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41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 10- 12 15: 48
字体:[
]

B

钱水土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41号提案《进一步优化创投行业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优化创投行业营商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提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局领导带头会商、调研,4月中旬张雪林副书记、副局长即召集注册处,就该提案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在充分解读建议内容和意图的基础上,5月下旬形成答复意见初稿。6月上旬,我局专门发函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会商办理意见,并根据意见再次对答复建议进行修改。6月20日,张雪林副书记、副局长又专门召集发改、财政、国资、金融监管、税务、证监6个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优化创投行业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举措,形成答复修改稿。6月23日,局党委会专题审议该答复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认真研究提案内容

我们认真研究了您的提案,您提出,十四五以来,全国创投行业发展宏观环境逐渐改善,顶层制度设计逐渐成型,兄弟省市出台新政加快了创投行业发展步伐,我省创投行业发展却面临注册备案难、股份退出和转让难、同股不同权试点区域有待拓宽等问题,优化创投行业营商环境非常迫切。针对存在的问题,您提出了三方面建议:一是简化创投基金备案、份额转让、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变更流程;二是取消创投企业股权份额退出和转让中的不合理约束,降低企业负担;三是进一步推进“同股不同权”改革,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制度设计和配套措施。

二、积极采纳所提意见并协同推进落实

您对我省优化创投行业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您所提的意见建议,有的已经推进实施,有的将吸收采纳到下一步工作中。

(一)关于简化优化创投企业登记和备案办理。您在建议中提到“简化创投基金备案、份额转让、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变更流程,解决创投企业注册备案难”等问题,在优化登记方面,2019年,为支持创投企业发展,我省在“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金融’等16类字样”破冰,通过实行部门照前会商制度,放开注册时使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市场监管部门凭会审书面意见办理登记注册,并基本在当天办结。在优化备案方面,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企业只需向中基协或发改部门备案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可通过全国创投备案系统线上备案,无需多头办理备案。在优化服务方面,已在全省各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企业开办专窗,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集中进驻,提供导办、帮办等“一体化”集成服务,方便企业办事。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简化优化创投企业登记备案。一是提升联合会审效率。根据国务院最新有关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文件精神,在中基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仍应实行“注册登记前部门会商制度”。为此,我省即将出台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统一会审标准、提交材料、办理时限,进一步提升联合会审效率。二是推动备案手续简化。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委反映,推动相关备案手续整合精简,备案数据互联互通,便利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三是优化登记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在我省金融港湾、金融特色小镇等创业投资企业密集地区设立创投登记备案服务专窗,为创投企业登记备案提供便利。

(二)关于取消创投企业股权份额退出和转让中的不合理约束。您提出“取消创投企业股权变更的前置审批和强制评估,保护创投企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份额的权力,更改创投减资过程中需要频繁更改注册名称的相关规定,降低企业负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需查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合伙企业变更个人投资者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被投资企业房产、土地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可参考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收入;股权继承或转让给亲属的可视为有正当理由。《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进行评估,合伙制企业可按照协议约定,以估值报告代替。因此,办理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前置审批和强制评估依不同情形设定,并非所有情况都要强制执行。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推进创投企业股权转让规范化、便利化。一是推进股权转让便利化。会同省税务局推行股权转让“一件事”改革,推动股权转让“一站式”集成办理,并向税务总局反映,优化流程,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和变更事宜。同时,在《浙江杭州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基础上,适时推广“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开展的市场化参股型投资业务,在完善市场化跟投机制前提下,探索参照创投行业惯例,实行市场化决策、市场化退出。其中,企业充分论证难以通过资产评估确定资产价格的,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前提下,可以采取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资产价格。”有关做法。二是做好创投企业合伙人变更。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转让财产份额的,只需在提交的变更材料中注明因转让财产份额原因退伙、入伙即可,无需提交转让协议,只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提交材料规范,即可办理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变更。

(三)关于推进同股不同权试点扩面。您在建议中提出的“进一步推进‘同股不同权’改革,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制度设计和配套措施”,2021年7月,我局在省市县三级调研基础上,确定杭州市萧山区局为“同股不同权”公司登记改革试点单位,允许辖区科技类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差异化表决权公司治理结构。2021年8月,萧山区局出台《萧山区同股不同权公司试点登记指引(试行)》,明确适用对象、特别表决权设置、章程修订、股份转让、救济途径等内容,为试点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指引出台后,通过广泛宣传和“一对一”上门服务,指导复电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杭州欢牛世纪欢牛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农赢凤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进行了同股不同权登记。2021年9月,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1〕38号),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杭州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钱江世纪城等创新创业活跃地区,探索开展科技型企业“同股不同权”改革试点。

