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22-0028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公开日期: | 2022-05-20 |
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2.有关成员单位名单
浙江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4月11日
附件1
关于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为全面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则,抢抓RCEP生效实施机遇,多维度深化我省与其他RCEP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浙江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有效对接RCEP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则,与其他RCEP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取得有效突破,包括事前预警、事中应对、事后反馈全流程RCEP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初步建立,知识产权“数量多起来、结构优起来、运用活起来、形象树起来”目标取得明显进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快速授权量达到1万件以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平均办理周期达到75天,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不低于 80 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85%,重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对指导率达到100%,外贸出口额500万元以上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浙江出口名牌”企业RCEP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100%。
到2024年底,按照RCEP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建立较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效突破知识产权领域制度型开放,与其他RCEP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与举措
(一)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全面加强行政保护。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统一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推行行政裁决简案快办。实施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队伍优化配备和能力建设,提高基层执法专业化、职业化和装备现代化水平,创新线上线下一体化集成查处打击模式。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和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加强司法保护。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体系,完善跨区域审判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技术调查官制度。深化全域数字法院改革,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有效提升服判息诉率。依法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力度,积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机制建设,推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加强量刑建议指导、抗诉指导和异地执行监督。(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加强协同保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构建专业高效的保护平台网络、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平台网络和知识产权检验鉴定机构网络。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公证服务协同体系。深化信用综合治理,全面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强化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贸促会、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加强重点领域保护。加强驰名商标、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传资源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不断提升市场经营者自律意识。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电子商务、赛事转播、国际展会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加强国际海关联合执法。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加强工艺、配方等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假冒专利、商标侵权、侵犯著作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侵权假冒以及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1.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针对出口目的国的民事诉讼、海关执法和其他执法等知识产权风险对象,研究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判断规范,形成监测指标体系和分析预警机制。探索“外贸订单+纠纷清单”监测机制,对主要知识产权风险对象信息进行靶向监测。建立日常通报机制和重大风险紧急通报机制,通过数字化平台精准调配跨国法律服务、语言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等关键要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快速响应机制。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数字化系统实现响应及时、分类精准、应对有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快速响应机制。针对行业性案件,建立市场监管、商务、贸促等部门联动的应对机制,协调相关行业协会进行精准分析判断,及时出具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书,推动行业积极应诉。针对个案,充分发挥国家海外地方分中心、中国贸促会地方调解中心作用,及时联合相关专家、服务机构进行精准指导,引导企业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针对展会,实现展前培训和风险排查、展中驻会服务和维权指导、展后案件跟踪和总结反馈的全链条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支持与其他RCEP 国家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合作,促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多元化,支持市场主体依协议选择商事纠纷解决方式。鼓励与东盟国家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增强我省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能力。(责任单位: 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管局、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入研究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发挥浙江电商大省的优势,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并率先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加强对跨境电商维权典型案例的总结宣传,强化维权培训,增强国内跨境电商企业的维权信心。积极与RCEP成员国开展合作,围绕国际规则协调、国际执法协作、跨境保护服务和创新纠纷解决,为在区域范围内推动形成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则提供“浙江方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
1. 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率先建成比较完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网络。在需求高、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地方争取新建一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探索在我省重点贸易国家(地区)争取建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海外分中心,在全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省级中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加强RCEP规则普及宣传。实施RCEP知识产权专题培训计划,统筹全国优秀涉外培训力量,面向全省重点外贸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系列基础知识、自贸协定、技术壁垒等内容的系列培训。发布RCEP地区全部成员的知识产权国别指南。收集整理并定期发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典型案例,逐步建立并丰富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涉外案例库。(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动我省知识产权服务出口。支持自贸片区建设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促进涉外知识产权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省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海外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广泛合作交流,建立“1+1”合作机制。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浙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化水平。加强信息通报交换,探索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联系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展RCEP重点领域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
1.加强机电产品等领域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全省率先建立面向日本、韩国的电子电器、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金属制品和纺织服装等领域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率先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分析、专利规避设计分析和FTO(自由实施)报告。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评仪,重点对日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招商过程中,开展知识产权靶向评估和安全审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知名品牌在东盟地区的知识产权布局。鼓励支持我省企业老字号企业、驰名商标企业等申请东盟地区商标权、专利权,做到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与市场开拓同步。面向外贸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836个“浙江出口名牌”企业,开展国际商标注册清零计划。支持我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重点东盟国家开展商标国际注册、专利国际申请、版权许可等跨国知识产权服务。支持积极参与品牌促进活动,加强浙江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的推介,有效拓展东盟市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加强与RCEP重点贸易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和地理标志互认互保。组建知识产权海外专家顾问团,选设海外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办好AIPPI杭州世界知识产权大会,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积极推广我国按照RCEP规定新加入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等国际条约。(责任单位:省版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做好RCEP实施相关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部门联动、央地协同,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商务、版权、贸促等部门有效协作的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RCEP实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海外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进一步加大资金统筹力度,保障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鼓励宁波、台州、义乌等地设立地方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提升区域海外维权能力和水平。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政策与科技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金融政策的融合,突出重点,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三)加强实施效果跟踪。建立RCEP实施工作督查评估机制,并纳入省委知识产权保护考核重点指标。深入开展调研,广泛收集各方面诉求,提高对RCEP实施工作的参与度。及时查找、分析和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实施方法,提升企业利用RCEP的便利性,用足用好优惠措施。
附件2
有关成员单位名单
省版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贸促会、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