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24-0001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4-01-05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4- 01- 11 18: 47 浏览次数:(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规范认证市场秩序,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等精神,省局部署开展了2023年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认证监管重点围绕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强化认证监管,规范认证行为,压实机构责任,守牢安全底线,促进认证市场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认证推动高质量发展作用。一是组织开展自愿性认证专项检查。在总局抽取的200家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中随机抽取了32家,其中涉及认证机构31家、证书32张,证书涵盖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10个自愿性认证类别,分6个组开展为期5天检查,发现问题线索36条,涉及认证机构18家、证书19张。二是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专项检查。围绕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在全省抽取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32家,涉及认证机构15家、证书40张,分6个组开展为期5天检查,发现问题线索39条,涉及认证机构11家、证书33张。三是组织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检查。本次检查共抽取家用燃气器具、电动自行车、快热式热水器、电磁灶、电玩具等5类共计117批次,发现其中17批次产品一致性核查存在问题,涉及获证组织17家,认证机构4家、证书17张。

通过认证专项检查发现,多数认证机构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落实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要求,自觉履行认证主体责任,把好认证质量审核关。但也发现部分认证机构存在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专业能力不足、审核不严、认证质量不高,程序遗漏、跟踪检查落实不够等问题,影响认证公信力。部分获证组织对认证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违反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行为,导致认证与实际运行脱节,强制性产品认证存在证书范围与获证产品一致性不符等问题。

二、主要问题

(一)自愿性、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方面

1.认证程序存在遗漏或减少。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认证机构存在遗漏认证程序或擅自减少认证程序等问题,如现场审核数量与实际现场数量不符;缺少生产采样及审核环节;未按认证规则内容开展审核;未对观察项改进实施验证;未提供认证决定过程记录;擅自删减审核内容;审核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获证组织不具备相关法定资质;有机认证缺少环境空气质量检查证据;不符合项未实施验证并关闭。

2.认证行为不够合规。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认证机构存在未严格遵循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行为,如认证审核人日数不足;无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审核记录内容缺失;无证书暂停(恢复审核)期间证书、标志使用情况审核记录;二阶段审核时间早于一阶段审核时间;审核计划、审核日期无时间记录;证书内容与认证档案不一致;证书未见产品特性描述;缺少审核决定评审记录表;评审会议时间与人员签到时间严重不符;认证检查报告与获证组织名称不符;有机产品转换期未按规则要求实施;有机地块载明地址与实际不符。

3.认证审核人员能力仍待提升。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审核员存在能力不强、业务不精、审核质量不高等问题,如:少数审核员专业能力评价无证据且过于简单;认证决定时间早于不符合项关闭时间;审核员擅自删减条款无充分理由;企业实际执行标准与审核标准存在严重不符;非有机区域与有机区域未设置物理屏障;审核记录与实际不符;审核记录不完整。

4.获证组织对认证重要性理解不到位。通过检查发现,部分获证组织对认证重要性理解不到位,甚至存在违规现象,如使用有机产品禁用投入品,有机产品半成品与非有机产品混合堆放等。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检查方面

1.抽样样品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存在抽样样品与型式试验报告整体外观、内部结构、关键零部件、安全装置不一致或无型号标识。

2.认证证书与获证产品信息不一致。存在证书信息与获证产品样品结构、样品包装、名称、信息、标注位置、示意图不一致。认证证书规格型号与实际产品规格型号不符,存在未经认证机构同意变更认证证书,擅自生产与型式试验报告规格型号不一致产品。

3.认证机构证后监督检查需进一步加强。认证机构责任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在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方面存在落实不到位、走过场的现象,认证责任亟需进一步落实。

三、结果处理

省局针对专项检查情况,重点围绕责任归属、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组织相关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研判,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是对涉嫌存在违法问题线索的认证机构、获证组织,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省局。通报认证机构,督促认证机构落实跟踪调查责任,进行证书暂停、撤销。二是对涉嫌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认证机构、获证组织,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情况反馈省局。通报认证机构,督促认证机构落实跟踪调查责任,视情作出证书暂停、撤销;三是强制性认证质量检查中存在整机、关键零部件一致性核查不符的,将问题线索移交获证组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通报认证机构,督促认证机构落实跟踪调查责任,进行证书暂停、撤销。(详见附件1、2、3、4)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证监管。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增强新时代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认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充分发挥认证助推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严肃查处认证违法行为,规范认证市场秩序,自觉践行“有感服务、无感监管”理念,为深入推进三个“一号工程”创造良好条件。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强化认证活动监管,规范认证行为,提升认证的公信力和有效性。认证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强化行业自律,注重职业操守,强化认证人员能力提升,提高认证人员综合能力和业务素养。获证组织要自觉遵循认证规则和认证基本规范,强化获证产品质量管控,确保认证持续有效,发挥认证赋能促发展作用。