三、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工作通报

借此机会,向您通报我省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有关工作。近年来,我局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通过流程再造、制度重塑、服务升级,全方位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一)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以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高效协同为突破,以数字赋能为手段,全面构建企业开办“一次验证、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一网通办、一次领取、一日办结”模式,企业一次申请,即可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银行预约开户、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医保登记等业务,变“多头跑”为“一站办”。目前全省企业开办网办率达99%以上,基本实现企业开办“一个环节、一天办结、零费用”。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我省五个参评城市全部列入企业开办指标标杆城市,其中衢州位列全国第一。

(二)试点股权转让“一件事”改革。2021年,联合省税务局率先在杭州西湖、滨江等地试点股权转让“一件事”改革,整合市场监管部门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和税务部门股权变动审批办理的具体业务,打造股权变更“一站式”业务场景,通过线上办理“无纸化”、实时办结自动反馈、分类办理校验比对,实现股权转让“一网申请、同步办理,一次提交、全程复用”。目前西湖、滨江两地已通过“一件事”模式办理8000多家企业股权转让业务。

(三)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目前全省520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直接取消审批事项由原来的13项扩展至67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由原来的8项扩展至15项,告知承诺事项达到103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335项,基本实现极简审批。其中告知承诺事项数量比全国多66项,位居全国第一。我省改革经验做法得到李克强总理批示肯定,被国务院《政务情况交流》刊发,供全国借鉴。

(四)创新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聚焦企业高频办理行业,打造准入准营“一站式”集成办理平台,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推动营业执照和涉企经营许可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目前,全省已印发食品经营等4个准入准营“一件事”实施方案,上线2个准入准营“一件事”应用,办理准入准营“一件事”1123件。

通过改革,全省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激发,截至6月底,全省在册市场主体892.97万户,同比增长6.67%。其中,创业投资企业自2019年9月恢复登记以来,我省共登记名称中含“创业投资”字样的企业2890家,含“股权投资”字样的企业5793家。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优化创业投资企业营商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引号: 002482410/2022-67776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公开日期: 2022-10-12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41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 10- 12 15: 48 字体:[ ] 浏览次数:( )

B

钱水土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41号提案《进一步优化创投行业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优化创投行业营商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提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局领导带头会商、调研,4月中旬张雪林副书记、副局长即召集注册处,就该提案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在充分解读建议内容和意图的基础上,5月下旬形成答复意见初稿。6月上旬,我局专门发函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会商办理意见,并根据意见再次对答复建议进行修改。6月20日,张雪林副书记、副局长又专门召集发改、财政、国资、金融监管、税务、证监6个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优化创投行业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举措,形成答复修改稿。6月23日,局党委会专题审议该答复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认真研究提案内容

我们认真研究了您的提案,您提出,十四五以来,全国创投行业发展宏观环境逐渐改善,顶层制度设计逐渐成型,兄弟省市出台新政加快了创投行业发展步伐,我省创投行业发展却面临注册备案难、股份退出和转让难、同股不同权试点区域有待拓宽等问题,优化创投行业营商环境非常迫切。针对存在的问题,您提出了三方面建议:一是简化创投基金备案、份额转让、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变更流程;二是取消创投企业股权份额退出和转让中的不合理约束,降低企业负担;三是进一步推进“同股不同权”改革,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制度设计和配套措施。

二、积极采纳所提意见并协同推进落实

您对我省优化创投行业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您所提的意见建议,有的已经推进实施,有的将吸收采纳到下一步工作中。

(一)关于简化优化创投企业登记和备案办理。您在建议中提到“简化创投基金备案、份额转让、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变更流程,解决创投企业注册备案难”等问题,在优化登记方面,2019年,为支持创投企业发展,我省在“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金融’等16类字样”破冰,通过实行部门照前会商制度,放开注册时使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市场监管部门凭会审书面意见办理登记注册,并基本在当天办结。在优化备案方面,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企业只需向中基协或发改部门备案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可通过全国创投备案系统线上备案,无需多头办理备案。在优化服务方面,已在全省各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企业开办专窗,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集中进驻,提供导办、帮办等“一体化”集成服务,方便企业办事。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简化优化创投企业登记备案。一是提升联合会审效率。根据国务院最新有关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文件精神,在中基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仍应实行“注册登记前部门会商制度”。为此,我省即将出台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统一会审标准、提交材料、办理时限,进一步提升联合会审效率。二是推动备案手续简化。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委反映,推动相关备案手续整合精简,备案数据互联互通,便利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三是优化登记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在我省金融港湾、金融特色小镇等创业投资企业密集地区设立创投登记备案服务专窗,为创投企业登记备案提供便利。

