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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2410/2012-67751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2-07-20 |
浙工商标〔2011〕46号:关于开展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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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现将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符合《条例》、《条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自愿申报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二、申报范围 商标依法注册并连续使用届满3年以上(2008年11月30日前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并使用满1年以上(2010年11月30日前核准注册);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3年,受让后使用满1年以上(2010年11月30日前)。 三、工作程序 (一)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7月上旬组织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集中辅导培训。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注册人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培训申请表》(附件一)后,由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6月25日前审核汇总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外网或浙江商标网下载或到所在地工商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三),于7月25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于8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核实,并负责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将下列材料(书式汇总表与电子稿)于9月15日前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报汇总表》(附件四);2.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报汇总表(附件五);3.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4.申请认定商标标识;5.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与使用情况及企业简况。 (五)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和核实,材料完备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依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提交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随着全社会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级党委、政府、企业对省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格外关注,因此,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通过政策宣传、上门走访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严格标准条件,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核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条件》的规定,掌握好认定标准,要根据申报程序切实把好审核关,对申报材料的有关证明表述不能含糊不清,不能用“百强”、“名列前茅”等表述其排名,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商标推荐上来。对于申请认定的商标存在商标许可使用情形的,注意把握该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额相关证明,申报人须提供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许可使用备案证明,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企业应提交该企业所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关于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附件:1.浙江省著名商标培训申请表 2.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3.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4.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报汇总表 5.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报汇总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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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工商标〔2011〕46号:关于开展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