(三)落实闭环管控。各单位要按照通报要求,推进问题线索调查处理,形成监管闭环。对省局移交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落实专人开展调查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调查处理力度,责令改正的必须有认证机构改正书面回复,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处理。省局将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认证机构要对移交的问题线索落实人员跟踪调查,督促获证组织改正,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相关市场监管局和认证机构请于2024年2月20日前将处理情况报省局合格评定处。

联系人:商鹏俊、方烨,电话:0571-89761504、89765132。

附件:1.2023年自愿性认证专项检查(认证机构)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2.2023年有机产品认证专项检查(认证机构)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3.2023年有机产品认证专项检查(获证组织)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4.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检查(整机、关键零部件一致性核查)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3年自愿性认证专项检查(认证机构)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序号

获证组织

证书号、认证机构

问题实事描述

相关法规、规则依据

处理意见

1

杭州萧山林芬纺织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环保产品认证        证书号;CU1005994GRS-2022-00118922认证机构:世优认证(上海)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提供的认证证书(CU1005994GRS-2022-00118922)有效期为2023年7月21日,查看认监委网站,该证书有效期为2023年4月16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

责令改正

查看认监委网站,认证机构上传的认证信息不全,概要描述中未标明认证时间、认证审核员等信息。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责令改正

认证审核记录为全英文记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

2

嘉兴绩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号:ZWJM23E10015R0S      认证机构:江苏中望加美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现场查看玻璃钢锚杆生产指令单,其中现场审核期间(2月21、22日)2#、3#生产线有夜班生产,但审核计划未见夜班审核安排,未见夜班审核记录,并未见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查看报告(编号:22Y09006)中采样时间均为白班时间,未对夜班生产进行采样,查看审核记录和审核报告,描述均为“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3

浙江恒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证书号:68721Q00020R0S认证机构:上海麟信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查看审核决定,其中C类不符合1项,并描述“对于N/A类不符合项通过整改”,查看审核报告及不符合项报告,其中不符合项为4项。未提供《审核决定评审记录表》,对不符合的描述不规范。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查看监督审核报告,其中审核准则中描述为“标准的第 8.3 条款不适用”,未见不适用理由。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

4

浙江领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证书号:ABC22HSPMP10557认证机构:安英(上海)认证有限公司

查看认证证书,其中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每年)”,属于GB/T27067-2017中的“认证方案类型1a”,该证书名称为“有害物质过程控制产品认证证书”,未见“符合性证书或符合性声明”等描述;在该证书中未见产品特性的详细描述;在该证书中未见符合性声明不能覆盖后续生产的产品等描述。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七条

责令改正

查看机构提供材料及认证模式,该认证无现场审核,但在认证决定截图中显示以下选项均是满足要求:“审核人日数满足要求”“审核组组成及分工合理”“审核记录满足要求”“审核报告记录满足要求”。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

5

安吉凯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证书号:GFT22Q0006R0S认证机构:国富泰认证(江苏)有限公司

机构识别专业代码为:17.10.01金属的处理和涂覆,本小类包括:一金属电镀、阳极氧化等;一金属的热处理;一金属的去毛刺、喷砂、滚光、清洗;—金属的着色、雕刻:一金属的非金属涂覆:企业工艺流程为:生产工艺:1、钢板--冲压--喷塑(外包)--检验--交付;2、管材下料--机器人焊接--弯管--冲压--喷塑(外包)或电镀(外包)--检验--交付。因此专业代码应为:17.12.05其他未另分类的金属制品的制造。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

机构提供的能力评价材料无冯正秀专业审核员具备17.10.01专业能力评价证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管理评审资料中管理评审会议记录时间是:2022年8月25日,而参会人员签到表中时间是:2019年12月20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6

