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金6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24- 10- 31 14: 50
字体:[
]

吴明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改进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治理工作、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具有重要意义,我局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司法厅,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完善法律法规。目前亟需完善法律法规来限制职业举报人的无序无底线发展,必要时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职业打假人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突出其“职业”“牟取利益为目的”的特点,将其行为与普通消费举报行为予以区分。

省市场监管局对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综合治理高度重视,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组织多部门座谈调研,共同研究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强化业务指导,鼓励基层探索。下一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动完善法律法规。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市场监管局将积极推动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为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治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推动出台实施意见。积极推动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综合治理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切实营造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放心消费环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思路主要如下:一是省级初筛,属地认定。归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案件、信访等信息,运用数字化手段对全省疑似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进行分析研判,汇总各地按程序认定的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建立全省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预警信息库,供各地各部门共享、使用。二是规范程序,全链协同。对经认定属于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的行为,相关部门在投诉处置、举报核查、行政复议审理、行政诉讼审理等环节依法依规开展规范处置,形成全链条密切协同的工作格局。三是源头治理,加强服务。引导生产经营者提高消费供给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消费纠纷。积极响应消费者合理诉求,及时有效化解消费纠纷。持续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不断提升实物消费、服务消费质量。加强指导培训,提升经营者合规化经营水平。加快形成以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为信号的诉源治理、靶向监管工作机制,快速精准采取监管措施,从源头上消除相关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深化容错免责、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提供保障。支持社会监督,深化社会共治。

(三)指导基层探索实践。深入研究总结省内外相关经验做法,指导省内各地积极探索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综合治理新办法新模式,建立健全甄别认定、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司法联动等治理机制,推动更多市县出台治理机制办法,形成制度性成果。

2

加强数据共享。完善职业投诉举报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职业打假人数据库,形成各部门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事项大数据共享、联动预警机制。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认真研究省内外多地做法,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深入研究建立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认定标准。加强部门沟通交流,研究信息共享、行刑衔接等治理机制。下一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动数据共享。推动归集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案件、信访等信息,运用数字化手段对全省疑似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进行分析研判,汇总各地按程序认定的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建立全省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预警信息库,供各地各部门共享、使用。

(二)加强重点预警。对各地认定的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异常名录,通过数字化手段向各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各地规范处置。建立监管部门与企业、行业互动通道,将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关注的重点区域、投诉举报中发现的热点问题等信息以提示预警形式,及时服务指导企业、行业自查自纠,排查整治生产经营风险隐患。

3

加大打击力度。对投诉举报数量较多,长期进行不实举报,通过“夹带”“调包”“造假”以及要挟、欺诈等方式索赔,以投诉举报要求支付“和解费”等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行为,可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省将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象,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发布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下一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恶意“维权”打击。保持对黑恶犯罪依法严打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二)推动建立治理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建立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协同治理机制,加强线索通报、办案协作,确保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到位。

(三)深化宣传教育引导。收集省内各地、公安部门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犯罪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震慑不法行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宣传,提高社会面知晓率,增强法治意识。

4

健全考核机制。加强和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包容审慎执法措施。对不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投诉举报,可加大容错纠错机制建设力度,减轻基层干部考评压力。

围绕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加强治理工作保障,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加强沟通交流,加快推进信访分类处置、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建设等工作。下一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推动完善容错免责机制。继续加强与省纪委省监委相关部门沟通,推动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推动省信访局落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请求的要求,原则上将消费投诉举报事项性质纳入社会事项办理,完善工作考评和满意度测评体系,对于认定为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的相关信访事项,从我省信访相关考核中剥离。推动省司法厅对不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根据行政执法领域容错细化清单,按照“容错情形+前置条件+过错情况+补救措施”形式推进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领域容错机制建设。

感谢您对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局门户网站(http://zjamr.zj.gov.cn/),了解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治理、消费环境建设、消费投诉举报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索引号: 002482410/2024-67855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公开日期: 2024-10-31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金6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24- 10- 31 14: 50 字体:[ ] 浏览次数:( )

