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61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21- 10- 12 16: 04
字体:[
]

A

金利泰委员、刘树枝委员 、雷群芳委员、魏志明委员、沈少春委员、兰兰委员、王英委员、秦旺仁增委员、李砚硕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标准先行,进一步提升我省化妆品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建议》(第613号提案)收悉。经商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药监局,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相关专家队伍和标准化建设工作,努力提升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主要工作有:一是组建专家队伍。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作部署,省药监局于2014年组建了化妆品安全咨询专家库,聘请来自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领域的60位专家为浙江省化妆品安全咨询专家成员,为我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智力支撑。二是注重标准化技术组织支撑。2010年11月,成立浙江省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ZJQS/TC39)。10多年来,该标技委积极会同我省企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累计制修订化妆品领域相关标准48项,其中国家标准24项,行业标准5项,团体标准19项;开展各类标准化活动,举办化妆品国家标准技术研讨会、标准宣贯会以及组织化妆品企业参加义乌小商品(标准)博览会等20余场;推动化妆品领域“品字标”品牌建设,编制了《浙江省化妆品产业“品字标”团体标准体系框架指南》,协助组织化妆品领域“品字标”团体标准立项答辩,累计制定“浙江制造”标准5项。三是初步梳理化妆品功效毒理方法标准。2021年4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明确了功效宣称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等20类。目前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3类评价项目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功效检测方法,祛痘、修护、抗皱、紧致、舒缓、控油、保湿等7类评价项目相关社会团体出台了相应功效检测团体标准。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等规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类别分为急性毒性、刺激性/腐蚀性、皮肤致敏性、皮肤光毒性、其他毒理学试验等13类。现行化妆品功效宣称、毒理学试验方法见附件1、附件2。

诚如你们所言,当前我省还未构建形成系统完善的功效、品质检验标准体系,化妆品产业技术支撑工作还存在着以下短板:一是专家队伍建设未能与时俱进。随着行业的迅猛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文件的颁布实施,原有的专家库人员数量、专业领域已不能满足我省当前化妆品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二是相关领域标准缺失。目前,《化妆品功效宣称试验方法》中,滋养、去角质、防断发等评价项目暂无相应功效检测相关的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方法》中,与化妆品相关毒代动力学等4类试验方法暂无相应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三是缺乏化妆品安全评价和功效验证机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台了产品安全性评估、功效验证等一系列重大政策。目前,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人体安全性检验及功效评价方向)有10家,其中上海4家、广东3家,而我省目前尚无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和功效验证机构,这是我省化妆品检测评价能力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短板,也是我省化妆品产业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具体表现。

下一步,落实你们的提案建议,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由省药监局重新组建高水平的化妆品专家库,从省内外科研院所、企业和监管部门遴选原料配方、安全评价、功效验证、检验监测、生产质量管理、政策法规和皮肤科学等专业领域业内专家,支撑化妆品功效、毒理等检验评估标准研制,有效满足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是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要求,指导相关单位参与化妆品国家标准的制定的同时,根据化妆品功效评价、安全评估等工作需要,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化妆品功效检验、毒理评估等团体标准研究制定,构建完善符合我省实际需求的化妆品功效毒理标准体系。

三是省药监局将支持或委托化妆品相关行业协会或科研机构,追踪、收集欧美日韩等国和地区化妆品法规修订情况,提出对我省化妆品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可能产生影响的意见建议,同时围绕国外化妆品法规、技术标准等制修订内容,编辑有关参考资料,供我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学习借鉴。

四是加强政策宣贯和精准服务,指导符合《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条件要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国家药监局备案,开展功效毒理等检验评估工作。

感谢你们对标准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刘冀

联系电话:13805724473     

通信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

邮政编码:310013

附件:1.化妆品功效宣称试验方法

2.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方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docx附件1.docx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药监局,温州市政协提案委。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印发