浙江九隆科技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证书号:GKCN-0171-QC认证机构:苏州溯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1、企业《质量手册》8.5.1中明确需确认过程为:焊接、喷塑、喷漆,审核记录为公司对上述过程的工艺、设备、操作人员能力方面进行确认结论合格,但企业不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据,如焊接过程的确认参数与操作规程不一致2、企业提供《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控制程序》4.2.1,4.2.2条款规定产品出厂前,质检部根据公司制定的《成品检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出厂检验和试验的要求,对产品外观、包装、各种物理性能指标进行出厂检验,填写《成品检验记录表》随产品放行,实际没有上述执行标准,企业执行欧盟相关标准并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检验。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

7

浙江交投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证书号:CTVIC-PV10001F004认证机构: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机构检查员未按审核计划安排审核3.9.2条款,对前次观察项的改进情况实施验证。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机构颁发的CTVIC-PV10001F004《交通产品认证证书》显示: 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GB/T 31439.2-2015《波形梁钢护栏 第2部分:三波形梁钢护栏》,但结论为“上述产品符合CTVIC(CS)-001/B-2022《交通产品认证通用方案》和CTVIC(CS)-004/D-2022《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认证专用方案》”的要求,特发此证”。GB/T 31439.2-2015和机构的CTVIC(CS)-001/B-2022、CTVIC(CS)-004/D-2022的产品质量指标和检验规程不一致,如GB/T 31439.2-2015要求型式检验一年一次,但后者要求2年一次出具检验报告,企业不能提供一年内符合GB/T 31439.2-2015的型式检验报告。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七条

问题线索移交

未提供认证决定过程记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8

衢州创洁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号:70222E0005R2W认证机构: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督审核时企业提供临时现场清单9个项目、其合同额在10万元左右,企业负责人提供年营业交税《财税代理服务合同》为500万元以上,临时现场数量远低于实际,审核计划中仅抽样审核两个临时现场,对企业临时现场的抽样数量不充分。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环境、质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经营地址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亚美小区15-2号1、3楼”,实际查看三楼为住家。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

责令改正

9

浙江麦娜饰品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证书号:AILY-2021Q-00071认证机构:艾隶认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发证机构提供的:表单号:AILY-TR-006,版本:A/3的审核方案策划及管控表:初审/再认证填写(审核组长填写)显示抽样审核的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湘江路1433号,产品生产/服务提供过程:Q:汽车配件用检具、汽车配件用夹具、汽车装置装配用非标焊接设备研发和生产(法律法规要求除外),与证书显示内容不符;监一填写(审核组长填写)内容为空白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

未见专业审核员(2019-N1QMS-2202126)的专业能力评价证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企业组织架构显示有设计部和开发部,现场询问企业有相关的自主设计开发活动,审核记录第22-23页显示:公司不承担设计开发的职责。对8.3条款删减的理由不充分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

10

浙江康伏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证书号:21623Q4788R0S认证机构:北京寰宇九州认证有限公司

专业审核员宋志磊的专业(19.09.02)工作经历说明仅有个人声明,申报专业时答题记录没有得分评价情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11

浙江绿禾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号:88122S10044R1S认证机构:上海砺鼎认证有限公司

认证申请书显示体系运行场所共1处,实际为多场所运营企业,未按照附表要求列出分布情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12

浙江相伴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测量管理体系       证书号:CMS浙[2022]A1361认证机构: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

审核计划显示审核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9:20-16:00,中间午餐休息11:30-13:00(1.5小时),审核时长不足8小时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没有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吴*(2022-M1MMS-2275393)朱*仙(2022-M1MMS-2275006)两位审核员的专业能力评价证据仅有两个字“良好”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审核记录仅有一份《测量设备计量特性验证记录表》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13

浙江同祺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证书号:65722Q00002R0M认证机构:瑞佳德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审核类型为监督+恢复,审核计划按全过程安排;审核任务下达审核时间2人日,体系覆盖人数120人、按恢复审核要求人日数不足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查审核记录,未发现就证书暂停(恢复审核)期间证书、标志使用情况的审核证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

14

余姚森祺电磁阀厂

认证类别: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号:89523S00027R0S认证机构:中泽研认证(江苏)有限公司

审核任务书(一阶段)签发日期2023-03-14,一阶段审核日期2023-03-17;二阶段任务书签发日期:2023-03-14、二阶段审核任务书早于一阶段审核日期。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15

