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21-03-18 17:36字体:[       ]浏览次数:(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局)、公安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保健越来越重视,以“月子中心”为代表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行业得以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场所卫生、非法行医、权益保障等突出问题,日益成为维护母婴健康安全的风险点。为进一步推动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根据省领导批示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将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强化经营者和行业主体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堵塞部门监管漏洞,推动行业自律发展,实现产后母婴照料服务行业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全方位、全周期保障母婴健康安全,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摸清底数,分类治理。各地要全面摸排辖区内产后母婴照料服务相关机构情况,掌握实际从事产后母婴照料服务的市场主体名录,并通过省统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和掌上执法系统进行监管标签标注。针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提供医疗行为的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疫情防控主体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二)全机制,规范管理。要落实属地政府责任,明确专项行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要完善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等机制,实现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动态监管。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回应社会关切。专项行动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处理,并通过政府或者部门信息平台公布查处情况。

(三)突出安全,营造氛围。各地要通过集中培训、专题宣讲、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母婴保健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经营的宣传教育,提升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安全、合法经营意识。要落实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应按要求持证上岗,经营场所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食品健康安全,做好疫情预防和控制管理。

(四)行业自律,重点帮扶。指导成立产后母婴照料服务的专业性社团,积极发挥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要强化指导帮扶、信息通报与监管联动,通过依法开展信用评价等方式,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加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宣贯落实,帮扶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三、实施步骤

按照总体推进和分阶段实施相结合,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20213-4月):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集中开展排查摸底,确保摸清本辖区实际从事产后母婴照料服务的市场主体数量、资质证照、安全隐患、违法经营等情况。

(二)集中整治(20215-7月):各相关部门依据行动方案,统一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查等工作,加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行业综合监管,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规范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总结提升(20218月):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持续深化行业健康发展的举措机制和制度,建立部门联合监管长效机制。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把握时间节点、细化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属地责任、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由政府牵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住建、商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参与,联动协调、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机制,分析研判形势任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推动任务落实。各设区市相关部门于20218月底前将本部门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级相关部门。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规范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要及时总结本地本行业领域治理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规范整治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导推进。省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对行动进度慢、落实不坚决、成效不明显的要及时督促整改。要积极帮助基层解决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调的问题,做到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刘冀,0571-89761315;省卫生健康委徐玮,0571-87709067;省公安厅程丹,0571-87286170;省民政厅戚铁云,0571-87050282;省建设厅陈晨,0571-81050847;省商务厅佟大行,0571-87051148;省消防救援总队黄剑,0571-85863582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318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3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