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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2410/2024-0001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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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规范认证市场秩序,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等精神,省局部署开展了2023年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认证监管重点围绕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强化认证监管,规范认证行为,压实机构责任,守牢安全底线,促进认证市场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认证推动高质量发展作用。一是组织开展自愿性认证专项检查。在总局抽取的200家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中随机抽取了32家,其中涉及认证机构31家、证书32张,证书涵盖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10个自愿性认证类别,分6个组开展为期5天检查,发现问题线索36条,涉及认证机构18家、证书19张。二是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专项检查。围绕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在全省抽取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32家,涉及认证机构15家、证书40张,分6个组开展为期5天检查,发现问题线索39条,涉及认证机构11家、证书33张。三是组织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检查。本次检查共抽取家用燃气器具、电动自行车、快热式热水器、电磁灶、电玩具等5类共计117批次,发现其中17批次产品一致性核查存在问题,涉及获证组织17家,认证机构4家、证书17张。 通过认证专项检查发现,多数认证机构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落实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要求,自觉履行认证主体责任,把好认证质量审核关。但也发现部分认证机构存在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专业能力不足、审核不严、认证质量不高,程序遗漏、跟踪检查落实不够等问题,影响认证公信力。部分获证组织对认证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违反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行为,导致认证与实际运行脱节,强制性产品认证存在证书范围与获证产品一致性不符等问题。 二、主要问题 (一)自愿性、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方面 1.认证程序存在遗漏或减少。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认证机构存在遗漏认证程序或擅自减少认证程序等问题,如现场审核数量与实际现场数量不符;缺少生产采样及审核环节;未按认证规则内容开展审核;未对观察项改进实施验证;未提供认证决定过程记录;擅自删减审核内容;审核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获证组织不具备相关法定资质;有机认证缺少环境空气质量检查证据;不符合项未实施验证并关闭。 2.认证行为不够合规。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认证机构存在未严格遵循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行为,如认证审核人日数不足;无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审核记录内容缺失;无证书暂停(恢复审核)期间证书、标志使用情况审核记录;二阶段审核时间早于一阶段审核时间;审核计划、审核日期无时间记录;证书内容与认证档案不一致;证书未见产品特性描述;缺少审核决定评审记录表;评审会议时间与人员签到时间严重不符;认证检查报告与获证组织名称不符;有机产品转换期未按规则要求实施;有机地块载明地址与实际不符。 3.认证审核人员能力仍待提升。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审核员存在能力不强、业务不精、审核质量不高等问题,如:少数审核员专业能力评价无证据且过于简单;认证决定时间早于不符合项关闭时间;审核员擅自删减条款无充分理由;企业实际执行标准与审核标准存在严重不符;非有机区域与有机区域未设置物理屏障;审核记录与实际不符;审核记录不完整。 4.获证组织对认证重要性理解不到位。通过检查发现,部分获证组织对认证重要性理解不到位,甚至存在违规现象,如使用有机产品禁用投入品,有机产品半成品与非有机产品混合堆放等。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检查方面 1.抽样样品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存在抽样样品与型式试验报告整体外观、内部结构、关键零部件、安全装置不一致或无型号标识。 2.认证证书与获证产品信息不一致。存在证书信息与获证产品样品结构、样品包装、名称、信息、标注位置、示意图不一致。认证证书规格型号与实际产品规格型号不符,存在未经认证机构同意变更认证证书,擅自生产与型式试验报告规格型号不一致产品。 3.认证机构证后监督检查需进一步加强。认证机构责任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在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方面存在落实不到位、走过场的现象,认证责任亟需进一步落实。 三、结果处理 省局针对专项检查情况,重点围绕责任归属、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组织相关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研判,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是对涉嫌存在违法问题线索的认证机构、获证组织,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省局。通报认证机构,督促认证机构落实跟踪调查责任,进行证书暂停、撤销。二是对涉嫌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认证机构、获证组织,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情况反馈省局。通报认证机构,督促认证机构落实跟踪调查责任,视情作出证书暂停、撤销;三是强制性认证质量检查中存在整机、关键零部件一致性核查不符的,将问题线索移交获证组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通报认证机构,督促认证机构落实跟踪调查责任,进行证书暂停、撤销。(详见附件1、2、3、4)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证监管。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增强新时代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认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充分发挥认证助推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严肃查处认证违法行为,规范认证市场秩序,自觉践行“有感服务、无感监管”理念,为深入推进三个“一号工程”创造良好条件。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强化认证活动监管,规范认证行为,提升认证的公信力和有效性。认证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强化行业自律,注重职业操守,强化认证人员能力提升,提高认证人员综合能力和业务素养。获证组织要自觉遵循认证规则和认证基本规范,强化获证产品质量管控,确保认证持续有效,发挥认证赋能促发展作用。 (三)落实闭环管控。各单位要按照通报要求,推进问题线索调查处理,形成监管闭环。对省局移交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落实专人开展调查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调查处理力度,责令改正的必须有认证机构改正书面回复,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处理。省局将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认证机构要对移交的问题线索落实人员跟踪调查,督促获证组织改正,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相关市场监管局和认证机构请于2024年2月20日前将处理情况报省局合格评定处。 联系人:商鹏俊、方烨,电话:0571-89761504、89765132。 附件:1.2023年自愿性认证专项检查(认证机构)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2.2023年有机产品认证专项检查(认证机构)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3.2023年有机产品认证专项检查(获证组织)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4.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检查(整机、关键零部件一致性核查)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3年自愿性认证专项检查(认证机构)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附件2 2023年有机产品认证专项检查(认证机构)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附件3 2023年有机产品认证专项检查(获证组织)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附件4 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检查(整机、关键零部件一致性核查)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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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