余姚市环工自动化仪表厂

认证类别:测量管理体系                 证书号:CMS浙[2021]AAA3558认证机构: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

审核计划中缺“审核范围”;审核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审核计划中日程安排日期为8月20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16

喜临门酒店家具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号:404IPG220767R0M认证机构:北京万坤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司

公司于2023.4,5月份对组织架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但公司提供的知识产权管理手册(2023.1.10 B版)中组织架构未更新,而且2023年7月15日至16日的审核计划和审核记录均未按照新的组织架构情况进行审核,而且在审核记录中体现为组织架构未变化。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

17

绍兴市美羽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证书号:49322Q00863R0S认证机构:广东中联鼎盛认证有限公司

2023年7月日监督审核记录中未描述企业的原料验收规程和成品验收规程。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

18

汇正自控阀门集团(丽水)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证书号:15722Q20237R0M认证机构:中煤协联合认证(北京)中心

审核计划中未安排对生技部E/S6.1.3及6.1.4条款审核,但提供检查表中有涉及E/S6.1.3及6.1.4条款检查记录(识别法律法规标准150项,合规性评价日期2023年1月4日),且描述的内容同体系推进过程检查表中的记录不一致(识别法律法规标准91项,合规性评价日期2023年3月4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

体系推进过程检查表中有记录“现场查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单位名称: 汇正自控阀门集团 (丽水)有限公司,证书编号:TS271020y-2024。有效期至 2024.11.30。目前浙江汇正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S 证书正在申报阶段”,实际情况现场企业不能提供该份特种作业设备许可证,经核查,编号为 TS271020y-2024为汇正自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仅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通知书(浙)市监(特)许受字[2023]27389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移交

19

浙江青鹤建设有限公司

认证类别: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号:55320Q10053R0M认证机构:耐萨瓦认证(上海)有限公司

审核报告中针对QMS审核推荐意见为推荐认证注册,时间为2022年12月3日,但是不符合项验证关闭时间在2022年12月6日,审核组推荐决定在不符合项报告关闭之前,且未在审核报告中作出在不符合项关闭后进行推荐的说明。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

附件2

2023年有机产品认证专项检查(认证机构)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序号

获证组织

证书号、认证机构

问题实事描述

相关法规、规则依据

处理意见

1

桐庐县钱园农庄有限公司

证书号:015OP2300167认证机构: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问题1:获证组织提供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种植、销售:果树、香榧”,不包括认证范围(杨梅)。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

问题线索移交

问题2:现场检查时间为2023年6月23日至24日。专项现场查见:《不符合项报告》中的不符合事实为:现场检查未提供基地土壤检测报告。检查员对不符合项的验证方式为“现场跟踪”,检查员对纠正措施验证结果没有选择相应选项(即没有关闭不符合项),检查员验证时间为2023年6月24日。另见《土壤分析报告》中到样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报告出具日期为2023年6月29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问题线索移交

问题3:基地地块图与基地实际不一致,未标注灌溉用水设施及基地管理办公用房。

《有机产品认证规则》5.2.7(3)产地 (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责令改正

问题4:专项现场查时获证组织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磐安县蓝田湾家庭农场”的《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报告》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问题线索移交

2

杭州程林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证书号:028OP2300022认证机构: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在《检查报告》的现场检查综述中未对“15、内部检查、纠正/预防措施、持续改进等自我完善机制的有效性:□有效 □基本有效 □无效”进行判定。现场查见获证组织提供OPBG-JC-3《检查报告》,检查员在2023年3月31日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11日批准《检查报告》,在《检查报告》10、平行生产和转换期控制的描述,转换期时段:不存在平行生产,中安于2023年1月1日受理了申请方的有机申请。认证机构提供的认证档案中查见:检查员在2023年3月27日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而认证机构已在2023年3月15日批准《检查报告》,在《检查报告》10、平行生产和转换期控制的描述,转换期时段:不存在平行生产,中安于2023年3月1日受理了申请方的有机申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问题线索移交

