生产地不一致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受委托的市、县局应在型式批准证书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发证信息通报给企业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完善事后监管机制。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智慧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并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信用监管有机衔接。对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部分)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抽样人员或检验人员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8号令)的规定,在抽样或检验时应核实样品是否符合型式批准相关规定,若发现涉嫌存在制造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计量器具及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未正确标注生产厂名厂址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检验人员应终止检验并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和受委托的市、县局。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型式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标注被委托方的名称、生产地址和型式批准标志、编号。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发现涉嫌制造与批准型式不一致的计量器具及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据计量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受委托的市、县局。监督检查和查处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纳入企业信用情况记录,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

(三)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省局依托浙江省计量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审批数据,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工作进行动态考核,并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动态考核和实地检查结果定期通报,并纳入对各市局的计量工作年度评价中。对未按规定履行被委托职责,或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局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2021210日起实施。原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质量发〔20151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31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1231印发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