(二)关于取消创投企业股权份额退出和转让中的不合理约束。您提出“取消创投企业股权变更的前置审批和强制评估,保护创投企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份额的权力,更改创投减资过程中需要频繁更改注册名称的相关规定,降低企业负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需查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合伙企业变更个人投资者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被投资企业房产、土地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可参考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收入;股权继承或转让给亲属的可视为有正当理由。《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进行评估,合伙制企业可按照协议约定,以估值报告代替。因此,办理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前置审批和强制评估依不同情形设定,并非所有情况都要强制执行。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推进创投企业股权转让规范化、便利化。一是推进股权转让便利化。会同省税务局推行股权转让“一件事”改革,推动股权转让“一站式”集成办理,并向税务总局反映,优化流程,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和变更事宜。同时,在《浙江杭州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基础上,适时推广“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开展的市场化参股型投资业务,在完善市场化跟投机制前提下,探索参照创投行业惯例,实行市场化决策、市场化退出。其中,企业充分论证难以通过资产评估确定资产价格的,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前提下,可以采取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资产价格。”有关做法。二是做好创投企业合伙人变更。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转让财产份额的,只需在提交的变更材料中注明因转让财产份额原因退伙、入伙即可,无需提交转让协议,只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提交材料规范,即可办理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变更。

(三)关于推进同股不同权试点扩面。您在建议中提出的“进一步推进‘同股不同权’改革,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制度设计和配套措施”,2021年7月,我局在省市县三级调研基础上,确定杭州市萧山区局为“同股不同权”公司登记改革试点单位,允许辖区科技类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差异化表决权公司治理结构。2021年8月,萧山区局出台《萧山区同股不同权公司试点登记指引(试行)》,明确适用对象、特别表决权设置、章程修订、股份转让、救济途径等内容,为试点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指引出台后,通过广泛宣传和“一对一”上门服务,指导复电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杭州欢牛世纪欢牛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农赢凤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进行了同股不同权登记。2021年9月,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1〕38号),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杭州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钱江世纪城等创新创业活跃地区,探索开展科技型企业“同股不同权”改革试点。

三、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工作通报

借此机会,向您通报我省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有关工作。近年来,我局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通过流程再造、制度重塑、服务升级,全方位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一)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以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高效协同为突破,以数字赋能为手段,全面构建企业开办“一次验证、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一网通办、一次领取、一日办结”模式,企业一次申请,即可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银行预约开户、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医保登记等业务,变“多头跑”为“一站办”。目前全省企业开办网办率达99%以上,基本实现企业开办“一个环节、一天办结、零费用”。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我省五个参评城市全部列入企业开办指标标杆城市,其中衢州位列全国第一。

(二)试点股权转让“一件事”改革。2021年,联合省税务局率先在杭州西湖、滨江等地试点股权转让“一件事”改革,整合市场监管部门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和税务部门股权变动审批办理的具体业务,打造股权变更“一站式”业务场景,通过线上办理“无纸化”、实时办结自动反馈、分类办理校验比对,实现股权转让“一网申请、同步办理,一次提交、全程复用”。目前西湖、滨江两地已通过“一件事”模式办理8000多家企业股权转让业务。

(三)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目前全省520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直接取消审批事项由原来的13项扩展至67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由原来的8项扩展至15项,告知承诺事项达到103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335项,基本实现极简审批。其中告知承诺事项数量比全国多66项,位居全国第一。我省改革经验做法得到李克强总理批示肯定,被国务院《政务情况交流》刊发,供全国借鉴。

(四)创新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聚焦企业高频办理行业,打造准入准营“一站式”集成办理平台,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推动营业执照和涉企经营许可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目前,全省已印发食品经营等4个准入准营“一件事”实施方案,上线2个准入准营“一件事”应用,办理准入准营“一件事”1123件。

通过改革,全省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激发,截至6月底,全省在册市场主体892.97万户,同比增长6.67%。其中,创业投资企业自2019年9月恢复登记以来,我省共登记名称中含“创业投资”字样的企业2890家,含“股权投资”字样的企业5793家。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优化创业投资企业营商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