问题2:基地地块图与基地实际不一致,未标注灌溉用水设施及办公区域。

《有机产品认证规则》5.2.7(3)产地 (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责令改正

3

淳安县王阜乡同启家庭农场

证书号:013OP1900026、013OP2300015认证机构: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问题1:认证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报告为“2022年5月份种植了油茶树,未见油茶树的种植记录。”报告开具日期为2023年4月23日,获证组织原因分析及纠正措施表述为“见附件”,无责任人签字、未签署日期(现场未见附件表述原因分析);检查员周某签署日期为“4月30日”,无年份;企业提交的整改文件油茶种植记录操作人栏为机打“罗XX等12人”,无真实名字,记录显示种植时间为2022年5月17-20日,内部检查记录显示油茶种植时间为2022年3月移栽,认证机构检查报告及不符合报告跟踪验证表述“整改验证有效”。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责令改正

4

舟山市普陀区金优渔业专业合作社

证书号:115OP2300491认证机构: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

问题1:查获证组织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浙普陀区府(海)养证[2021]第00007号)的养殖权期限:2021年11月04日至2022年11月03日。舟山市普陀区东极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5日出具了证明,该养殖证延期换证,延期过程中原养殖证视为有效。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报告显示:2023年5月11日至5月12日,认证机构检查员现场检查发现了不符合项2项:“1.认证委托人方提供的《水域滩涂使用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浙普陀区府(海)养证[2021]第00007号,水域滩涂养殖权人:舟山市普陀区三润渔业专业合作社(2023年4月20日已更名为目前认证委托方),核准水域、滩涂面积:3.013公顷,养殖权期限:2021年11月04日至2022年11月03日,未在有效期。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

问题线索移交

5

新昌县康益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证书号:254OP1700001、254OP1700002认证机构:杭州格律认证有限公司

问题1:认证合同(合同编号:GRIT/A-2016-0044)第二条“甲方申请的认证范围”中载明的尖山林场有机种植基地种植地址,与有机产品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54OP1700002)中载明的尖山林场有机种植基地地址不一致。

《有机产品认证规则》5.2.7(3)产地 (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责令改正

6

嘉兴红庵里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号:013OP2100034认证机构: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问题1:查有机生产检查报告(报告日期:2022.11.1),未见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检查证据及检查发现。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责令改正

7

开化县兴龙家庭农场

证书号:013OP1900127、013OP1900128认证机构: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问题1:获证组织使用微生物菌剂和鸡粪作为茶叶肥料,但认证机构2022年度的《有机生产检查报告》“土肥管理”部分描述“多年来仿野生种植的种苗未施用任何投入品”,检查报告描述与实际生产情况不一致。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责令改正

问题2:获证组织30亩茶叶基地实际为多个种植地块组成,但基地平面图未按照实际基地分布情况进行绘制。

《有机产品认证规则》5.2.7(3)产地 (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责令改正

8

庆元县菌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号:001OP2300039、001OP2300040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问题1:认证机构《有机产品认证检查表(食用菌栽培)》4.4.9中描述,菌棒基质为木屑,不使用其他辅料,与企业操作规程和实际情况(木屑95%,石膏5%)不一致。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责令改正

9

松阳县寨头摄影休闲有限公司

证书号:096OP2100055认证机构: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检查报告4.1.5.2描述不使用培肥物质,但申请材料(调查表)提到会计划使用茶籽饼,企业实际也于5月使用了草木灰和茶籽饼。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责令改正

10

松阳县松荫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证书号:096OP2200069认证机构: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有机茶基地与常规茶基地未设置有效缓冲带,最近处两茶业基地存在茶树交叠,而认证机构检查记录4.2.4描述道路为隔离带,检查组认为该隔离带无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责令改正

11

遂昌县羽峰食品厂

证书号:015OP1200522认证机构: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问题1:检查报告5.1.1描述有机原料非外购,与事实不符。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责令改正

12

浙江向明茶业有限公司

证书号:129OP1800333认证机构:北京华夏沃土技术有限公司

问题1:申请调查表描述2022年使用农家肥7吨/公顷 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描述不使用肥料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问题线索移交

问题2:提交的资料中有一份2022年7月13日实施的内部检查记录;内审检查记录中描述:管理者代表吴向明:了解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引用的标准是过期的有机标准。检查员开具了1项不符合,不符合事实描述现场抽查档案是未能提供2023年度内部检查记录,企业原因分析疫情期间工作不便造成。纠正是企业补充了一份2022年8月13日的内部检查记录,机构未实施有效验证。

问题线索移交

13

泰顺县云岚农业休闲观光有限公司

证书号:002OP2100121认证机构: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问题1:审核报告中蓝莓的产品面积为3.53公顷,证书为4.4公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责令改正

