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21-67750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1-03-17
【答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3- 17 15: 18 浏览次数:( )

3月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于2021年4月20日正式实施。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操作规程》?

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深化,民间活力进一步激发,商事主体登记注册更加高效便捷,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同时,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法规空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冒名登记引发的登记争议时有发生,既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又对利害关系人造成了较大困扰。针对冒名登记多发的情况,国家总局于2019年6月28日下发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切实维护企业登记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秩序,保障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指导意见》的规定比较原则,实际操作中落地落细还有难度。比如,在适用范围上,总局《指导意见》仅对公司冒名登记的撤销作出了规定,而对其他的商事主体和备案情况,明确参照本意见执行。全省各地在办理具体的董事备案被冒名等案件中,具体如何参照,参照到何种程度,尽管有规定,但仍感无法操作。再如,在办理程序上,总局《指导意见》原则性地明确了要做好公示和调查,以及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等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应按照“受理、调查与公示、审核、决定、送达、撤销、归档”的流程开展,全省在办理流程上各不相同,很不统一。又如,在统一文书上,总局《指导意见》没有明确统一的文书,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难。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秩序,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切实破解冒名登记“调查难”、“处置难”、“防范难”等问题,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操作规程》分为总则、受理和调查、决定、职责分工、其他规定共五章,三十四条。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部分,就撤销冒名登记工作适用的范围、管辖机关、工作原则和撤销流程进行了规定。

(二)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为受理和调查部分,就受理的条件、提交材料、调查与公示的材料以及流程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为撤销登记决定部分,就撤销登记、撤销登记的特殊情形、不予撤销登记和中止调查的情形以及对上述三种决定在公示系统中的标注和公示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撤销登记决定作出后的送达、联合惩戒措施流程。

(四)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为职责分工部分,对各级登记机关内部职能机构分工及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

(五)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为其他规定部分,对工作人员、冒名登记直接负责人、冒名登记的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三、发现被冒名登记后该信息如何反映?

被冒用人要撤销自己身份被冒用办理商事登记、备案的,应由本人亲自或法定代理人向实施该次冒名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反映情况。因登记管辖机关变更,对撤销主体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部门确定。

四、哪些情况能撤销冒名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商事登记、备案的决定:

(一)经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的;

(二)通过商事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登记、备案事项;

(四)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关配合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

五、哪些情况不予撤销冒名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备案的决定或中止调查:

(一)利害关系人主张与涉及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股权存在争议,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经调查基本属实的;

(四)经查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备案时知情,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

(五)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备案的;

(六)商事主体已按规定主动纠正冒名登记行为的;

(七)有证据证明撤销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可能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不应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

有第(一)、(二)条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限。

六、撤销冒名登记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备案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

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

七、被冒用人申请撤销冒名登记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被冒用人须提供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以及本人当前使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要出示原件)。

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其它文件材料。这些材料不作为必备材料,但对查清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有重要作用。

八、登记机关的处理流程具体有哪些?

(一)记录冒名登记反映情况。

登记机关及时做好冒名登记情况记录。

(二)公示商事主体涉嫌冒名登记情况。

登记机关受理后,将商事主体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冒名登记时间、所涉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冒名登记事项公示期限为45日,冒名备案事项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期内登记机关完成调查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三)调查核实。

登记机关收到冒名登记反映信息后,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被冒名人、商事主体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对涉案商事主体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一并开展调查。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在调查过程中征询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向商事主体主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出具验资报告机构、开户银行等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材料。

(四)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备案(或中止调查)的决定,并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备案(或中止调查)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商事主体及被冒用人。

(五)公示撤销信息。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将在登记注册系统录入处理结果信息和《撤销登记决定书》,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社会公众和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便捷地了解到商事主体撤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并据此解除对被冒用人的相关限制措施。

(六)加强信用惩戒。

登记机关在撤销冒名登记过程中发现非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将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通过反映冒名登记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今后,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登记机关将进行严格审查。

(七)后续处理工作。

商事主体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对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

九、对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的行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经调查,商事主体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冒名登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登记机关将依照相关的商事主体登记法律法规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十、解读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联系人王玉才,电话89762033。

政策原文:http://zjamr.zj.gov.cn/art/2021/3/17/art_1229565162_24047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