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反馈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 11- 15 10: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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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说明】《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反馈

   《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18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共2条。

序号

   

起草单位

采纳情况

起草单位

未采纳理由

1

(二)被提名资格
被提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系相关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利人的同意;属单位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省注册并持续运营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属个人的,应为本省常住居民,主要知识产权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提名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未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未被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
其中,“系相关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利人的同意”,建议修改成“系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利人的同意”,去掉“第一”二字。
因为,如果仅限于“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作为申报主体,会导致一些创新性强、经济效益显著、社会效益重大的知识产权因为“第一权利人”提名数量受限而无法申报,因此建议参考省级科技奖的

相关规定,只要是“知识产权权利人”,都可以牵头申报,但前提是必须征得所有“权利人”书面同意。

未采纳

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明确“第一权利人”才有资格被提名。

2

《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往年已获得浙江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的专利不得提名。

未采纳

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明确已获得同类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奖项的,不得被提名为候选者”。

 


《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反馈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 11- 15 10: 33 字体:[ ] 浏览次数:( )

【反馈说明】《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反馈

   《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18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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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采纳情况

起草单位

未采纳理由

1

(二)被提名资格
被提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系相关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利人的同意;属单位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省注册并持续运营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属个人的,应为本省常住居民,主要知识产权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提名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未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未被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
其中,“系相关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利人的同意”,建议修改成“系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利人的同意”,去掉“第一”二字。
因为,如果仅限于“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作为申报主体,会导致一些创新性强、经济效益显著、社会效益重大的知识产权因为“第一权利人”提名数量受限而无法申报,因此建议参考省级科技奖的

相关规定,只要是“知识产权权利人”,都可以牵头申报,但前提是必须征得所有“权利人”书面同意。

未采纳

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明确“第一权利人”才有资格被提名。

2

《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往年已获得浙江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的专利不得提名。

未采纳

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明确已获得同类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奖项的,不得被提名为候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