附件3

2023年有机产品认证专项检查(获证组织)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序号

获证组织

证书号、认证机构

问题实事描述

相关法规、规则依据

处理意见

1

桐庐县钱园农庄有限公司

证书号:015OP2300167认证机构: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问题1:获证组织提供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种植、销售:果树、香榧”,不包括认证范围(杨梅)。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责令改正

问题2:专项现场查时获证组织未提供杨梅《销售记录》和《肥料使用记录》

GB/T 19630第7.2.6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责令改正

问题3:基地地块图与基地实际不一致,未标注灌溉用水设施及基地管理办公用房。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5.2.7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责令改正

2

杭州程林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证书号:028OP2300022认证机构: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操作规程》(CLGT/GC,A/0版,2022年10月1日发布)缺少防止有机产品受禁用物质污染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卫生管理与有害生物控制规程和有机油茶采收规程。

GB/T 19630第7.2.5条;《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5.2.7条

责令改正

问题2:《操作规程》(CLGT/GC,A/0版,2022年10月1日发布)02有机油茶籽种植技术规程第6条:油茶幼林管理(1)施肥表述:基地采用仿生栽培模式,所以未进行施肥。而在专项检查现场访谈及查验资料,获证组织使用有机肥。

责令改正

问题3:申请认证产品范围为油茶,而专项现场检查查见:获证组织2023年2月25日实施的《内部检查记录》中多次描述为“有机茶园基地”、“茶叶种苗”、“乌牛早”和安吉白茶等信息。

GB/T 19630第7.2.6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责令改正

3

淳安县王阜乡同启家庭农场

证书号:013OP1900026、013OP2300015认证机构: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问题1:内部检查记录油茶种植时间为2022年3月,油茶树种植记录表述时间为2022年5月,且种植记录操作人栏机打“罗XX等12人”,无具体人名。

GB/T 19630第7.2.6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责令改正

问题2:提交的有机生产经营管理手册B/0版(2020.01.01发布)纸质版目录与内容不一致;有机生产操作规程B/0版(2023.1.1发布)内容不全,防止有机产品受禁用物质污染、与常规产品混杂等部分内容在管理手册目录体现,实际内容现场未见。

GB/T 19630第7.2.5条;《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5.2.7条

责令改正

4

绍兴锦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证书号:249OP2300114认证机构:欧希蒂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1:操作规程中未见非认证作物(如萝卜、青菜)等的种植技术规程。

GB/T 19630第7.2.5条;《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5.2.7条

责令改正

5

新昌县康益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证书号:254OP1700001、254OP1700002      认证机构:杭州格律认证有限公司

问题1:获证组织营业执照(2023年4月12日登记)载明的住所,与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54OP1700001、254OP1700002)中载明的证书持有人地址不一致。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责令改正

问题2:现场查看大雷村有机香榧基地,存在嫁接迹象。查获证组织有机产品管理体系文件及一般农事活动记录,未见2023年嫁接的相关信息。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5.2.7条

责令改正

6

开化县兴龙家庭农场

证书号:013OP1900127、013OP1900128认证机构: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问题1:获证组织30亩茶叶基地实际为多个种植地块组成,但基地平面图未按照实际基地分布情况进行绘制,不够详尽。

《有机产品认证规则》5.2.7(3)产地 (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责令改正

7

德清县新市镇岳云家庭农场

证书号:254OP2200226认证机构:杭州格律认证有限公司

问题1:获证组织的有机生产基地存在轮作油菜、小麦和紫云英的情况,认证机构检查员和获证组织也确认轮作作物是按照有机方式生产,但获证组织未建立油菜、小麦和紫云英的书面操作规程,认证机构也未提出该要求。

GB/T 19630第7.2.5条;《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5.2.7条

责令改正

8

庆元县菌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号:001OP2300039、001OP2300040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问题1:获证企业在香菇烘干后的半成品储藏阶段未见批号标识,不能实现可追溯。

GB/T 19630第7.5条

责令改正

9

松阳县寨头摄影休闲有限公司

证书号:096OP2100055认证机构: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获证企业可以提供2023年的完整记录,但不能提供2021年管理体系运行以来的完整记录。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5.2.7条