吴明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改进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治理工作、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具有重要意义,我局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司法厅,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完善法律法规。目前亟需完善法律法规来限制职业举报人的无序无底线发展,必要时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职业打假人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突出其“职业”“牟取利益为目的”的特点,将其行为与普通消费举报行为予以区分。

省市场监管局对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综合治理高度重视,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组织多部门座谈调研,共同研究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强化业务指导,鼓励基层探索。下一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动完善法律法规。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市场监管局将积极推动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为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治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推动出台实施意见。积极推动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综合治理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切实营造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放心消费环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思路主要如下:一是省级初筛,属地认定。归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案件、信访等信息,运用数字化手段对全省疑似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进行分析研判,汇总各地按程序认定的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建立全省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预警信息库,供各地各部门共享、使用。二是规范程序,全链协同。对经认定属于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的行为,相关部门在投诉处置、举报核查、行政复议审理、行政诉讼审理等环节依法依规开展规范处置,形成全链条密切协同的工作格局。三是源头治理,加强服务。引导生产经营者提高消费供给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消费纠纷。积极响应消费者合理诉求,及时有效化解消费纠纷。持续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不断提升实物消费、服务消费质量。加强指导培训,提升经营者合规化经营水平。加快形成以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为信号的诉源治理、靶向监管工作机制,快速精准采取监管措施,从源头上消除相关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深化容错免责、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提供保障。支持社会监督,深化社会共治。

(三)指导基层探索实践。深入研究总结省内外相关经验做法,指导省内各地积极探索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综合治理新办法新模式,建立健全甄别认定、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司法联动等治理机制,推动更多市县出台治理机制办法,形成制度性成果。

2

加强数据共享。完善职业投诉举报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职业打假人数据库,形成各部门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事项大数据共享、联动预警机制。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认真研究省内外多地做法,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深入研究建立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认定标准。加强部门沟通交流,研究信息共享、行刑衔接等治理机制。下一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动数据共享。推动归集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案件、信访等信息,运用数字化手段对全省疑似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进行分析研判,汇总各地按程序认定的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建立全省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预警信息库,供各地各部门共享、使用。

(二)加强重点预警。对各地认定的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异常名录,通过数字化手段向各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各地规范处置。建立监管部门与企业、行业互动通道,将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关注的重点区域、投诉举报中发现的热点问题等信息以提示预警形式,及时服务指导企业、行业自查自纠,排查整治生产经营风险隐患。

3

加大打击力度。对投诉举报数量较多,长期进行不实举报,通过“夹带”“调包”“造假”以及要挟、欺诈等方式索赔,以投诉举报要求支付“和解费”等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行为,可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省将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象,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发布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下一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恶意“维权”打击。保持对黑恶犯罪依法严打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二)推动建立治理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建立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协同治理机制,加强线索通报、办案协作,确保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到位。

(三)深化宣传教育引导。收集省内各地、公安部门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犯罪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震慑不法行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宣传,提高社会面知晓率,增强法治意识。

4

健全考核机制。加强和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包容审慎执法措施。对不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投诉举报,可加大容错纠错机制建设力度,减轻基层干部考评压力。

围绕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加强治理工作保障,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加强沟通交流,加快推进信访分类处置、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建设等工作。下一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推动完善容错免责机制。继续加强与省纪委省监委相关部门沟通,推动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推动省信访局落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请求的要求,原则上将消费投诉举报事项性质纳入社会事项办理,完善工作考评和满意度测评体系,对于认定为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的相关信访事项,从我省信访相关考核中剥离。推动省司法厅对不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根据行政执法领域容错细化清单,按照“容错情形+前置条件+过错情况+补救措施”形式推进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领域容错机制建设。

感谢您对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局门户网站(http://zjamr.zj.gov.cn/),了解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治理、消费环境建设、消费投诉举报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