索引号: 002482410/2021-67724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10-12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61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21- 10- 12 16: 04 字体:[ ] 浏览次数:( )

A

金利泰委员、刘树枝委员 、雷群芳委员、魏志明委员、沈少春委员、兰兰委员、王英委员、秦旺仁增委员、李砚硕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标准先行,进一步提升我省化妆品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建议》(第613号提案)收悉。经商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药监局,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相关专家队伍和标准化建设工作,努力提升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主要工作有:一是组建专家队伍。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作部署,省药监局于2014年组建了化妆品安全咨询专家库,聘请来自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领域的60位专家为浙江省化妆品安全咨询专家成员,为我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智力支撑。二是注重标准化技术组织支撑。2010年11月,成立浙江省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ZJQS/TC39)。10多年来,该标技委积极会同我省企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累计制修订化妆品领域相关标准48项,其中国家标准24项,行业标准5项,团体标准19项;开展各类标准化活动,举办化妆品国家标准技术研讨会、标准宣贯会以及组织化妆品企业参加义乌小商品(标准)博览会等20余场;推动化妆品领域“品字标”品牌建设,编制了《浙江省化妆品产业“品字标”团体标准体系框架指南》,协助组织化妆品领域“品字标”团体标准立项答辩,累计制定“浙江制造”标准5项。三是初步梳理化妆品功效毒理方法标准。2021年4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明确了功效宣称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等20类。目前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3类评价项目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功效检测方法,祛痘、修护、抗皱、紧致、舒缓、控油、保湿等7类评价项目相关社会团体出台了相应功效检测团体标准。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等规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类别分为急性毒性、刺激性/腐蚀性、皮肤致敏性、皮肤光毒性、其他毒理学试验等13类。现行化妆品功效宣称、毒理学试验方法见附件1、附件2。

诚如你们所言,当前我省还未构建形成系统完善的功效、品质检验标准体系,化妆品产业技术支撑工作还存在着以下短板:一是专家队伍建设未能与时俱进。随着行业的迅猛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文件的颁布实施,原有的专家库人员数量、专业领域已不能满足我省当前化妆品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二是相关领域标准缺失。目前,《化妆品功效宣称试验方法》中,滋养、去角质、防断发等评价项目暂无相应功效检测相关的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方法》中,与化妆品相关毒代动力学等4类试验方法暂无相应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三是缺乏化妆品安全评价和功效验证机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台了产品安全性评估、功效验证等一系列重大政策。目前,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人体安全性检验及功效评价方向)有10家,其中上海4家、广东3家,而我省目前尚无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和功效验证机构,这是我省化妆品检测评价能力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短板,也是我省化妆品产业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具体表现。

下一步,落实你们的提案建议,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由省药监局重新组建高水平的化妆品专家库,从省内外科研院所、企业和监管部门遴选原料配方、安全评价、功效验证、检验监测、生产质量管理、政策法规和皮肤科学等专业领域业内专家,支撑化妆品功效、毒理等检验评估标准研制,有效满足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是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要求,指导相关单位参与化妆品国家标准的制定的同时,根据化妆品功效评价、安全评估等工作需要,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化妆品功效检验、毒理评估等团体标准研究制定,构建完善符合我省实际需求的化妆品功效毒理标准体系。

三是省药监局将支持或委托化妆品相关行业协会或科研机构,追踪、收集欧美日韩等国和地区化妆品法规修订情况,提出对我省化妆品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可能产生影响的意见建议,同时围绕国外化妆品法规、技术标准等制修订内容,编辑有关参考资料,供我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学习借鉴。

四是加强政策宣贯和精准服务,指导符合《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条件要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国家药监局备案,开展功效毒理等检验评估工作。

感谢你们对标准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刘冀

联系电话:13805724473     

通信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

邮政编码:310013

附件:1.化妆品功效宣称试验方法

2.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方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docx附件1.docx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药监局,温州市政协提案委。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