责令改正

10

遂昌县羽峰食品厂

证书号:015OP1200522认证机构: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问题1:获证企业加工记录显示的有机产品产量总量超过了有机证书核发数量。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

责令改正

问题2:未能保留5年内的加工记录。

GB/T 19630第7.2.6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责令改正

11

浙江龙游锄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号:281OP1700192认证机构:贵州奥博特认证有限公司

问题1:有机产品若与常规产品共同贮存,未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识等措施

GB/T 19630第5.2.5条

责令改正

问题2:生产/加工/经营记录(土肥管理记录;病虫草害防治记录;收获记录或加工记录等) 未能完整提供

GB/T 19630第7.2.6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责令改正

12

泰顺县云岚农业休闲观光有限公司

证书号:002OP2100121认证机构: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问题1:有机种植区域隔离带周边为当地农户种植蔬菜、茶叶有使用农药。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 19630—2019)4.2.4  缓冲带:应对有机生产区域受到邻近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则应在有 机生产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防止有机生产地块受到污染。

责令改正

附件4

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检查(整机、关键零部件一致性核查)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序号

获证组织

产品类别、证书号、认证机构

问题实事描述

相关法规、规则依据

处理意见

1

中山市优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类别:家用燃气器具

证书号:2023012402555431

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铭牌、注意事项、包装箱贴、产品外观、产品背面、内部结构、点火控制装置、燃烧器、热交换器、烟道堵塞和风压过大安全装置、排烟管、电源线)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2

汕头市澄海区禾亿玩具厂

产品类别:玩具

证书号:2023152202047813

认证机构: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样品结构、样品包装、名称、信息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3

汕头市创萌玩具有限公司

产品类别:玩具

证书号:2022152202041439

认证机构: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标注位置、缺电池安装示意图、配送电池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4

汕头市鑫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产品类别:玩具

证书号:2021152202037217

认证机构: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里无“塑料袋”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5

云南奔腾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产品类别:电磁灶

证书号:2018010711049562

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电源连接线缆、风扇型号、面板、开关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6

中山市德运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类别:电磁灶

证书号:2021180711028689

认证机构: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电源连接线缆、风扇型号、整体外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7

中山市野狼电器有限公司

产品类别:电磁灶

证书号:2022180711038333

认证机构: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电源插头、电源连接线缆、风扇型号、整体外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8

江苏星光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产品类别:电动自行车

证书号:2022011119512795

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整车外观(侧撑外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9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类别:电动自行车

证书号:2022151119044498

认证机构: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侧反射器(无型号标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10

天津德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类别:电动自行车

证书号:2022151119043671

认证机构: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整车外观(多支撑架)、侧反射器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11

天津轻骑大龙电动车有限公司

产品类别:电动自行车

证书号:2022091119001548

认证机构: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电动机型号、侧反射器(无型号标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12

无锡国凤车业有限公司

产品类别:电动自行车

证书号:2022151119043374

认证机构: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鞍座、车辆外观、多保险杠、多中撑。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问题2:邱亚楠-工厂检查记录2.3.1中“型式试验报告编号:NLI20230651,检验单位: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均与提供的检验报告信息不一致。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

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问题线索移交

13

无锡和电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类别:电动自行车

证书号:2022151119045228

认证机构: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制动器型式(前)、制动器型式(后)、前/后轮胎气压(kPa)、电动机型号(无法识别)、蓄电池、控制器、整车外观(多侧撑)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14

无锡牛电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类别:电动自行车

证书号:2023151119046163

认证机构: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制动器型式(后)、前/后轮胎气压(kPa)、电动机型号(无法识别)、控制器、整车外观(多中撑)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15

无锡如森电动车有限公司

产品类别:电动自行车

证书号:2022151119042601

认证机构: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制动器型式(后)、控制器、整车外观(多中撑)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移交

16

无锡赛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新吴区分公司

产品类别:电动自行车

证书号:2022011119458153

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制动器型式(前)、前/后轮胎气压(kPa)、蓄电池、整车外观(车灯、前叉减震外形不一样,多侧撑)。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17

无锡市佰通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产品类别:电动自行车

证书号:2022151119044607

认证机构: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问题1:所抽样品以下内容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制动器型式(前)、制动器型式(后)、前/后轮型号、前/后轮胎气压(kPa)、电动机型号(无法识别)、整车外观(多侧撑)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线索移交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